2014年,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进行国土整治公开招标,长沙市新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建筑)中标“靖州县新厂镇平茶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新康建筑将该工程发包为一个叫章金荣的浙江人。当年10月,永州包工头谢芳军与章金荣的舅舅签订劳务合同后,就组织永州和靖州两地的工人开始该工程的建设,直到2015年4月,完成了整个工程的土地整治项目。
本来以为项目完成了,自己和所有工人都可以拿到应得的报酬。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章金荣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结账,其称当地国土局没有和他进行结算。这一拖就拖到了2016年春节前半个月。
然而,章金荣与靖州县国土局办理清楚结算,新康建筑将工程款与章金荣进行了结算,章金荣却“人间蒸发”了。
无奈之下,谢芳军只得拿起劳动仲裁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芳军委托自己的朋友(也是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之一)找到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该委员会对此事立案。
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新康建筑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而新康建筑将其中标的“靖州县新厂镇平茶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章金荣,章金荣承包该工程后又通过其舅舅张新华发包给谢芳军,并由谢芳军招用39名劳动者施工,新康建筑作为发包方应该依法承担这39名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因此,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新康建筑支付39名劳动者拖欠工资259886元。
记者了解到,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之所以作出如此仲裁,是根据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和自然人赵勇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康建筑不服此仲裁,于是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7日开庭前,审判长称希望双方尽量协商解决。
于是,谢芳军与新康建筑法律顾问进行协商。考虑到该工程还有21万元质量保证金在靖州县国土局整治中心,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新康建筑支付18万元民工工资,本次劳动纠纷即结清。
然而,在达成口头协议,去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文书时却碰到了困难。
“这些人是我喊过去做事的,所以他们只会找我讨要工资。”谢芳军告诉灯塔新闻,自己也是从农民工出身的,所以他很理解工资对于农民工的重要意义。
11月29日,谢芳军来到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执法大队,该大队队长邹清芳称,他之前已经电话核实了,39名民工确实有23人的工资已经由谢芳军代付。同时,邹清芳要求24名永州籍工人必须每个人用自己的手机编辑一条短信发到执法大队指定的手机上,要工人在手机短信中再次证实工资已经由谢芳军代发。
此后,这24名永州籍工人均按照执法大队的要求发放了短信。邹清芳称,谢芳军只要有工人的委托书和工资发放表,就可以领取他代付的工资。
原本以为事情就会很快解决,让谢芳军始料未及的是,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又提出新要求,称需要24名永州籍工人亲自到场签字认可才行。
这下把谢芳军难住了。“工人都是家中的顶梁柱,现在都在外面打工,要把他们全部再喊到靖州来确实不容易。”谢芳军告诉灯塔新闻,24名工人就算来到靖州,他们的差旅费、食宿费和误工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个开支究竟由谁来承担?”
对于这些疑问,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执法大队大队长邹清芳称,这些都是谢芳军自己的事情,和执法大队无关。
也就是说,为了拿到应得的工资,谢芳军只有再付出几万元的差旅等费用,这让他感觉很不合理。
谢芳军向灯塔新闻透露,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称,未核发工资的靖州籍工人由该委员会去核实。“既然靖州籍的工人能核实,为什么永州籍的工人就不能核实了,而且我们全部是按照执法大队的要求去做的,不能说改就改,说变就变。”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靖州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办公室李姓主任称,他们只能监控中标单位新康建筑,中标单位下面的挂靠公司或个人出了问题应该由中标单位承担。同时他透露,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会在网络上进行公布,新康建筑无法推卸责任,如果他们不处理好,将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其他项目投标。
灯塔新闻随即联系上靖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监察大队一工作人员表示,就在记者采访的当天,新康建筑就委托其法律顾问与该大队取得联系,表示愿意通过靖州县劳动人事局结算拖欠工资,监察大队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整理出来,他们直接汇至工人银行卡。
而对于谢芳军代付的工资,却一直没有说法。“劳动仲裁就是不作为,我们按照他们要求去做了,却还是要不回代发的工资,这不是不作为还是什么?”谢芳军称。
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