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的悲剧令人痛心,而类似的情况其实在此之前也早就不是第一次发生,所以我们或许可以说,这起悲剧的根源终归是因为我们自己的身体却无法自己做主。
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也就是说,实施手术之前只是要“征得患者同意”,至于签字,还是要家属或者关系人来动笔。而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似乎刻意回避了“谁签字”的关键性问题,而只是说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这样一来,“我的身体谁做主”的问题也就成了一个事关生死的真问题。前几年《青岛早报》曾报道说,一位妇女在孩子三四岁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当年生孩子时遇上了难产,公婆、丈夫都说要保孩子,她的弟弟据理力争甚至持刀相向,婆家人才改变了主意。产后母子平安,这件事就被隐瞒下来……
事实上,根据《侵权责任法》:“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即便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的同意,医院也要从专业的角度做出判断,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但是在现实中,因为一旦出事闹腾的往往都是家属,所以医院总是在强调“家属签字”的重要性——哪怕患者可以明明白白地自己做出决定,哪怕紧急情况下家属的错误决定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悲剧反复发生之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理应增加补充条款,明确手术或特殊治疗的“签字权”归于患者本人——当患者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且神志清楚,那么自己的身体就该自己做主。而紧急情况下,医院的专业判断,更要高于“家属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