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对夫妻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婚检机构进行婚检,结果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女方生了孩子,但男方发现妻子原来早就患有艾滋病。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2万元,被法院驳回。
报道一出,舆论哗然,涉事法院的判决受到一片指责——法院以婚检结果与是否结婚及其相关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做出此判决,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从情理上讲,我国早已取消强制婚检,但恋人在婚前自愿进行婚检,说明男女至少一方是非常看重婚检结果的。
如果一方患有艾滋病婚检机构却检测不出来,那自愿婚检的目的岂不是就落空了?
如果法院现在判决,涉事婚检机构在这类情形下不必担责,那向社会传递的信息就是——婚检服务是一项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医学服务项目。
一般来说,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有4个要件,即医院有诊疗行为、就诊对象有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有过错。本案中,婚检机构将本应检测出的HIV感染者未检测出来,过错是明显的,但判决并没有去评判其有无过错,而是否定了其中的第三项即因果关系一项。
传统的侵权归责理论多采用“必然因果关系说”。本案中,按传统法律观念,检没检出艾滋病与结不结婚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患者跟相爱的人是可以选择结婚的。
但现代民法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过于苛刻,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已经被摒弃了,而是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依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具体到本案,若检测出女方患有艾滋病,男方是很有可能拒绝结婚的(男方现在的强烈反应即可看出),因而该婚检机构未检测出艾滋病的行为同男方决定结婚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涉事婚检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人提出,按法律规定,婚检机构即使查出了女方患有艾滋病,基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应告诉男方;告诉男方是女方的责任而不是婚检机构的责任。
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在法律上,隐私也是有知晓范围的,是否携带艾滋病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爱对象应有知情权,婚检机构也有义务告知患病的另一方,这是婚前检查的性质决定的。
就此而言,人家既然选择了婚检,婚检机构就有责任检测出艾滋病,并告知对方。女方隐瞒自己的艾滋病情,也不道德。
所以,涉事婚检机构该不该承担责任显然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