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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一60岁教师强奸11岁幼女 仅愿赔偿一万元
2017-12-03 13:45:40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城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慈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法官就民事赔偿金额询问被告人王慈道时,王慈道称只愿赔偿1万元。

      华夏早报湖南邵阳讯(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贺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城步县)的曾庆国11岁的女儿德兰(化名)被同村60岁的退休教师王慈道强奸。日前,城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王慈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王慈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法官就民事赔偿金额询问被告人王慈道时,王慈道称只愿赔偿1万元。

​       11岁女儿在家中被60岁退休教师强奸

​       曾庆国所在的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家住该县毛坪乡的曾庆国父母和妻子均已去世,儿子上高中,女儿德兰(化名)11岁,上小学六年级。

​       城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29日13时许,11岁的德兰被同村1957年出生的退休教师王慈道奸淫,事发地点为德兰家里。

​       德兰的父亲曾庆国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事发当天是一个大晴天,他要去城步县西岩镇德兰哥哥的学校办事,准备带德兰同往,但德兰说在家里看电视,曾庆国就一人前往,并于当日下午约5时左右回家。

​       回到家中,才发现女儿德兰不对劲,反复追问后,德兰告诉曾庆国,自己被同村的退休教师王慈道强奸。曾庆国透露,德兰叙述完自己的经历后,他打电话将王慈道约到自己家中,并联系了自己的兄弟。随后曾庆国报警,王慈道当晚即被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

​       目前,曾庆国带着女儿德兰租住在县城,他告诉记者,因为害怕、害羞和惊恐,女儿不肯回毛坪乡德老家。“即使是住在县城,她(德兰)睡觉时经常惊醒。”曾庆国说。

​       强奸者仅愿赔偿一万元

​       曾庆国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2017年11月20日,城步县人民法院对此事开庭。开庭前,法官咨询曾庆国及其律师关于民事赔偿金额需求,曾庆国的答复是希望赔偿28万。而法官询问被告人王慈道时,王慈道称只愿赔偿1万元。

​       于是,法官便要求曾庆国及代理律师去找寻更多能够支持民事赔偿的发票,让其离开法院。

​       随后,城步县人民法院便采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刑事部分审理及当庭宣判,期间受害人及其父亲均不在场,其后也未通知受害人及其父亲、代理律师。

​       直到11月23日,曾庆国去城步县人民法院时才知道判决结果。城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王慈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慈道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11月27日,曾庆国向城步县检察院、邵阳市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申请,城步县检察院明确提出不予抗诉,邵阳市检察院则回复本院不受理将发回城步县检察院。

​       11月29日,曾庆国再次收到城步检察院不抗诉回复。12月1日,曾庆国再次前往邵阳市检察院,恳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该院未受理。

​       律师:法院量刑适当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60岁退休教师奸淫11岁幼女,已构成强奸罪。就刑事量刑而言,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故从法定刑来讲,该教师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重处罚。城步县人民法院综合其自愿认罪的庭审表现,判处其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属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处刑,并无不合理之处。

​       就民事赔偿而言,张新年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犯罪行为人的刑事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一并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如果本案被害人已经提请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举证其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如果已经举证且经过法定审限而法院未予判决,则存在明显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申请。如果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请上诉。如果未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侵权为名另行提请民事诉讼。

​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德兰和父亲曾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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