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安福镇派出所
在看守所值深夜班时画的
亲人及学校领导送礼
被刑拘
不清不白的赔款
和"稀泥"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我叫祝碧波,是临澧县职业中专的一名普通教师,现我县公安系统某些干警作风严重败坏.....我深受其害!特向贵部门反映我所遭遇的不幸.
2013年10月8日深夜转钟,我班有四名学生通过翻4米左右高的围墙外出上网,我听到跳墙声后便去寻找,找到后,由于气愤便体罚了他们(检讨...),当时有多人在场,都没有发现有学生受伤,也没有听到学生喊痛,10月8日早8点多,有学生报告说昨天翻墙的学生刘涛受伤了,经医院检查,手肘发生了骨折,询问原因,学生自己说是早上摔伤的,之后家长在医院里花了11394.66元给其治疗.事隔两年,学生刘涛毕业,他们一家便一口咬定是我打伤的,要我赔偿,2016年1月4日,办案人员黄修军非常突然地立了我刑案,在非常规的审讯中歪曲实事,片面地听信几个翻墙学生的证言,并把我送到看守所关押了7天,同时案件进展一直都是证据不足,且证据材料也仅仅是几个跳墙学生的证言,更令人气愤的是,黄修军在我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故意将事态严重化,接受吃请与赠礼(黄修军收受了我家人及学校送的几条"和天下"香烟与接受"吃请"),且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动员组织了我家属给学生赔下了12.5万元的天价赔偿(县司法局计算的赔偿额为5万多元)!后家长打电话给学校,说家长自己只得到5万多元,那么剩余的5,6万元哪去了?难道被狗吃了?
为此我要控告临澧县安福镇派出所黄修军违法违纪办案行为!
控告人:祝碧波,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教师。
被控告人:黄修军,男,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派出所干警,电话15386196727。
事实与理由:
一.我要控告“黄修军违法办案举措---由立案调查直接上升为审讯拘禁”。
1.五名学生的证词存在经过了“土律师”的策划之嫌,并且,我体罚过这几名学生,学生对我怀恨在心,想打击报复我,而黄修军却仅凭学生的证词录我口供,不采纳学生跳墙情节之事实,武断地以“故意伤害”立我刑案。
黄修军电话传唤我到派出所询问案情,一到派出所便把我控制起来,当时并没有出示传唤证,把我关进铁椅中录取口供,黄修军录口供的方式非常特别,本应由我来陈述事情经过的,却变成了由他根据几名学生的证词来描述事情经过(有录音为证),另一名警员胡进同时将材料录入电脑。黄修军所描述的过程与实际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且态度蛮横!例如,黄修军在第一次录我口供时,对“学生从3米多高的二楼翻跳出来又从学校的大围墙翻出上网”的情节在材料上只字不提,还给出了不记录的理由:“我们问材料不需要这么详细”,我的天,他这是在办案吗?试问,他为什么要忽略此情节?他这样做,目的何在?
证据材料:第一次审讯录音材料
2016年1月4日上午9:23时的电话传讯通话记录
二.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诬陷、捏造事实”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2016年1月4日星期一上午9:23时,安福镇派出所打电话(15386196727)过来,说要问我的情况,叫我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黄修军却居然说我是去自首,当时另一位警员胡进都产生质疑,黄修军说这不是个问题。黄修军严重歪曲、捏造事实,好像派出所是他姓“黄” 的,简直无法无天,令人气愤!!
证据材料:派出所办案材料及检察院相对不诉告知书
三.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诱供逼供”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一次讯问笔录完成后,我对笔录材料有异议,黄修军与另外一名警员采用恐吓、诱逼的方式逼迫我签了字并按了指纹,之后便把我关进了铁牢中,前后共拘禁了我24个多小时,最后把我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羁押期间多次通过“诱供逼供”的手段使我的口供变得黄修军所谓的“证据充足”,特别是在看守所最后的两次提审的口供材料,完全是黄修军欺骗我,当时他对我说:“你要想早点出看守所,就得听我的,我这是在帮你”,之后便由他任意编造口供证据材料,我只负责签字画押!现在回想起来,我是多么的愚蠢,多么的气愤!
