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见习记者阮翠玲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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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范围
本法规定了公民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新闻组织和运作; 个人参与新闻活动的机构,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新闻国家管理。
第二条:应用者
本法适用于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与和跟新闻活动有关包括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解释词
在本法中,以下词语解释如下:
1. 新闻是以书面形式,形象,声音,创作,定期发布,传播或传播给群众的社会生活中的事件和问题的信息产品通过印刷报纸,语音报纸,视频报纸,电子报纸等。
2. 新闻活动是新闻作品,新闻产品,新闻产品的创意活动; 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和反馈; 新闻界更正信息; 出版,印刷和分发印刷报纸; 传输电子报纸和传输,广播语音和视频。
3.印刷报纸是用于书写,图片和照片的印刷类型,由印刷方式印刷给读者,包括印刷报纸和印刷杂志。
4.语音新闻是一种使用语音,声音,传输,广播各种技术基础设施应用技术的新闻
5. 视频新闻是使用图像的类型,主要是在不同应用的技术基础设施上组合语音,声音,脚本,传输等来广播产品
6.电子报纸是一种使用文字,图像和声音的新闻,并在网络环境中传播,包括电子报纸和电子杂志。
7. 新闻作品是新闻产品的最小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内容和完整的结构,包括新闻,文字,声音或图像。
8. 新闻产品是印刷报纸的出版物和补充品; 电子报纸内容齐全; 新闻公报; 广播电视频道; 电子报纸专刊。
9. 新闻公报是国家定期通讯社出版,用脚本,声音,声音和图像表达,在国家,世界或新闻中传达新闻或信息主题性。
10.无线电节目和电视节目是语音报纸和视频报纸上的新闻和文章的集合,在某一时间的主题视频,具有开始和结束的迹象。
11. 广播电视频道是新闻产品,包括以稳定连续的方式安排的广播电视节目,在特定时间段内广播。
12. 该补充是超出指定页面的增量页面,并跟印刷报纸的主体号码一起发布。
13. 主页是电子报纸的第一个显示信息页面,具有电子报营业许可证中指定的域名。
14. 电子报纸的专门页面是符合电子报纸原则和宗旨的特定信息页面,电子报业务许可证已经规定了域名。
15. 电子期刊是在网络环境中传送的期刊,新闻文章和专业文章。
16. 科学期刊是出版科学研究成果和专门科学活动信息的期刊。
17. 新闻产品是以新闻类型表示的信息产品,张贴在公告,特别公报,机构,组织和企业网站。
18. 通讯是定期信息新闻性,使用新闻类别进行内部活动信息,专业指导,研究成果,应用和会议结果。 研讨会,机构会议,组织机构和企业会议。
19. 公告是根据事件或主题的新闻信息的非期出版。
20. 综合报网网站是机构,组织或企业的新闻信息产品,提供综合信息,基于发布新闻来源或引用来源的访问路径。 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新闻来源。
第四条:新闻界的职能,任务和权力
1.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新闻界是社会生活的重要交流; 是党,国家,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的演讲机构; 是人民的论坛。
2. 新闻界有以下任务和权力:
a) 按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诚实地介绍国家和世界的情况;
b)按照新闻机构的原则和宗旨,宣传和推广建设和保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世界的成就; 促进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智力水平,满足健康人民的需求,保护和促进国家的良好传统,建设和推广社会主义,加强民族团结,建设和维护社会主义越南祖国;
c) 反映和引导舆论; 为民众成立自由的论坛;
d) 发现,表扬好人,好事,新因素,典型先进的例子; 打击违法行为和社会消极现象;
e) 有助于保持和发展越南语,越南少数民族的语言;
f) 扩大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参与世界人民的和平,民族独立,友谊,合作与可持续发展事业。
第五条 : 国家新闻发展政策
1. 有战略,规划发展和管理新闻系统。
2. 专注于新闻工作专业知识和管理领域的人力资源,培训和再培训,科技研究和现代技术应用于新闻机构。
3.为了服务于政治,安全,防务和外交事务的新闻事务,为青少年,儿童,聋人和盲人,少数民族,经济条件的地区服务 社会经济困难,深层次,偏远,山区,边界和岛屿等地,根据总理决定,适合各时期的其他重点工作。
4. 支持新闻传播服务本条第3条规定的任务,科目和地理区域。
第六条:国家对新闻界的管理内容
1. 制定,指导和组织实施新闻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规划。
2. 公布和组织实施新闻法律文件; 制定新闻界的制度和政策。
3. 组织新闻信息; 管理新闻信息。
4. 培养和促进新闻机构和新闻管理人员的新闻工作人员提高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5. 组织新闻领域科技活动管理。
6. 批准和撤回新闻活动和记者卡的许可证。
7. 管理新闻领域的国际合作,管理与外国相关的越南新闻机构的活动以及越南的外国报纸的活动。
8. 检查新闻界; 管理国家新闻制度。
9. 指导和实施新以及报告,统计,表彰和纪律制度新闻活动。
10. 检查,审查和处理违法行动的新闻法的行为。
第七条:国家负责新闻界的管理机构
1.政府统一对新闻界的管理。
2. 信息通信部负责对新闻界的管理。
3. 各部委和部级机构在各自的任务和权力范围内,必须与信息通信部协调进行新闻界的国家管理工作。
4. 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各自的任务和职权范围内,必须在各自地方对新闻界进行管理。
第八条: 越南记者协会
1. 越南记者协会是一个根据越南国家法律规定关于协会,根据法律来建立和运作。
2. 记者协会有以下的权利和任务
a) 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b) 颁布和组织实施记者职业道德规范;
c) 为制定发展新闻界的战略,规划,政策以及新闻法律文件提出意见;
d) 应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参加新闻产品评估;
e) 为会员提供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
f) 与国家管理机构配合,宣传传播新闻法;
g) 参与监督新闻界的法律纪录; 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国际合作活动;
h) 组织新闻奖,以纪念具有高质量和有效的社交媒体作品的作者和作者群体。
第九条:禁止的行为
1. 向人民发布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信息,内容如下:
a) 分心,诽谤,剥夺人民政府;
b) 撒谎,引起人们的混乱;
c) 引起心理战
2. 发布和广播信息如下内容:
a) 造成人民群众,人民政府,人民军队,政治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的分歧;
