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市开展试点。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意见表示,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同时,意见还就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完善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以及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具体安排。
据悉,11个试点省市可以在全省市或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