证据材料:看守所录音及本人的微型录音器
四.我要控告黄修军在办案过程中“故意透露、扩大案情、受贿、按受吃请”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01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我进行了“取保候审”,之后我从看守所得以释放。出来后听我妻子,姐夫讲到,黄修军在办案期间,在酒桌上故意向我家人透露案情,且将事态严重化,扩大化,把我当时体罚刘涛的情形描述得非常凶残,搞得我家人惊恐不安,不知所措,围着他团团转,致使黄修军在办案的过程中接受了我家人及学校的请吃与收受礼物(我家人送“和天下”香烟两条,并请他吃了几餐饭,学校领导迫于社会、学校老师的舆论压力也送了“和天下”香烟及请吃)
2.临澧一中一学生因教师扇耳光而跳楼自杀死亡,法律对案件形成是讲因果关系的,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件,一中的那位老师却安然无事,而我因工作负责,出于教育管理学生的目的,半夜三更出校寻找跳墙外出上网的学生,却发生了我都搞不清楚的纠纷事件,相比临澧第一中学学生跳楼事件,我的此事微乎其微。而黄修军却以“故意伤害罪”立了我刑案。派出所拘禁我24多个小时,看守所刑拘我7天。这对我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证据材料:
送礼人:周宏(姐夫) 13549616392、江智(妻)15073655946
送礼人:校长祝爱农13908415945
黄主任13875153864 (有证明送礼的录音)
五.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涉嫌伙同“土律师”敲诈赔偿款12.5万元的严重违法行为。
我被羁押到看守所后,不几天便收到“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决定通知书,与此同时,办案人员黄修军、司法所鲁小兵在安福派出所组织了刘涛的家长刘贵全(刘涛不在场)、土律师(两人)与我妻子江智、学校黄飞洲主任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通过土律师“恐吓讹诈”的手段签订了“刑事谅解协议书”,并赔偿了家长12.5万元。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未结案、当事人不在场、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黄修军凭什么法律依据组织双方家属签订“刑事谅解书”并仓促进行相对巨额的赔款。
在事实不清,不明真相的前提下,当事人不在场且不知情,一群毫不知情的人在谈赔偿,而且谈下了“天价”的赔偿,还居然说是我自愿赔偿,真是违背常理,简直荒唐至极!
2.我们学校应负不可推脱的管理责任,(因为男寝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出事之前几乎每天晚上都会发生学生从寝室东侧阳台窗口翻出来到校外上网的违纪事件,我校几名班主任曾多次向学校领导反映此安全隐患,并要求立即将男寝东侧窗口封死。但我们学校领导对此隐患却一直没有进行处理),在我拘留之前,家长也几次到我们学校来闹事,而我们职校的领导面对此事的态度是极力地推脱责任,想尽办法给我做工作、谈话,让我个人去和家长协商,让我负全责赔款了事,为此我校领导高长生书记还专门带我去司法所找鲁小兵(高书记的同学)咨询,当时在司法所,我对事件的经过还没有讲完,鲁小兵就说我要负全责,还依照伤情签定,按赔偿标准计算了赔款,大约在6万元左右。荒唐的是,之后签订“刑事谅解协议书”时赔偿了家长12.5万元。却正是鲁小兵作为见证方进行赔偿的。赔偿款整整翻了一倍啊!难道赔款可以胡来,难道不受法律约束!这明显是一种敲诈违法行为啊!而办案人黄修军,司法公正人鲁小兵,身为国家执法工作人员,面对“土律师”这种明显地敲诈违法行为却置之不理,放任无羁!最令人不可理喻的是,家长得到赔偿款后,可能怕学校为难他的孩子,打电话向学校领导黄主任告之,说他也不想把我整得这么惨,他得到的赔款实际上只有6万元左右。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这其间必有不能见光的腐败问题 。
