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周孝清
浙江省宁海县一宗34.5亩的土地公开招拍挂手续接近两年之后,由于未对其中1.3137公顷林地前置审批,作为参与征收、负责出让的宁海县国土局就对该宗土地申办了用地使用审批手续,最终因违反法定程序该征地行为被浙江省政府予以撤销。
随后,宁海县国土局通知竟拍中标企业宁海县盛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宣告竟拍中标企业已办理的土地证作废。
这给已着手投入土地项目建设的盛源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司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向宁海县国土局提出数千万元的行政赔偿。对于此案,《法治周末》今年2月21日曾刊发报道。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2月24日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宁海县国土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不可抗力,并驳回了盛源科技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但一审法院同时判决,若宁海县国土局单方解除合同给盛源科技公司造成损失,盛源科技公司可向其提请补偿。
盛源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5月17日上午,此案二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不可抗力”的理由展开激辩。
省政府撤销县国土局征地行为
盛源科技公司是当地一家专业从事激光设备、精密模具加工、截齿制造、激光表面修复的高新企业,其公司从2005年成立之后陆续获得了20余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013年7月,宁海县国土局发出宁国土挂[2013]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盛源科技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宁海县模具城08-1地块23001平方米(合34.5亩,其中含1.3137公顷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受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
据盛源科技公司负责人陈中强告诉记者,上述合同签署后,盛源科技公司向宁海县国土局、税务局等支付了包括土地出让款、各项税费在内共计1700余万元。
同年9月3日,盛源科技公司与宁海县模具城有限公司签署《宁海县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原告在该地块的投资总额为8000万元,用于建设国家产学研激光技术中心宁海产业基地;最迟应于2015年8月前竣工投产。
2013年9月24日,宁海县国土局、宁海县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共同为原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内容与土地出让合同一致。
然而,就在盛源科技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正准备投入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及生产规划、建设厂房时,当地一些村民却不断阻挠建筑公司进驻现场施工。
有村民提出,浙江省政府作出的A[2012]-034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中涉及本地块的征收,违反法定程序,缺少审批前置的条件。当地村民遂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在审查后认为,宁海县国土局在征收模具城08-1地块林地部分时违反了《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遂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浙政复[2014]3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宁海县模具城08-1地块、西店12-7地块共计1.8473公顷林地的征收行为。
解除合同引发行政赔偿诉讼
征收行为被撤销之后,2015年11月12日,宁海县国土局向盛源科技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函》,只同意返还盛源科技公司已缴纳的各项费用及利息。
2016年7月18日,宁海县国土局又在网站发出《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启示》,宣告盛源科技公司取得的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陈中强称,盛源科技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为了能够正常开展厂房建设和扩大经营,陆续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宁海县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等债权人均签署《贷款合同》,借款总额达到数千万元,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了中信银行。
“由于国土局的毁约,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完全陷入停滞,一夜之间面临债台高筑的局面,之前投资人的投资也因此事件使我面临违约的境地。”陈中强委曲地说,从2014年开始,宁海县法院陆续受理了十余起债权人起诉盛源科技公司的案件,均以盛源科技公司主动和解和法院判决结案。目前,宁海县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盛源科技公司应还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且公司的全部财产均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盛源科技公司注册所在的模具城厂房也停止经营,在法院的主持之下交由其他第三方使用,公司全部设备均停止生产,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盛源科技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宁波中院按照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规定,指定由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盛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确认土地合同解除、赔偿土地出让款的利息损失,依法判决被告宁海县国土局赔偿图纸审计费、设计费、工程预算评估费、支付工程建设违约金、设备拆旧损失费、土地收益补偿金、企业经营损失费等11项诉讼请求,赔偿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归责“不可抗力”引发争辩
2017年2月24日,宁波市北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土地法第四十六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宁海县国土局仅负责具体的土地出让及订立合同事宜。因此,征地行为被撤销后,对于被告履行出让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其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原告盛源科技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但在涉案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若被告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可以提请被告进行补偿。
盛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认为“判决结果回避了征地瑕疵之责,且混淆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
5月17日上午,宁波中院对此案二审进行公开庭审,双方主要围绕“不可抗力”的理由产生激辩。
“本案中,国土局不能以征收过程不知情为由抗辩系不可抗力。”上诉方代理人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磊当庭表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的征收行为发生在签署合同之前,宁海县国土局全程参与了该征收过程,明知也应知该征收程序中存在的瑕疵,所以不能简单理解为不可抗力中的政府征收行为。同时作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宁海县国土局对于所出让土地的合法性应具有保证义务,应推断其在出让时知道该土地的全部瑕疵,如果确实存在,应就该瑕疵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保证土地出让的合法有效性。
而被上诉人对此则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宁海县国土局表示,土地征地违反程序与解除合同没有直接关联,土地征收行为被撤销后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且林地与土地成穿插交错状态,不可分割,所以其通知解除合同构成不可抗力。
此案二审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