b) 造成越南族裔群体的歧视,民族分裂主义,侵犯民族平等权利;
c) 将宗教信仰人与非宗教人士,不同宗教信徒分开,将宗教信仰与人民行政,政治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分开; 违法宗教信仰;
d) 破坏国际团结政策的实施。
3. 以发战的内容发布和发布信息,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4. 扭曲历史; 否认革命成就,侮辱国家,民族英雄。
5. 披露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私人秘密和其他秘密名单的资料。
6. 鼓励迷信,发布迷信的信息; 造成社会混乱的奥秘的信息,对社会的社会秩序,安全和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7. 煽动暴力 传播不正当的生活方式; 描写细致的行为,邪恶的行为; 一些信息不符合越南习俗和习惯。
8. 提供虚假信息,扭曲,诽谤或伤害个人机构,组织,荣誉和尊严的声望; 未经法院判刑的,处以犯罪行为。
9. 信息影响儿童的正常身心发育。
10. 印刷,分发,传播,新闻出版广播,新闻作品已暂停,撤销,没收,禁止流通的新闻作品的信息内容或新闻机构纠正或取消信息内容。
11. 阻碍印刷,发行,传输,广播新闻产品,产品合法信息向社会公布。
12. 威胁,威胁生命,冒犯记者的荣誉,记者的尊严; 在合法活动中摧毁或扣押手段和文件,阻挠记者合法进行工作。
13. 发布或广播有新闻性的新闻产品内容如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和第10款规定。
第二章 新闻自由,公民在新闻上的自由言论权利
第十条: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
1.创作新闻作品
2.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3.对新闻界的反馈。
4.获取新闻信息。
5.与新闻机构合作实施新闻产品。
6.印刷,分发报纸。
第十一条:公民在新闻上的自由言论的权利
1. 谈到国家和世界的情况。
2. 为制定和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提出意见。
3. 向新闻界对党,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和专业组织的组织发表评论,批评,请愿,投诉和谴责。 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与个人。
第十二条:新闻机构对公民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责任
1. 按照原则和目的发布,发布建议,评论,新闻文章,照片和其他新闻作品,没有第1,2,3,4,5,6,7,8,9和10条规定的内容。; 如果不出版,必须明确说明答案,明确说明理由。
2. 回复或要求组织或者胜任的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在新闻中回复公民发出的建议,投诉和谴责。
1. 国家为公民创造了有利条件让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以及公民在新闻上的言论自由。
2.报刊记者依法行事,受到国家保护。 禁止所有滥用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报刊在印刷,传播和广播之前不被审查。
第三章 新闻机构
第一节:新闻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成立新闻机构的应用者
1. 党,政府机构,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省级或类似级别的宗教组织,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合法经营的,可以设立新闻机构
2. 大学教育机构按照“大学教育法”; 科学研究机构,科研和技术开发组织按照“科技法”的规定; 省级以上等级以上级别医院设立科学期刊
第十五条:新闻界管理机构的权力和任务
1. 新闻机构是以新闻活动执照申请书,新闻机构的设立和直接管理为本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机构或组织
2. 新闻机构有以下权力:
a) 确定新闻类型,原则,目的,服务对象,各类语言,各类新闻产品,新闻机构的任务和方向;
b) 在获得信息和通信部的书面同意后,任命新闻机构负责人;
c) 解雇新闻机构负责人,并向新闻传播部发出书面通知,将新闻机构负责人解职或解雇;
d) 检查新闻机构的活动; 法律规定的奖励和纪律。
3. 新闻界的管理机构有以下工作:
a) 指导新闻机构严格遵守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负责新闻的活动方向;
b) 确保新闻机构运作的初步资金来源和必要条件;
c)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新闻机构与个人的投诉。
4. 新闻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并在法律面前对其任职和职权的范围负责。
第2节。新闻机构
第十六条:新闻机构
新闻机构是本法第十四条所界定的机构和组织的言论机关,法律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新闻产品。
第十七条:批准新闻活动许可证的条件
1. 确定新闻类型; 与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任务相一致的原则和目的; 服务对象 节目,时间,持续时间,传播和播放模式(口头和视觉报纸); 主机和连接服务提供商的域名,地址(电子报纸)。
2. 有组织和人员的计划,确保新闻机构的运作人事; 拥有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格人士担任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3. 拥有新闻机构名称和形式; 新闻名称的名称和形式; 广播电视频道的名称和图标; 在线报纸的页面标题的名称和形式。
4. 拥有总部和物资技术设施; 财务计划 拥有确保信息安全和安全的技术解决方案; 对于电子报纸,至少有一个“.vn”域名必须按照新闻名称登记,并使用位于越南的服务器系统; 对于报纸和录像机的报道,必须制定出租或使用传输和广播基础设施的计划和计划。
5. 符合总理批准的国家新闻发展和管理计划。
第十八条:新闻执照
1. 本法第十四条界定的机关和组织,完全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愿望成立新闻机构,可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提交档案要求 新闻部发布许可证。新闻活动许可申请的档案和程序由信息通信部门规定。
2. 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后90天内,信息交流部将给予新闻活动许可证; 如果拒绝必须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说明理由。
3. 接受新闻许可后,新闻的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设立新闻机构的决定,并在大众媒体上公布。
4. 印刷电子报纸3个月之后,报刊杂志9个月之后,从新闻执业生效之日起,如果报纸不成立,报纸不发布,许可证将会到期。 信息通信部将出具撤销许可证的决定。
5. 新闻机构在计划终止运作日期前至少30天,必须以书面通知信息交流部,撤回新闻活动许可证,并在大众媒体上公布。
6. 新闻活动许可证依照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希望重新批准许可证,管理新闻机构应当向信息和通信部要求更新许可证。 如果与授权许可证相比,内容发生任何变更,管理机构应当发送档案,要求信息通信部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发放许可证。