证据材料:赔款12.5万收条; 学生刘涛的11394.66元住院费用清单;周宏(姐夫) 13549616392、江智(妻)15073655946、学校黄主任13875153864录音证言
六.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玩忽职守”违纪行为
由于实事不清,学生跳墙情节黄修军拒不记录在案,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黄修军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全面客观地调查案情,却轻易地听信学生刘涛的谎言,说是当晚学生并没有跳墙,而是用烟买出寝室的,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办案人黄修军太不负责任了。第一,学生若用烟买出寝室,我压根儿就不会听到学生“跳墙”的声音,更不会半夜三更去找学生;第二,难道我校宿管老师的素质这么差、智商这么低,半夜三更把学生放出寝室,出事了怎么办?再者,宿管老师受贿了,还把其找回,这不是在打自己的脸吗?最后,检察院去我校调查了宿管老师黎少波,证实了学生所说的是谎言。
证据材料:退回补充侦查派出所办案材料
临澧县检察院承办人:李润霞13875185569
学校寝室管理老师:黎少波13786651516
办案人员黄修军出于某种目的,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以学生证言为依据,随意听信学生不真实的证言,不尊重客观事实,把法律当成工具、手段,极力地诬陷、加害于我!我要控告办案人员黄修军违法违纪的恶劣行为,依法追究黄修军所负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祝碧波
2017/4/28
事件详情:
我叫祝碧波,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现年37岁,中共党员,家住临澧县兴隆街南区379号,在临澧县职业中专学校任教,并担任班主任工作,于2013年10月8日夜晚,因本班4名学生跳墙外出上网,被我发现后外出寻找,并发生了牵扯不清的事情。到现在,我被安福镇派出所强行拘禁了24小时,并在看守所刑拘了7天,同时给学生家长赔偿了12.5万元,现由公安机关决定对我进行取保候审,并给安福镇派出所交了10000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最终我得以释放。
一年后,案件移交检察院,因公安办案人员黄修军不采纳“学生跳墙”事实,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之后学校有某个委托人多次发动家属、好友给我做工作,要我去检察院认罪,否则黄修军就要把此案办成铁案,判我实刑!但事实不清,我不可能认罪!派出所办案人黄修军只好通过“缜密”侦查,他马上侦查到学生是拿烟买出寝室铁门的(后经检察院承办人李润霞亲自去学校调查,证实了情报是虚假的),而非跳墙,案件又移送检察院,最终得以“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第一,我是自首的(我并非自首),第二,我是自愿赔偿了12.5万元(我并非自愿);第三,出于工作负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鉴于以上三点,检察院给我搞了个“相对不诉”的处理,但我觉得比较荒唐!觉得非常冤屈!其案件中疑点重重!矛盾重重!事实并未查清!以下是我的申诉材料。
一、涉嫌我对刘涛故意伤害一案的详细经过
“严禁翻墙私自出校”是我校校纪校规的三大高压线之一,不能触犯,若有触犯,则按学校违纪处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2013年10月8日第三节晚自习下课之前,鉴于男寝连续发生学生翻墙出校上网的违纪事件,我作为临澧县职业中专学校机电1304班的班主任,专门拖延下课时间在班上反复强调,班上要杜绝“翻墙出校上网”此类事件的发生,若有谁违反,定将严惩,甚至开除其学籍。在当天晚上我还特意睡在中间的一栋男寝室楼的三楼307,我班学生的寝室在二楼,我晚上睡在学生寝室的目
