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次日即12月14日起即施行。《解释》共二十六条,其中首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采取的救助措施引发纠纷,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医患关系以及医疗纠纷成了近年来一个令医生和医院颇为头痛的问题。一些患者与家属动不动就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更有些人因为对不属于医院过错出现的不如意后果提出天价索赔,使得院方过于谨小慎微,以致不经家属同意就不敢实施手术或正常的医疗方案,使患者得不到及时与应有的救治,从而导致“双输”局面。
比如,有媒体报道称,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进某医院,在几十名医生、护士苦苦劝告下,其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而是在上面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致使医院束手无策,孕妇死亡。类似的家属不签字致使手术不能进行的事件,媒体报道了不少,每次都会激起强烈的舆论反应。
一方面为了营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并给病人与家属应有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因家属不同意导致有些应该及时进行的手术不能进行,丧失抢救时机,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除此外,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问题是,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如果医疗机构实施相应医疗措施不成功或者达不到救治效果怎么办?而根据行为人应对相关行为负责的责任原理,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患者或家属主张医院予以赔偿似乎有道理。加上对第五十六条也一直没有权威解释,如果不是有满满的成功把握,很多医生都因害怕担责,在患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敢积极实施医疗措施。以至于,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情况不断涌现。
有鉴于此,这次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这就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使其在紧急情况下放心大胆地投入对患者的积极救治中去。
本来,在病情与生命的危急关头,时间就是一切,也应当当机立断,是容不得耽误救治时机的。救死扶伤作为医生的天职,就应该赋予他们应有的救治权,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及时投入到紧急救治中去。
另一方面,患者与家属没有医疗机构那样的医疗知识与专业分析、判断能力,本就应当与时间赛跑,在紧急情况下尊重医生的决定,给其抢救患者赢得时间。况且,即使存在治疗风险,让专业人员及时进行抢救,一般也比延误救治时机好得多。既然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应当相信医疗机构,要有基本的信任。
相信《解释》实施后,患者会得到更好的救治,其生命健康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减少许多无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