第十九条:改变新闻机构的执政机构
如果新闻机构的管理机构或许可证中所列的管理机构发生变更,信息交流部应当就新闻业务终止事宜发出书面通知; 受理新闻机构的机构和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新闻活动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更改新闻活动许可的内容
1. 在更改总部所在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放时间,互联网连接服务提供商后5天内,新闻机构必须通知办公室。 新闻国家管理。
2. 新闻机构的名称改变时,新闻机构的名称; 目的,宗旨; 新闻出版物,电子报刊,广播电视频道的补充和专门页面; 广播场所,总部位于控制中心的位置; 传输和广播模式; 广播电视频道的持续时间; 专业网站和电子报的域名,管理机构必须提交信息通信部要求修改或补充许可证的档案。提供新闻活动许可证的修改和补充的档案和程序由信息和通信部长规定。
3. 更改表格时,新闻或分章名称的位置; 广播电台图标,电视频道; 出版期限,页码,框架和本条第1款和第2款未规定的内容,新闻管理机构应当要求信息通信部。 只有在信息和通信部批准变更后才能做出改变。
第二十一条:新闻机构的活动类型和收入
1. 报业机构以收入非营业单位的形式运作。
2. 符合管理机构类型的科学期刊。
2. 新闻机构的收入包括:
a) 收入来源应由新闻管理机构出具;
b) 报刊销售收入,出售新闻产品的权利,广告,交流,买卖版权内容;
c) 新闻机构的业务活动和服务收入,新闻机构附属单位的收入;
d)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法律援助收入。
第二十二条:代表机构,新闻机构常务代表
1. 设立代表处的条件包括:
a) 拥有总部设立代表处;
b) 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在新闻机构出具代表机构的记者证, 在设立代表处之前的01年内工作不受任何法律上的纪律惩罚,谴责。
2. 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在新闻办公室出具代表处记者证,依法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谴责或者惩罚。 记者在新闻机构下任命永久记者,一年内不得依法追究公职人员和劳动法的纪律处分 直到派出一名常务记者关于公务员,官员和劳动立法一年内,到设立代表处的时候。
3. 新闻机构在开业前15天,有资格,有愿望在直辖市或直辖市设立代表处,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委员会发送档案。 新闻社成立代表处的省人民政府。 档案包括:
a) 文件经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新闻代理机构批准设立代表处;
b) 通过新闻机构认证的新闻活动许可证副本或与原件相关的副本进行比较;
c) 证明文件满足本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d) 代表处职员名单
e) 代表机构主任简历,代表处记者简历,新闻机构认证或原件副本进行比较;
f) 文件规定了代表处的任务,权力和责任。
4. 省级人民委员会应视察其代表处的经营情况; 在代表处没有达到条件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新闻机构终止代表处的运作,依法办理处理。
5. 没有代表机构,有愿望派驻独立记者在省份或中央城市工作的新闻机构,应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操作通知档案 记者居住在记者所在的省人民委员会。 档案包括:
a) 新闻机构永久记者的书面信函;
b) 通过新闻机构认证的新闻活动许可证副本或与原件相关的副本进行比较;
c) 新闻记者通过新闻机构认证的简历或原件副本进行比较。
6. 地点变更至少05天,代表机构负责人,驻地记者,代表处或常驻记者或新闻机构的停止或终止运作以书面通知代表处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
7. 代表机构和记者的活动必须符合新闻机构的原则和宗旨; 具有新闻机构指派的任务,权力和责任,符合新闻界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8. 一旦具有代表机构或记者的新闻机构撤回新闻活动许可证或独立记者被撤销,代表处和记者就停止运作根据信息通信部的决定。
第3节新闻稿主席
第二十三条新闻机构负责人
1. 新闻机构负责人是总编辑(印刷出版社,电子报),总经理或总监(口头和视觉新闻)。
2. 任命新闻机构负责人的标准包括:
a) 作为越南公民,在越南永久居留地址;
b) 拥有大学学历或以上学历。 宗教组织新闻机构负责人不适用本标准;
c)拥有有效的记者证。 宗教组织新闻机构负责人,科学期刊不适用本标准;
d) 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不得依照公务人员和劳动法的主张或更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新闻机构负责人的任务和权力
1. 向新闻和法制机构负责,负责其任务和权力范围内的所有新闻机构的活动。
2. 制定并组织实施新闻机构的工作计划.
3. 批准出版物的内容; 频道,广播和电视节目; 报纸,电子报纸的专门页面。
4. 指导实施许可证中规定的原则,目的和条款
5.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和培养记者,记者,工作人员; 资产管理,新闻机构的设施。
6. 不可担任另一家新闻机构的负责人或副主管的头衔
第四节 记者
第二十五条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1. 记者是获得记者证的记者.
2. 记者拥有以下权利:
a)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举办新闻活动,依法在境外举办新闻活动,依法从事专业活动并得到政府的保护。
b) 依照法律规定在新闻活动中开展,提供和使用信息;
c) 去机构和组织进行新闻活动。 记者采访时,只需要出示记者证。 机关和组织应当向记者提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范围的文件和文件;
d) 可在公开审判中活动; 他们应被分配到自己的地区进行操作;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与程序进行人员和程序参与人员进行信息和访谈;
e) 培训和培养提高新闻界的政治水平和专业技能
f) 拒绝参与编辑或展示违法的新闻工作。
3. 记者有以下义务:
a) 要按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诚实面对国家和世界的形势; 反映人民群众的正当意见和愿望;
b) 保护党的意见,指导方针; 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检测,宣传和保护积极因素; 打击不法行为的理想和行为;
c) 不要滥用记者的名字骚扰或违法;
d) 纠正,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道歉,歪曲,诽谤或伤害个人的机构,组织,荣誉和尊严的威望;
e) 承担法律责任和新闻机构负责人对新闻工作内容和违法行为的责任;
f) 遵守记者职业道德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资格考虑发放记者卡的受试者
1. 通讯机关,报纸社总编辑,副总编辑,监督,副监督
2. 新闻机构或新闻机构的新闻专业(董事会)负责人,部门(董事会)的副主管。
3. 记者,新闻机构,新闻机构的编辑.