的是想让班上的学生知道,班主任就睡在你们的寝室的上一楼层,看班上还有谁胆大包天,翻出去!但是晚上12点多钟时,班上刘涛等四人居然无视班主任的存在,无视校纪校规,冒着被开除、被摔伤的风险先从男寝二楼跳至楼旁3米多高的围墙上,然后从围墙跳下来,再翻出学校的大围墙出去上网。
回顾那时的情境:当时夜深人静,大部分学生都已进入梦乡,我因刚在寝室处理完本班学生周坤欺负宋伟的违纪事件,刚脱衣服正准备上床入睡,突然听到楼下连续的“咚咚”的脚步声,刚开始我还以为是学生去上厕所发出的声响,但接着听到“呯”的一声巨响,我顾不上穿衣服,赶紧开门出寝跑到男寝东头走廊向下观望,在微弱的路灯灯光下,发现有三四个人影往校后山林方向跑去,我赶紧打电话给宿管老师黎少波,说有三名学生已翻墙外出,黎老师在电话里说,我负责查一楼的寝室,你去查你班的寝室,说不定是你班的学生,我觉得这不太可能,我班学生难道吃了熊心豹子胆了!结果去查寝,刚好我班寝室206刘涛等四人未在寝室,我当时真地是生气到了极点,这四名学生真是太不听话了!但生气归生气,人还得找回来啊,我向黎老师反映查寝情况后,黎老师当时也非常恼火,最后决定开车去找这几名学生。
我们估计他们会去丁玲广场的网吧上网,到达后,我和黎老师便在丁玲广场的四个网吧逐一查找无果。正当我们离开准备去朝阳广场的网吧时,我发现了十米开外几个熟悉的身影朝我们所处的方向走过来,没错!是我班的刘涛四人,另外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学生。他们兴冲冲的,好像是打了大胜仗似的。但我和黎老师的突然出现,他们都惊呆了!就好像我和黎老师是从天而降似的。经黎老师询问,另外一个学生叫余进,是二年级宏志班的,说是不想读书了,我班的四名学生是跟着他出来的,说是由他请客上通宵网。黎老师赶紧给分管学生的几位领导打电话,但没有打通。我在当时想到两种处理方式,方式一:不动他们一根手指头,交给学校处理并打电话叫其家长来领回去,开除学籍。方式二: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吃点苦头,长点教训!在国外,例如日本、韩国都提倡“惩诫式”教育,难道我们中国的学生要尊贵一些。由于当时心情比较恼怒,我选择了第二种处理方式。我先用脚掀了除刘涛之外的三名学生的屁股两下,这两名学生长得比较壮实,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反应。接着开始处罚刘涛,该学生虽身体比较瘦弱,但在班上却拉帮结派,逞强凌弱,我曾经在班上没收过他用于打架的铁棒一支,军用匕首一把。
当时刘涛站在买烤鱼的夜市摊旁,我同样掀了刘涛屁股一脚,他没有站稳,踫翻了停在旁边的一辆自行车,但人没有摔倒,跄踉几步站靠在买烧烤生意人的桌子旁边,桌子上放着一把剖鱼的菜刀,刘涛伸手便去拿刀,企图用刀来杀我(刘涛于2015年8月18日在学生处办公室当着他爸、舅舅、我、黄主任的面也亲口讲过此拿刀杀我的事实),我当时果断地向他的大腿踢出一脚,(但绝对不是像家长所说的我把刘涛踢飞了,并从天上掉下来),把刘涛踢开之后,当时刘涛也没有任何异常的反应,接着,我对刘涛等几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此时黎少波在不远处的花坛边打通了高书记的电话,黎少波说高书记在电话中作了送学生回校的安排,当时时间已到了凌晨一两点,按高书记的安排先把这几位学生送回到寝室,明天再进行处理,到校后,按高书记的指示,黎老师与赶来的涂昌生老师再负责把另外一个高二的不想读书的学生用车送回家。我把本班的学生送到了二楼寝室,然后便上三楼休息去了。
没想到第二天清早,我发现刘涛的手臂肿了,当时我认为是肌肉扭伤,马上要给他家里打电话,他哭哭啼啼地央求我,说此事千万不能告诉他的爸妈,知道后他爸肯定要打死他,他要求我给他家里打电话说是自己因为路滑摔伤的,他并没有说是我昨天造成的,我当时也担心家长会因此事与我纠缠不清,就按他的意思给他妈妈打了电话,他妈妈说因为在上班,脱不开身,要等下午到学校里来,打电话之后我便骑车带他去临澧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刘涛手肘鹰嘴骨发生骨折,后由其家长接回家并在石门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将近十多天后,刘涛返校继续读书。
