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县黄兴派出所为犯罪嫌疑人肖育坤办理取保候审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事项:
长沙县黄兴镇派出所在办理肖育坤故意伤害案中为肖育坤办理的取保候审不符合规定也不合情理,涉嫌违纪或违法
具体事实及理由:
2017年7月31日中午,因肖育坤的司机在舒方雄的工厂拉货时将工厂财物撞坏,双方发生纠纷,长沙县黄兴镇派出所在中午11点半左右第一次出警,对纠纷进行了处理,但肖育坤的司机在派出所处理后一直未走,并躺在舒方雄工厂等人过来,到了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肖育坤带人赶至舒方雄工厂,进门就对舒方雄动手,双方冲突,,肖育坤在被人拉开后,再次冲到舒方雄及其父亲舒煜铁面前,持钢管数次殴打舒煜铁,致使舒煜铁左前臂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碎骨游离可见,黄兴镇派出所再次出警后,对肖育坤等三人及舒方雄进行了治安拘留。2017年8月8日,舒煜铁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8月10日左右,肖育坤转刑事拘留,8月16日黄兴派出所以肖育坤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取保候审。
投诉人(举报人)认为,黄兴派出所为肖育坤办理的取保候审不符合规定,也不合情理,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第81页,本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爆炸、绑架、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 疑人。本案肖育坤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且其在公安机关对纠纷已经做出处理的情况下,再次持钢管将受害人舒煜铁的左前臂尺骨打成粉碎性骨折,其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同时也属于伤害案件,依法应不与取保候审。
2、黄兴派出所在将肖育坤转刑事拘留后,未组织双方进行任何协商调解,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于2017年8月16日对嫌疑人肖育坤以不具社会危险性为由办理了取保候审,而被害人目前已经自行垫付2万多元的医药费(目前还在住院),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还要因嫌疑人的违规取保,因程序上的不公正而承受精神上的痛苦,况且,事发之后,肖育坤家属也从未到医院看望过被害人一次,故黄兴派出所对肖育坤的取保候审不合情理。
投诉人(举报人)要求:
1、要求对肖育坤的取保候审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并对肖育坤予以收监。
2、对肖育坤案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经办人和责任人如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3、肖育坤是带人过来打人,与其一起被治安拘留的是三人,但转刑拘的却只有一人,故请求对另两人的行为为什么没有以共犯论处给予明确回复。
综上,嫌疑人肖育坤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纠纷进行过一次处理的情况下,再次挑起事端,并持钢管将被害人 左前臂打致粉碎性骨折,构成了轻伤一级(轻伤的最高等级),其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且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同时,肖育坤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而黄兴派出所在未进行任何协调的情况下,也未告诉被害人,便直接为肖育坤办理了取保候审,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合情理,涉嫌违纪或违法,请求依法予以调查并给予回复。
投诉人(举报人):舒煜铁
2017年 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