4. 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影摄影师和导演(除专题片外)获准在广播电视广播领域进行新闻活动的单位和制作国家纪录片。
5. 县区以上的记者,编辑,广播电视台记者和编辑负责人。
6. 已经获得记者证但转为其他工作的人员,应继续使用新闻工作,并经新闻机构认证,并在下列具体情况下获得记者证:
a) 有权在不直接从事新闻机构新闻活动的单位工作;
b) 按照“高等教育法”转入高等学校教学新闻事业;
c) 转移到各级新闻工作者的专职工作人员,直接做好新闻界的国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虑发行记者证的条件和标准
1. 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新闻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当考虑发放新闻卡,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
a) 作为越南公民,在越南有永久居住地址;
b) 大学以上学历; 少数民族从事印刷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或少数民族语言电子报刊专业页面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凭;
c) 第一次发卡的情况下,新闻办公室申请卡片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2年,直至授权时为止,不包括科学期刊和学校的主编。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d) 由新闻社或记者推荐
2.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发放新闻卡,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a,b,d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条件和以下标准:
a) 作为省,中心城市广播电视台的正式合作者
b) 在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至少十二次新闻作品一年,直至发放卡片;
c) 第一次发卡的情况下,在区级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上连续工作一段时间,至少等同于发卡时间两年以上;
d) 被中央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授予记者证。
3.记者证不得考虑发放的对象:
a) 不属于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体;
b) 违反记者职业道德规定;
c) 依照公务员劳动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受到处分或者更多的处分,但是在发卡前12个月尚未到期;
d) 参与国家主管机关无结论的案件;
e) 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判决定罪,有犯罪记录;
f) 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撤销记者证的,从发卡之日起至发卡时止,退卡时间未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记者证的交换和撤回
1. 向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新闻工作者发放记者证。
2. 记者卡的期限是05年。 记者卡的使用时间显示在卡上。 在特殊情况下,新闻卡使用期限的延长由信息和通信部长决定。
在记者任期结束时,信息通信部将根据新条款考虑更新记者证。
3. 在其他机构或单位工作的同时已经获得记者证的人员仍属于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权获得记者证的主体的,应当填写申请变更记者证的程序 至新的机构。
4. 丢失或者损坏的记者证丢失的,领取记者证的人,必须填写补卡记录。
记者证复印件的申请时,必须经社区,工作单位或公安局,病区,乡镇所在单位的证明, 如果卡损坏,则必须将其连接到旧卡上。
5. 被授予记者证的人必须在下列情况下退还记者证:
a) 已经获得记者证但被转为其他职务的人不再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记者证; 退休的退休人员; 过期劳动合同但不得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拒绝继续在新闻机构工作的人员
b) 已经获得记者证的人员到新闻机构工作的,应当按照信息通信部的规定撤销其新闻活动执照;
c) 在决定a点和b点规定的内容后15天内,本条款发卡机构代理机构负责人必须书面通知本条款a点指定的情况,收集记者证并交回信息通信部。信息。
如发卡人不退卡,新闻机构必须通过其新闻产品进行通知,除非持卡人必须将其卡片以书面形式退回。
d) 被新闻机构接受以适当的制度工作的对象,自交付其记者证之日起6个月内,须按照本条a,b项所规定的记者证补偿的人员。 记者证可以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一年以上
6. 被授予记者证的人应当在下列情况下撤销记者证:
a) 违反记者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新闻媒体活动,新闻信息或者使用新闻卡的行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b) 进行法律诉讼的机构应当决定起诉被告人。 主管机关中止调查或者对记者停止调查的案件,或者自法院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起,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赔偿责任。 国家新闻管理机构必须归还新闻卡;
c) 被根据公职人员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连续两年以上两年以上的监禁处罚;
d) 已经退职,但没有退回给记者。
7. 信息通信部是发布,变更,再发行和撤回记者证的机构。
8. 信息通信部长会规定给予,变更,重新发放和撤销新闻卡的档案和程序。
第四章 新闻活动
项目1.实施类型和新闻发布; 链接在新闻发布
第二十九条. 制作更多类型的新闻
1.新闻媒介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规定的条件,如欲增加报刊表格,新闻机构应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 建议信息和通信部颁发许可证。
档案和其他类型出版实施许可证件的办理程序应当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 印刷品,电子报刊3个月以上,从报刊经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9个月以内的报刊,杂志社没有新闻产品的,许可证便无效力。 信息通信部应当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
3. 新闻中断前至少30天,新闻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新闻部报告,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新闻服务暂时停止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信息通信部应当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
4. 印刷机构终止前30天以内,新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通信部取消传媒许可证和通知。
5.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撤销许可证的对象,如果有愿望经办机关应当重新发给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通信部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 内容与授权许可相比发生变化的,经管新闻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信息通信部提交文件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增加新闻出版物,增刊的条件; 增加广播电视频道; 打开电子报纸页面
1. 原则和宗旨符合新闻机构的原则和宗旨; 以及服务器和链接服务提供商(电子报刊专用页面)所在地与新闻机构经营许可证内容一致。
2. 制定组织人事计划,确保新闻出版物,补充广播电视频道和网络报刊专业化页面的运行。
3. 具有新闻出版物名称或者名称形式的补充; 广播电视频道的名称和标志; 网上报纸的名称和主页。
4. 具有物质和技术条件; 财务计划; 有技术解决方案确保信息安全; 具有较低级别的域名与已经在线报纸专业页面注册的域名兼容; 制定广播电视频道租赁或者使用传输和广播基础设施的方案和计划。
第三十一条. 授予出版额外出版物的许可证; 增加广播电视频道; 打开电子报纸页面
1. 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新闻机构,希望增加新闻出版物或者增刊; 增加广播电视频道; 要开通网络报纸专业版面和新闻管理机构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档案,可建议信息通信部发放许可证。
批准出版额外出版物的档案和程序; 增加广播电视频道; 打开信息和通信部长规定的在线报纸的专业页面。
2. 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后的30天内,信息通信部应批准出版额外的出版物; 增加广播电视频道; 打开电子报纸页面。 信息通信部在拒绝的情况下,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 自发行新闻或补充刊物的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开设电子报刊专业版,自广播电视频道新增许可证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生效。 新闻稿不应过期。 信息通信部应当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
4. 新闻出版物,补充刊物,广播电视频道制作和网络报刊专业版停刊之日起30日以前,新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新闻部,媒体和大众媒体。
