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在诉状上写道,为了规避非法融资风险,东尚房地产公司以股权方式向其借款15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东尚房地产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按月支付给邱某利息共2.7万元。后经邱某催讨,东尚房地产公司偿还了邱某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到期后,邱某多次向东尚房地产公司催讨,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本金10万元,东尚房地产公司总以无资金为由拒绝偿还。
邱某请求法院判令东尚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10万元,且按原支付利息的利率(月息2份)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我也是上个月才知道我父亲借钱出去的事情。”邱某的儿子告诉灯塔新闻。在邱某儿子提供的一份“冷水江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优先股凭证”上,记者看到,持股人是邱某,人民币为10万元。凭证上有“冷水江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的印章,以及公司董事长刘玉元、工程部负责人余某的印章。
邱某儿子告诉灯塔新闻,他们也曾多次找东尚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刘玉元交涉过,但刘玉元表示,他现在欠了几千万,没有钱还给邱某。
“我也不清楚父亲为何会借钱出去。只知道父亲是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东尚房地产公司的人。双方签了优先股合同。”邱某儿子说。
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邱某的遭遇并非个案。一份案卷号为“(2016)湘1381民初52号”的“刘利军、刘永军等与冷水江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原告母亲李素华(已去世)也遭遇同样的借贷纠纷。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刘利军、刘永军、刘建军、刘爱军诉称,被告刘玉元以其经营的被告东尚公司承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四原告之母李素华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李素华支付了借款,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28日。被告虽然向李素华出具了优先股凭证及融资入股分红合同,但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四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两被告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两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限被告冷水江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利军、刘永军、刘建军、刘爱军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刘利军、刘永军、刘建军、刘爱军对被告刘玉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刘利军、刘永军、刘建军、刘爱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邱某的儿子向灯塔新闻透露,日前,邱某已收到了涟源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其与东尚房地产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于7月17日开庭审理。
东尚房地产公司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