之后,刘涛曾多次向我索要钱财,我当时也担心家长会因此事与我纠缠不清,并且担心自己的名誉受到影响,再者,我怕给学校增添麻烦,便给了他钱,共累计400多元,直至高二第一学期结束后放寒假,刘涛找到我说要与我了结此事,并再次向我索要3000元。我走到那里,他就跟到那儿,说此事就此了结以后保证不再纠缠,当时我便给了他3000元,并写下了协议书,还按了手印。之后,刘涛还几次找借口向我伸手要钱,因为此事已达成协议,我坚决不再给他钱。没想到他高二读完后,在暑假里他又通过他的表哥打电话多次威胁说要我拿钱消除手术疤痕,否则,他就到教育局告我,我想,刘涛骨折的伤情我不确定是怎样造成的,我怕什么,若刘涛这样勒索下去,可谓是后患无穷,我当时回复其表哥,说你不是刘涛的监护人,我不和你谈,当时他所谓的表哥就扬言要把此事告之刘涛的父母。2015年8月底开学期间,刘涛的父亲,舅舅来校大闹,企图敲诈我十万元钱,刘涛的父亲还放出狠话,说要到教育局告我,把我的工作搞掉,还说什么要想办法找到我住的地方,杀我的家人,叫我这几天吃好,喝好,让我等死,刘涛这位学生更嚣张,指着我和黄主任的鼻子破口大骂,并抱怨当时出手拿刀速度慢了,没有杀到我,还当众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说要把我送进公安局。还扬言要把我的孩子打伤致残....... 在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自始至终比较理性,没有在语言、肢体上与其家长发生冲突。
二、我被审讯,刑拘的详细经过
2016年1月4日星期一上午9:23时,安福镇派出所打电话(15386196727)过来,说要问我的情况,叫我到派出所去,我做了简单的工作安排之后,便骑车去了派出所,到达后,黄修军警官把我带进了审讯室,收缴我摩托车钥匙、手机等物品放在桌上后,他就叫我坐进了铁椅中,我当时提出反对,黄修军警官说是按规章制度办事,还说看你是一个老师,换成其它的人还要戴手拷,没有办法,我只好坐进了铁椅,然后他们叫我把整个事件经过讲了一遍,在此过程中,黄修军警官开启了他的手机录音,他按照学生的口供,多次向我提出质疑,还说五名学生的口供是一致的,而你所讲的和学生讲的不一致,说明我撒了慌,说了假话,我当时真地没有撒慌,所以我的情绪比较激动,并大声地争辩,鸣冤,说我没有撒慌,是那五名学生对我怀恨在心,并在家长所请的“土律师(吴:13974206720)”的策划下早就商量好了来对付我的,你们警察也不能听学生的片面之词啊!但没想到黄修军警官却对我说,“你作为一名教师,没想到你的素质竟如此之差!”我当时真地比较气愤。那时候我听放在桌上的我的手机响了,我要求接电话,是家长打来的,接完电话后,我悄悄地开启了手机录音(但录音后来被黄修军发现并将其关闭,只录了一小部分)。口供完毕之后,黄修军警官叫我看口供笔录材料,我发现笔录与我所讲的有很大的差异,举其中一个例子:“深夜学生从二楼跳到楼旁3米多高的围墙上,然后从围墙上跳下来”的情节,笔录上却写成是“学生偷跑出校门”,我提出异议,拒绝签字,黄警察当时比较恼怒,说如果我不是老师,他早就对我不客气了,僵持了一段时间后,此两位警官也你一句我一句地诱逼我签字、按手印,当时我想,这只是一个民事纠纷的案子,我之前也咨询过律师,这应该没多大问题,最后我被迫、愚蠢地在笔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之后,黄修军警官又给我出示了一张表格,上面写的什么我当时也没有看清楚,规定要签字,我当时拒不签字,黄修军警官说这没关系。待我的口供录完,他们便强制地把我关进了铁牢中,我顿时感到大事不妙,情绪马上激动起来,并失去理智地大吵大闹起来,鸣冤……黄修军警官却说我态度差、素质差、心胸狭窄,待我稍微恢复平静后,我要求给家人和学校打电话,过了10分钟左右,才把电话给我。首先给我的爸妈及妻子打了电话,然后给学校涂昌生老师打了电话,叫他安排好他班上的晚自习,因为当晚我在他班上有课。我准备给学校领导打电话时,他们便抢走了我的手机,之后,我就一直关在铁牢中,没有吃中饭,到了夜晚,硬是饿得不行了,就拿出钱恳请值班的干警给我买了盒饭和一瓶水……
直至第二天上午九点多钟,黄修军警官便把我放出来,说要带我去丁玲广场事发地点,去拍照指认现场,到达后,因为事情都已过了两年,我也不清楚具体地点,最后黄修军警官就大概加估计地选了个地方拍了几张照片。我提出想吃早餐,但黄修军全然不顾我的请求,还叫我老实点,怕我跑,把我带回了派出所,回到派出所后便给我上了手拷,立即送我去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我到了人民医院,因为戴有手拷,医院里的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我生怕遇到熟人,好不容易搞完体检便返回派出所,此时已到了下午13点多,含泪吃完家人带来的中餐之后,办案人员便驱车把我送往看守所。
