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是政府为保障公民通信权利而提供的公益性业务,相关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及时补贴,但具体经费来源却需要审慎斟酌。要求国内实力普遍孱弱的民营快递业承担补贴重任,不仅掣肘了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而且与“降低税费、放水养鱼”的政策指向相背离。相形之下,由财政资金支撑起专项基金,则更能够体现邮政普遍服务的公共属性范畴。
我国幅员辽阔,西部欠发达地区交通设施落后,普遍服务运递网络的投入成本巨大。为了抵补这部分邮政基础服务的亏损,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尝试过“以电养邮”、“以储养邮”、财政直接补贴等补偿机制,但由于邮电分家等体制变革因素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成本收益核算机制不完善等现实原因,相关补贴渠道不稳定、数额随意性较大等问题突出,对此,新《邮政法》提出了以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为解决路径。但现在的问题是,应该由谁为这个基金池“注水”。
不可否认,电商时代的到来让民营快递业如沐春风。近年来,民营快递企业凭借着相对高效率与低收费成为了传统邮政普遍服务的有力竞争者,并抢占了多数高端客户群体。就此而言,要求民营快递业从其利润中提取部分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有一定理论依据。然而,国内刚刚起步的民营快递企业发展水平良莠不齐,除顺丰速运、“四通一达”等少数几家旗舰企业外,从国家邮政局拿到许可证的数千家企业大都在低水平恶性竞争中苦苦挣扎,不得不追求以量取胜的生存之道,加盟经营模式盛行。在民营快递产业集中度偏低、盈利空间狭小的语境下,消费投诉量逐年增加,服务质量亟待规范。业内测算,此时如若要求民营快递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相当于业内企业将承担营业额1%-1.5%的额外负担。显然,经营负担加剧不利于“幼稚期”民营快递业的蜕变,而且还有可能让消费者成为其中部分费用的承担者,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网购热情,于内需扩容无益。
事实上,邮政普遍服务在其他各国也面临服务价格低廉、成本高昂的困境,而以专项基金补贴邮政普遍服务的形式在国外早有先例,且许多发达国家倾向于选择以财政资金对此作出支持。例如,德国《邮政法》规定:当经营者证明由于长期提供普遍服务,成本超过收入时,可向政府邮政主管部门要求补贴;美国财政部为邮政建立了一项没有年度限制的“邮政基金”,用于支付邮政普遍服务等费用。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邮政普遍服务当属政府的社会责任,财政支持下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管理更加规范,是国家税收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体现。我国在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的初期,不妨考虑效仿他国经验,以统筹财政资金为基础打造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专门的管理团队对各地资金筹集规模和配置模式等给予统一论证,最终实现邮政普遍服务高效补贴的目的。
要求快递企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政策虽未完全正式落地,但已然激起各种声音的碰撞。决策部门需要在微观实体承载与财政统筹担负之间慎重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