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法院理应无条件退款,并对卢先生的修车费用进行赔偿
去年11月,南宁市的卢先生参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司法拍卖,花7.14万元拍得一辆车,修车费花去3.4万多元且不谈了;令他哭笑不得的是:今年1月他去车管所办理过户事宜时,始知车早已于去年10月31日强制报废。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日前涉事法院居然回应称:“拍卖的东西……能否过户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法院均不能保证,这些得由竞拍者自己去了解……现在法院也在想办法,尽量协调车管部门促成该车能登记上牌。”(7月18日《南国早报》)
涉事法院称司法拍卖的东西是否有瑕疵“得由竞拍者自己去了解”;而当地车管所则称:“如果要查询一辆拍卖的车是否报废,必须持拍卖裁定书才能查询,而拍卖裁定书,则是已经拍卖成功后才能拿到。”亦即早已从前端封堵住了竞拍者去“了解”的大门。卢先生又如何去“了解”?
涉事法院居然称:“现在法院也在想办法,尽量协调车管部门促成该车能登记上牌。”众所周知,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报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明文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涉事法院这是不单自己目中无法,还要怂恿车管所也知法犯法吗?而且该法第100条还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并对该机动车同样“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司法拍卖不也是“出售”吗?
《拍卖法》第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法既不得上路又不得出售的强制报废车辆,本就不应进入司法拍卖的流程。
涉事法院称“拍卖的东西……能否过户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法院均不能保证,这些得由竞拍者自己去了解”,果真如此吗?《拍卖法》第27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18条则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可是,“瑕疵”都大到强制报废的程度了,作为委托人的涉事法院在给拍卖人——广西聚通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及评估书上,却未对此情况进行说明;广西聚通拍卖有限公司也对此失察,由此才导致竞买人卢先生花了冤枉钱,拍得报废车。
涉事法院理应无条件退款,并对卢先生的修车费用进行赔偿。对此该法第64条也有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固然,如涉事法院所称:“车辆在扣押阶段,登记机关不能做任何登记,包括报废登记。”但车管所当时登记不了,并不意味着涉事法院在启动司法拍卖前,就不该去联系车管所了解车辆的相关情况,是否适合作为拍卖标的。而正因为涉事法院的疏于了解,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拿去委托拍卖,才闹出了这么一出司法拍卖强制报废车辆的笑话;居然还要“尽量协调车管部门促成该车能登记上牌”,那就是在要闹双重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