到看守所后,我把身上的700多元钱上交保管,填写了相关的信息,此时派出所的警务人员又出示了一张什么表格,叫我签字按手印,表上有对事情过程的简短描述,在描述中把我的情节写得非常凶残,而对学生的情节则轻描淡写,当时我心存疑问,便拒不签字。但警务人员劝导我说,这没有什么利害关系,这只不过是给看守所的一个材料说明。于是我又签了字,按了手印。最后我被送进了看守所的七号监室(简称“仓”)。
进仓后,里面的犯人便询问了我的情况,给我讲了仓内的规矩,叫我先买两条黄王烟,我说我手里存有700多元的现金凭条,他们马上叫我交出来,说要统一管理,简单地给我安排睡铺之后,熊教导便传唤我去他的办公室,并询问了我情况,当时我如实地讲了事情的经过,由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哭了起来,熊教导说他以前也教过书,他对我深表同情,还表扬了我,说我工作负责,为了管好班上的学生,专门睡到学生的寝室楼,他还第一次听到。并开导我说,你进来不是件丑事,安慰我不要背思想包袱,今后多看些法律方面的书。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在七号仓,由于我交了700多元的存款凭条,除调换我的衣服外,我没有受到太多的欺辱。直至2016年1月7日星期四,派出所黄修军等办案人员来看守所提审,给我出示了县公安局下发的“证据不足,刑事拘留延期到1月11日”的通知,当时黄修军警官说我的口供与五名学生的口供还有很多地方不一致,并提醒我,叫我配合他,若弄不好,今后还要延期。当时我家人也来看了我,发现我的衣服被调换了,追问原因,我向家人说明了情况。回仓后,我的衣服马上被调换回来,但下午我被调到了五号仓(可能是看守所干部怕7号仓内的犯人对我进行报复)。我进五号仓后,便被里面的人打了两顿,因为当时没有钱,他们便强迫我不准使用里面的生活用品(包括上厕所的纸),不准和其他的人讲话,接冲厕所的管子里面的自来水喝,让我睡地下,给我安排繁重的卫生任务,不准坐在椅子和床上,要么罚登,要么罚站,罚站时还强迫我背诵《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并在所谓的“学习委员”手里过关,背不了就不准休息,还安排我值午休班和深夜班,我每天基本上只休息两三个小时,我的精神真地到了崩溃的边缘!好不容易熬到2016年1月11日星期一,上午我非常惊喜地得知派出所来人提我的审,黄修军警官说我的口供与五位学生的口供还存在差异,任他修改之后,我按了手印,签了字,黄修军警官当时对我说:“若你的口供一致的话,你今天上午就可以出去了!”我很失望地问黄警官,说什么时候可以出去,他说下午应该可以,熬到了下午,黄修军又连续提了我两次审,都是解决口供不一致,证据不充足的问题,按他的意思,只有在证据充足之后才能搞“取保候审 ”。这些方面我也不懂,反正当时我只想早点离开这个鬼地方。并且在最后的一次提审中,黄修军警官还把我的口供改成了 “我带威逼、恐吓之意,强迫学生不准把我打伤刘涛的事告诉家长”,还在口供中加了“我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等语句。当时,我也提出过异议,但黄修军警官对我说,你想早点出去,你就得听我的,我这是在帮你,没办法,我只好说,“修哥,你想怎样写就怎样写。”最后我签了字并按了手印。终于在下午4点多钟时,我被放出了看守所,之后在安福派出所交了10000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
三、我的几点质疑
1.学生刘涛的伤残等级签定我要提出质疑;
2.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黄修军立我刑案我要提出质疑;
3.给学生家长赔偿12.5万元我要提出质疑;
4.黄修军“诱供逼供”等办案举措我要提出质疑。
我要申冤!!!!! 我要呼吁法律还我一个公正、一个清白!!!!!
申诉人:祝碧波
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