新闻出版物,电子报的补充和专业页面暂停3个月以上,06个月制作广播电视频道的,信息通信部应当下发决定,撤回许可证。
5. 新闻出版物,补充刊物,广播电视频道制作,网络报刊专业刊物停止出版前至少30天,新闻机构必须书面通知新闻部,和通讯公司撤回大众媒体的许可证和公告大众。
6. 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撤销许可证的,要求重新发放许可证的,由经营新闻机构向信息通信部提出书面请求,予以重新发放许可证。 内容与授权许可相比发生变化的,经管新闻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信息通信部提交文件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发布新闻公告
需要出版新闻公报的国家通讯社向信息通讯部发送书面通知。
第三十三条. 在付费广播和电视服务上编辑国外节目频道
1. 外国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编辑许可,应当按照各个节目频道,按照国家新闻发展的规划和发展进行。
2. 许可条件包括:
a) 成为有广播或电视广播许可证的新闻机构;
b) 新闻机构编辑许可的书面要求。 新闻机构属于部,分,省,中心城市的,必须经新闻管理机关书面批准;
c) 具有符合报刊专业资格要求的人员,具有符合国外节目频道编辑许可要求的有效外交卡和外语水平;
d) 具备符合编辑要求的技术能力,包括适合节目频道编辑的放缓设备,存储设备和信号转输技术设备系统; 确保在越南进行编辑和翻译工作;
e) 估计一年的编辑和笔译费用以及证明合法财务来源的文件,以便根据估计确保编辑和翻译工作;
f) 根据法律规定,在越南拥有版权或许可使用外国节目频道
3. 支付收费广播电视业务的外国节目频道编辑许可的程序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愿望通过无线电广播或电视广播服务编辑外国节目频道的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邮政系统向省信息通信部报送许可证。档案和许可证的程序由政府规定。
b) 信息通信部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资料后的30日内,应当批准编辑有偿广播电视服务的外国节目。 信息通信部在拒绝的情况下,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 每张许可证中应规定广播电视收费业务编辑外国节目频道牌照的有效期限。
5. 自许可证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新闻机构未编辑境外节目频道的,许可证将到期。 信息通信部应当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
6. 停止编辑广播电视服务的外国节目频道前至少30天,新闻机构必须书面通知信息通信部; 暂停3个月以上的,信息通信部应当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
7. 在编辑外国节目频道付费广播电视业务终止前至少30天,新闻机构必须书面通知信息通信部取消许可。
8. 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撤销许可证的,希望返还编辑活动的,应当向信息通信部许可证。 内容与准予许可证相比发生变化的,新闻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信息通信部提交文件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发布公告新闻
1. 新闻公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最大信息尺寸为19厘米x 27厘米,最大页数为64页。 没有在通讯广告;
b) 新闻通讯页面的上半部分必须有“通讯”一词,通讯名称或“通讯”一词,出版社和组织的名称以及出版物名称的通讯出版日期。信息;
c) 在报告的最后一页末尾,出版许可证的编号和日期,印刷地点,出版的数量和时间,出版负责人。
2. 发布公告的许可条件包括:
a) 有一个负责出版通讯的人,
b) 组织适当的机构确保公告的发布;
c) 明确指定出版物的名称,出版目的和信息内容,服务对象,发行范围,表达语言,出版时间,框架,页数,印刷的数量和地点;
d) 有一个正式的工作地点和必要的条件,以确保通讯的出版。
3. 公告发布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央机构和组织; 越南有意发布公告的外国使团和组织,应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将申请许可证的档案送交信息通信部。
各省,中心城市希望发布公告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直接或者通过邮政系统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送申请材料。
信息通报部颁发许可证的档案和程序应由信息和通信部长规定。
b) 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信息通信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发布公告的许可证; 拒绝书面通知的,应当说明理由。
4. 发行通讯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在每个许可证中规定,但自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发布期限,代理机构或组织不发布公告,许可证到期。 信息通信部和省人民委员会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 需要公告的,由机关或者组织办理手续,再次申请。
5. 在推迟或者终止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已经发给公告的机构或者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通信部和人民委员会省。 公告终止的,由信息通信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
6. 希望更改发布公告许可证内容的机构和组织,必须向信息通信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第三十五条. 发布特刊
1. 发放特刊的许可证的条件包括:
a) 有一个新闻专业负责专刊的发行;
b) 组织适当的操作机构,确保发布特刊;
c) 指定特刊名称,出版目的,信息内容,服务对象,发布范围,表达语言,框架,页数,数量,印刷地点和发布时间;
d) 有机构或组织的正式工作地点申请许可证.
2. 授予特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愿望发行特刊的机构和组织应当直接或者通过邮政系统将其档案送交信息通信部批准;
b) 信息通信部在收到完整有效的档案后的30日内,应当给予特殊问题的出版许可; 拒绝书面通知的,应当说明理由。
3. 特刊的发行许可的有效期限在每个许可中规定,但从授权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发布期限,不发放特刊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到期并予以撤销。 如果需要公布特刊问题,该机构或组织必须填写申请新许可证的程序。
4. 在暂停或终止发行特刊前至少15天,该机构或组织必须书面通知信息通信部。特刊终止发布的,信息通信部应当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
5. 希望更改其特刊许可证内容的机构和组织必须向信息通信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综合网站
1. 网站必须引用新闻信息的逐字准确来源,并明确陈述作者姓名,新闻机构名称,发表时间和信息。
2. 网站上的信息内容不得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九款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3. 设立网站的机构和组织必须编制信息管理程序; 必须检查监督,积极排除本法第九条第(九)款或者国家管理机构的要求。
4. 建立综合性网站的机构和组织必须立即删除汇总信息的内容,当信息来源被引用去除这些信息时。
5. 建立机构,组织和企业的综合性网站,应当符合政府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新闻活动中的链接
1. 新闻机构可以依法与其他按照有关领域登记注册的新闻机构,法人和个人进行新闻活动中的链接。
新闻机构负责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新闻出版领域的相关活动负责。
2. 新闻机构可以在以下领域进行联系:
a) 设计,展示,印刷,广告,出版报刊和本条款b,c,d,e款规定的信息内容;
b) 对越南出版的科技,体育,娱乐,广告和外国经济信息等领域的报刊文章内容进行开发或购买的权利。;
c) 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共同开发或者购买越南法律出版物的所有版权和内容在境外出版;
d) 制作科技,经济,文化,体育,娱乐,广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广播电视频道;
e) 制作科技,经济,文化,体育,娱乐,广告,社保等领域的印刷和电子报刊。
3. 根据信息通信部和总政治新闻频道的要求,从事政治任务,信息宣传的广播电视频道联合节目,不得超过三本频道第一次播出总时间的百分之三十。
4. 无线电节目,娱乐电视节目,电视游戏,真实电视与版权,外国节目剧本的联合必须是越南人,并符合越南人的风俗习惯。
5.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报纸从事整个广播电视频道生产经营活动时,合作关联或报纸频道数量不得超过持牌广播电视频道或报纸的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生产产品。
6. 联盟计划的内容必须符合越南法律的规定。
项目2.新闻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向新闻界提供资讯
1. 机构,组织和负责人在其权限和义务范围内,有权向新闻界提供情报,并在法律面前负责提供情报内容。 向新闻界提供的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汇总网站,新闻发布会,访谈和其他形式。 新闻机构必须严格使用所提供的信息,并且必须清楚说明来源的来源.
