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念国
这是一条让人愤怒到极点的新闻!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晚8时许,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医院方面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许,“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
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据护理记录单显示,8月31日17时50分,产妇马某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
“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
二病区主任霍军伟表示,将产妇马某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
8月31日晚8时左右,产妇马某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经现场勘察,初步排除他杀,产妇马某系跳楼身亡。
一个即将为人母的孕妇,居然从原本应该“医者仁心”、“悬壶济世”的医院5楼跳下,导致一尸两命的惊天惨剧,谁是逼她走上死路的元凶!?
我有3个问题,要与医院和家属商榷:
1.产妇马某,她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她本人,还是她的家属?
2.补充一点,产妇马某在意识完全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她的生命健康权属于谁?她有没有权利要求剖腹产?医院是不是应该尊重她的要求?
3.换一个问法,医院应该尊重产妇马某的要求,还是尊重产妇马某的家属的要求?
我知道医院方面,一定会拿所谓《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说事。
是的,我不知道所谓《知情同意书》是个什么尚方宝剑。
但我知道,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属于他(她)自己!除非他(她)是个奴隶!
我还知道,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我更知道,完整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诸多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换言之,产妇马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她本人!
在产妇马某意识完全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管任何人,出于任何动机,都没有任何权力,越俎代庖,为她做主!
也就是说,产妇马某如果“多次要求剖腹产”,也具备剖腹产的条件,不管任何人(包括她的丈夫),不管出于任何动机,都没有任何权力,拒绝剖腹产,而强迫她所谓“顺产”!
我理解有关部门出台《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的动机,最核心的无非一个:手术有风险,恐一旦出现不测,必须要事前厘清责任。
但是,我更相信任何一家医院都比我清楚,早在15年前,卫生部就已经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作出的规定:
……在书写“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中,明确了“患者(本人)签名”一项。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
总之,医疗授权人有明确的梯级层次,下级层次只应该在上级失效时,方可起效。
梯次大致如下:
1.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夫妻。
3.父母子女。
4.其他亲属朋友。
……
说人话就是,做不做手术,第一决定人是患者自己!做不做手术,第一决定人是患者自己!!
任何组织或个人,胆敢剥夺患者的这一权利,就是践踏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甚至就是赤裸裸的杀人!
一尸两命,强烈呼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还死者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