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审议,通过立法给见义勇为者“撑腰”。条例(草案)提出,对于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
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份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奖励金额或多或少,甚至重视程度也各有所异,但无可争辩的是,各地都把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当作了自身扬善责任,试图通过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保护好人,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扶,还是不扶,曾经是一个问题。有统计数据显示,近3年来,共发生见义勇为者被诬陷讹诈事件103起,其中87起事件对见义勇为救人行为存在争议。在这87起争议事件中,最终证实救人者被诬陷的占比达74.7%,还有23%的事件尚未明确真相,仅2.3%的事件最终证实救人者就是肇事者。
基于此,民法总则新增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好人条款”。但这也仅能保障好人不因救助他人惹上麻烦,真正要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还需要有明确的物质奖励。
或许有人认为,给见义勇为定价是对善举的贬低,甚至会让好人变味。但在现实世界中,人性和经济规律必须正视。倘若见义勇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很大,可能得到的奖励与保障却微不足道,就会让很多人在助人时顾虑重重。
要保护好人,同时激励更多好人涌现,见义勇为奖金就不妨定得再高些。河南省的见义勇为奖金,对比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整整提高了一倍,从十万增加到了二十万。相比很多地方最高奖励仅仅五万,或者根本没有规定具体数字,似乎已经够高了。但在今天,这个数字审定提高的空间依然很大。比如在广州,见义勇为牺牲者奖金是一百万,丧失劳动能力最高也是一百万。
虽然见义勇为的行为本身无价,好人的生命健康更加无价,但是对于保障在见义勇为之后,好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这样明确的“定价”非常必要。高额的物质奖励,不是要“购买”见义勇为,而是一种保障和兜底,一种表彰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