2. 在下列情况下,主管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拒绝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a) 国家秘密和机密清单上的信息受法律规定的党的原则,法规,隐私和其他机密的约束;
b) 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和调查机关需要在报刊上提供有利于调查和预防工作的资料的情况外,有关案件的情况正在调查或者尚未审理 预防罪犯利用其信息;
c) 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在检查过程中还没有结束的检查; 目前正在处理投诉和申诉; 国家机关在解决过程中存在争议和冲突的问题,没有得到官方的正式结论,依法尚未公布的问题;
d) 政策文件和方案正在起草中,依法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3. 对于未经审判,被查处的违法案件或者违法违规迹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作出结论的,新闻机构有权根据自己的资源进行沟通,并负责信息内容的法律责任。
4. 新闻机构和记者有权利和义务不披露信息提供者,除了人民检察院长或者省级人民法院院长等人的书面要求外。 或者对侦查,起诉和审判非常严重,特别严重的罪行更有必要。
人民检察院长和省级人民法院首席法官及同级以上人员,应当组织对信息提供人的保护; 执法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级人民法院首席法官等值或者更高的要求,保护信息提供者。
5.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名发言人,定期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并定期,非正式地向其提供情报。
政府应详细介绍国家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和发布情况。
第三十九条:在报纸上回复
1. 新闻机构负责人可以要求有关机构,组织或个人答复新闻界公民提出的问题。 在接到新闻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后的30天内,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不在报刊上回复。
2. 在收到新闻机构谴责的公民和公民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后的30天内, 通知新闻机构要采取的措施。
超过上述期限,机关,团体未收到通知的,有权将其意见,建议,批评,投诉,谴责转移给更高的授权机构。
3. 在收到书面答复后的最近一期印刷期内,每天报纸,报纸,电子报纸十天以内,每周报纸十五天以内。 有能力解决投诉和/或谴责的机构或组织,或对媒体提出或收到的问题的请愿或批评机构,组织或个人的书面评论。 通知机构,组织和公民他们的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谴责,或在他们的媒体上发表和播放。
4. 各机关,团体和公民可以要求新闻机构答复新闻机构已经通报的事项; 新闻机构应当在收到机关,团体或者公民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条:新闻采访
1. 面试官必须提前通知面试官的目的,要求和面试问题; 在直接面谈的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受访者必须先同意。
2. 面试结束后,根据被访者提供的信息,面试官有权以适当的形式表达。 面试官必须表达被访者回答的真实性。
受访者有权在发布之前要求审核回复。 新闻机构和采访者必须遵守这一要求。
3. 新闻工作者不得在会议,研讨会,会议,交流中使用演讲,未经演讲者同意,不得与记者谈话参加面试
4. 新闻机构,采访人员和受访者负责新闻和广播信息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新闻发布会
1. 越南机构,组织和公民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申报,解释和答复有关机构,机关,组织 或个人的任务,权力或利益
外国驻越代表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的新闻发布会应当遵守本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2. 发言人或负责提供政治组织,国民议会,政府和国家总统信息的人员; 中央和省级政治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机构; 各部,部级机构; 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有责任举办定期和特别的新闻发布会,向新闻机构提供信息。
3. 本条第二款没有定义的机构和组织和公民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机关,团体和公民必须在新闻发布会规划时间前24小时内,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新闻管理机构:
a) 中央直属机构应当通知信息通信部;
b) 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和组织和公民,应当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地方省级人民委员会。
4. 通知的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a) 新闻发布会的地点;
b) 新闻发布会时间;
c)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d) 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
5. 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机构,组织或者公民的记者招待会; 如果没有答复,组织和公民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经接受的内容,没有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国家管理机关公告
6. 新闻主管部门有权暂停举行新闻发布会,违反法律,新闻发布会内容含有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本法第九条。
第四十二条:新闻界的改正
1. 新闻机构歪曲,歪曲,诽谤,冒犯个人的机关,组织,荣誉和尊严的威信,必须在报刊上刊登纠正和道歉。 通知这些机构,组织和个人。
对于电子报,除了张贴或更正外,还必须清除已经发布或播放的不真实的信息,但必须在服务器上保存信息以进行检查工作。 按照本法第一款第五十二条d款的规定办理
2.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新闻出版发行事件的书面结论不真实,歪曲,诽谤,伤害行政机关,组织,荣誉和人格的威信 新闻机构必须出版发行该结论的内容,并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作者的纠正和道歉。
新闻机构的道歉和新闻作品的作者应当在改正内容后立即出版。
3. 整改信息的发布,发布,新闻机构的道歉和作品的作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在第二页上印刷和印刷,印刷报纸,印刷期刊的最后一页,以及在主页上为报纸发行或分发的字体和大小相同的电子报纸分开的部分;
b) 播放右栏,播放时间,播报数量,为报刊,报刊,报刊,新闻广播发布广播信息。
4. 在发布时,发布惩教信息,道歉时,新闻机构必须充分披露以下内容:
a) 标题:“更正,道歉”;
b) 新闻作品的名称,栏目标题,编号,出版日期和地点,整改情况;
c) 信息不真实,歪曲,诽谤或者损害出版社发行或者发行的个人,机构,荣誉和尊严的声誉以及修改后的信息内容。
5. 发布,更正,道歉的时间规定如下:
a) 在收到书面结论或者自己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实施网络报刊的张贴,修改或道歉行为; 自发布,更正,道歉之日起,至少应当在报纸上保留七天以上的更正,道歉;
b) 报刊,报刊,报刊在02日内必须在印刷刊物上发布,更正,道歉; 在最近一期的周报和杂志上,自新闻机构收到书面结论之日起,或者自己发现违规行为。 对于期刊每30天出版的期刊,必须立即向机构,组织和个人提出书面答复,并在最新一期出版。
c) 新闻机构和综合性网站已经发布广播其他新闻机构的信息,内容有待更正,也应当重新刊登整改内容,并向新闻机构道歉。
新闻机构对侵权信息的内容进行了公布,广播,经过纠正后,应当通知新闻机构及其使用协议的一般网站。 消息,报纸上的文章进行赔偿,道歉。
第四十三条:信息反馈
1. 当机构,团体或个人有理由相信新闻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歪曲,诽谤,伤害他们的威信,尊严和尊严,从而造成误解的。 他们的威信,尊严和尊严,有权向新闻机构,新闻管理机关,国家新闻管理机构书面评论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新闻机构必须发布和广播来自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反馈。 出版发行时间应当符合本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如果不同意机构,组织,个人和新闻机构的反馈意见,他们仍然需要发布和传播这些反馈意见,并有权获得进一步的信息,以便澄清他们的意见。
经机构,团体,个人和新闻机构三份出版物和反馈,未经双方同意,新闻机构可以停止出版发行。 国家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新闻机构停止发布或分发关联方信息。
3. 新闻机构有权不发表或散发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反馈意见,如果这种意见违反法律或侵犯新闻机构的威望,荣誉和新闻的尊严。 新闻工作,同时书面通知,明确机构,组织和个人的理由。
4. 发布或者广播反馈时,新闻机构要充分披露以下内容:
a) 回应信息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
b) 报刊名称,栏目名称,发行号码,发表日期和月份,所返回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报纸上做广告
报纸出版和播出。 报刊广告的发布和广告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和广告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新闻领域的版权
新闻机构在出版发行新闻稿时,必须遵守法律有关版权及相关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必须记录并在报刊上显示的信息,
新闻机构必须记录并完整显示以下信息:
1. 在首页,印刷报纸的封面,在线报纸的主页和页面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a) 新闻或报纸的名称;
b) 新闻社的名称,新闻社的名称(以新闻界的名义); 电子报刊的域名
c) 印刷机新闻发布期的订单号;
d) 日期,月份,发行年份。
2. 在最后一页底部,报纸的最后一页封面和在线报纸的网页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a) 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授权经营许可证的代理机构;
b) 新闻社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新闻社负责人全名
c) 打印地点,格式,页码,发布期限,印刷报纸的销售价格。
3. 语音形式的报纸,图片必须显示符号,音乐。
第四十七条:保护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和网络报刊内容
语音报纸,报刊和电子报刊有权使用技术措施保护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和电子内容的内容。.
第3节印刷,发行和发送,制作
第四十八条: 印刷报纸
根据出版法规定,有印刷报刊杂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必须履行已经与新闻机构签订的合同,确保新闻发布时间。
第四十九条:发行报纸
1. 新闻机构严格按照新闻活动许可证规定分发报刊。
新闻机构发行或委托发行机构或个人。
2. 信息通信部门有责任根据政府的规定,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公共媒体,并按照与新闻机构签订的合同出版其他类型的报刊。
3. 报刊发行机构,新闻机构,组织和个人出口进出口报刊,必须执行撤回新闻出版物的决定。
国家主管当局; 信息通信处,省公安局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出版物被撤销的新闻机构和新闻发布人必须承担一切费用。
4. 信息和通信部将通过公共邮政网络规定公共设施新闻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条:注册提供收费广播电视服务的国外节目频道
1. 向越南提供境外节目频道的外国电视公司,其版权内容费用必须由越南的授权代理机构支付,用于注册节目频道供应和履行财务义务 与越南的国家。
2. 外国电视公司必须明确规定每个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同时授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
3. 对于不收取版权内容的境外节目频道,外国电视台只能按照规定进行编辑和编辑程序,不得通过越南的授权代理人进行。
4. 代理商被授权为越南企业,并由外国电视公司授权代理提供越南广播电视付费服务的外国节目。
5. 授权代理商有责任向越南信息通信部注册提供越南广播电视付费服务的国外节目频道。申请登记证的档案和手续由政府规定
第五十一条:提供传输和广播服务
1. 广播和广播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新闻机构传播和广播完整的信息内容。
2. 广播电视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广播时间,期限和范围; 广播电视频道的传播质量,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宣传和宣传工作,确保以下原则:
a) 广泛推广全国广播电视业务,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社会经济困难地区,偏远地区,偏远地区和偏远地区。 山脉,边界,岛屿;
b)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规划的要求; 发展广播电视业务;
c) 依照电信,无线电频率的规定,遵守互联网资源和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d) 服务内容符合新闻法律规定的信息内容管理规定
e) 遵守国家广播电视设备质量和服务技术规范。
3. 提供广播电视收费服务的条件包括:
a) 是越南企业 外资企业必须经总理批准;
b) 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广播电视信息传播规划,广播电视广播规划和其他规划电子;
c) 拥有建立电讯网络或同意租用或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电讯网络的许可证,可将有关服务传送给与该电讯网络连接的用户,以提供地面电视服务, 有线电视服务,卫星电视服务,手机电视服务; 认证向因特网上的无线电和电视广播服务的用户提供服务的“.vn”域名或互联网地址的注册;
d) 采取人力资源安排计划; 技术设备投资; 预测和分析服务市场; 业务计划及服务费用,投资成本估计及营运成本至少前两年; 一份证明特许资本或等值文件符合按成本估算提供服务的要求的文件;
e) 设立全国广播电视频道收发中心和一个地点的外国节目频道,除在广播电视频道服务名单上设置外, 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信息和宣传,包括信号处理设备系统的技术设计,连接到传输网络的设备,设备管理服务,管理 订阅和内容保护;
f)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规定,制定现代技术应用计划,确保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 及时处理确保服务和用户利益连续性的技术问题;
g) 预计国内广播电视频道(政治任务频道,信息宣传渠道除外),国外节目,要求的内容,价值内容 增加的费用将由无线电收费电视服务提供,并附有内容提供者的书面批准。
4. 有愿望提供广播电视收费服务的企业,应当向信息通信部提交资料准予许可证。
档案和许可程序由政府规定。
5. 每张许可证应当规定提供广播电视收费服务的许可证有效期。
6. 广播或者广播业务提供者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费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为服务提供服务的收费。
Mục 4. 存留报纸稿
第五十二条:新闻,新闻稿存留制度,
1. 新闻机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遵守存留制度:
a) 对于在河内印刷的中央报刊,报刊发行机构至少要在发行当天上午8时前向中央国家机关报送5份;
b) 对于当地的新闻出版物,新闻机构必须在发行日期的08.00时以内,向当地的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提交两份,同时将五份送交管理机构。 中央新闻通过邮政系统的国家管理;
c) 语音报刊和视频广播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保留所有用于传播国家广播电视信号的信号源,传播,播放和传播的节目 传输和广播;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电子存款信号传输和广播;
d) 电子出版社必须在发布和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遵守国家管理机构检查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
2. 新闻机构在提交印刷品时,必须明确说明印制情况,份数,保存日期和时间,新闻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
重印的印刷品应作为首次印刷存放。
印刷的文件应通过邮政系统存放,并应优先将最快的文件转交给保存人。 存款时间以出发地的邮戳为准。3. 印刷出版物必须提交印刷出版物的五份,留在越南国家图书馆。
4. 信息通信部按照政府规定,向新闻机构进行电子,视觉,电子报刊的电子化发布; 执行与新闻活动有关的数据的测量和公布。
第五十三条:对新闻界的审查
1. 信息和通信部将组织对新闻界的检查。 省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对本地区新闻出版物的检查。
发现新闻违法违规时,新闻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 财政部应当规定读者,听众和观察人员的报酬制度。
第五节 国际合作新闻发布第
五十四条 出版和进口印刷报纸
1. 允许在越南合法印刷的报纸出口到国外。
2. 印刷报纸的进口应通过信息通信部许可的媒体进出口机构办理。
3. 进口印刷报纸的机构必须在信息通讯部登记进口报纸名单,然后才可导入。
4. 进口印刷报刊的机构负责人必须组织进口报刊内容的检查,才能印发,并对印刷报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越南新闻机构与外国的合作活动
1. 越南新闻机构有以下权利:
a) 在国外发行,传播新闻产品; 委托组织和个人在海外复制,传播和播放越南的新闻产品;
b) 聘请外国专家和合作者;
c) 派记者到国外进行新闻活动;
d) 在国外设立代表处;
e) 与国外合作。
2. 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新闻机构必须确保下列规定:
a) 新闻发布,传输和广播服务在a点,第1条本条内容与国内发行,传播或者播出的内容一致,没有第1,2,3,4,5,6,7,8,9,10条规定的内容和 本法第九条;
b) 在本条第1款d点规定在外国代表处设立之日前至少十五天需要在国外设立代表处的新闻机构必须书面通知新闻部设立代表处和办事处人员名单。
c) 与外国合作的新闻机构必须遵守有关合作活动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外国报纸,外国代表和外国组织在越南的新闻活动
1. 外国新闻机构,广播电视台,印刷电子出版社等新闻媒体的新闻活动(统一称为外国新闻)的外交代表团,领事机构,政府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和被授权在越南执行领事职务的其他外国机构(统称为“ 外国代表),越南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外国组织代表机构(统称为外国组织),必须经过本法规定的机构同意并符合越南法律的规定。
2. 希望在越南进行新闻活动的外国非居民记者必须直接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或代表处提交申请批准的档案。 外交代表团,领事机关或其他有权在境外执行越南领事职务的机构(以下统称越南海外代表团)。
在越南进行新闻活动时,非驻外记者必须携带外交部颁发的新闻活动许可证及护照; 必须按照执照所规定的目的和方案,并在通讯员指导下进行。3. 跟随外国代表团的外国记者根据以下规定:
a) 跟随外国代表团的外国记者访问越南,应派与国家或党的邀请,报道访问越南的管理机关。在越南的主管办事处应通知外交部进行协调,协助进出境手续。 外国记者在外国代表团正式方案下允许报告活动;
b) 对于外国记者跟随外国代表团应越南其他机构的邀请,对越南访问情况进行汇报,越南管理机构必须与外交部就记者办理相关手续。 非居民,经外交部指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机构经营。
4. 有望在越南设立常设办事处的外国新闻机构应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外交部或越南在海外的代表处提交设立常设办事处的档案。
经外交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书面批准后,常务办公室位于河内或中央其他省市。居住。常驻办公室获得外交部和常设办事处所在省人民委员会书面批准后,常驻办事处经常办事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的常驻居民记者。 发送常驻记者 常务办公室负责本地记者的活动。
5. 有望派常驻记者的外国新闻机构应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外交部或海外越南代表团发送申请书。
驻地记者可兼职作为越南另一家外国通讯社常驻办事处常驻记者。外国媒体可派往其他国家的常驻记者在越南担任常驻记者。
6. 外交部授予外国记者卡的驻外记者根据入境签证的长短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驻外记者应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向外交部发送档案,要求批准,重新授予或延长外国记者证。
7. 常驻记者的信息活动和新闻报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越南高级领导人的采访,常驻办公室应通过邮寄或传真直接向外交部发送文件批准;
b) 查询,访问越南各部门领导,常驻代表处直接向有关部门,部门和部门的邮局或传真发送档案。 同时通知外交部;
c) 对于越南各地的信息和新闻活动,常务局应通过邮政或传真机制直接向省级人民委员会发送档案,同时 向外交部报告。
8. 可雇用驻地办事处协助记者,聘请合作者支持驻地办事处,常驻记者的活动。
当需要雇用新闻助理,合作者或常驻办事处可直接或通过邮政系统发送一份档案给予外交部批准。
9. 外国报纸的进出口手续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允许外国报纸临时进口和再出口免税商品,以便在越南提供信息和新闻活动,如相机,摄像机,录音机和页面。 其他设备依照越南法律;
b) 外国报纸可以通过卫星直接发布,进出口,安装和使用收集,广播和广播的手段根据越南法律规定,通过国际电信网络进行广播。
10. 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a) 当有愿望在河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外国代表或外国组织必须在新闻发布会前至少02个工作日向信息和通信部发出书面请求。 对外国代理人,应当向外交部发出书面请求通知;、
b) 当有愿望在越南其他地方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外国代表或组织必须至少在两个工作日前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举办新闻发布会;
c) 应外交部副部长和外交部领导的邀请,应外交代表团访问的外国代表团的新闻发布会,按照代表团的正式方案进行。 主办单位必须在新闻发布会前至少01个工作日通知信息和通信部进行协调配合。
d) 应外交部门,分支机构,地方和越南其他国家机构的邀请访问越南的外国代表团的新闻发布会,主办机构应向信息和通信部发送书面请求。 新闻发布会前至少02个工作日通知通信部或省人民政府;
e) 组织新闻发布会的程序应当符合信息通信部长的规定。
f) 新闻传播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如果发现违反越南法律的迹象,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新闻发布会;
g) 应外国代表机构或外国组织的紧急要求,越南主管机关应当逐案审议具体情况。
11. 出版外国声明和外国组织的公告和特刊,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2. 本条和第2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规定的档案,命令和程序由政府规定。
第V 章 在新闻稿中的奖励,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新闻活动表彰
新闻机构,记者,组织和公民参与新闻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方针和表彰的立法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专业检察机关
新闻专业督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检查规定。
第五十九条:处理新闻界的违法行为
1. 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新闻活动的新闻机构和组织,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予以警告和/或罚款,并采取措施撤销或者没收出版物,录音带和录像带;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新闻活动中暂停或撤销许可证。
2. 新闻机构应有新闻活动许可证,出版其他新闻出版物,补充材料,额外制作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开设电子报纸和机构和组织专门页面。 出版或传播法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信息 造成严重,特别严重的后果。
3. 新闻机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副主任,总编辑,新闻机构副主编,记者,新闻作品和鱼类作者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人,依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记者卡进行纪律处分和撤销,由行政处分或者对刑事责任进行检查。
4. 在新闻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组织和个人,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处理。
5.从事新闻活动的新闻机构,记者,组织和个人违反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除依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也必须在新闻界公开道歉或更正,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损害赔偿。
第IV章 执行条款
第60条:实施效果
1.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1989年12月28日“新闻法”修改和补充了一些从本法生效之日起不再生效的第12/1999号/ QH10号法。
第六十一条:详细规定
主管机关应当具体说明法律赋予的条和款。
该法于2016年4月5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