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发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其实是对2016年3月通过的《慈善法》中信息公开规定的细化。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等。
笔者从2012年起披露中华儿慈会48亿元善款消失开始,介入郭美美事件、红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卢美美中非希望工程、天使妈妈基金、嫣然天使基金、毕节留守儿童基金等公益事件。
在披露上述公益事件过程中,笔者发现当时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公开财务信息。尽管有《社团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部门规章,但由于缺乏上位法和罚则,这些条例、办法,几乎等于一纸具文。相比之下,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慈善用途法》(The 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
截至2017年4月13日,我国现有公益基金会5688家,净资产近1200亿元,基金会透明指数平均值为48.29。该透明指数满分为100分,透明指数全国平均得分如此之低,反映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程度的普遍低下。
慈善组织的财务必须公开,这本来就是法理常识。但是,在《慈善法》通过之前,公益组织到底要不要公开财务信息,竟然在中国公益圈是个长期争议的话题。曾有慈善专家认为,慈善组织没有公开财务信息的义务,因为财务审计需要成本,公开更需要成本。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事实上,慈善组织的财务本来就必须经过审计,否则无法通过民政部门的年检。慈善组织的财务公开,并不会增加任何审计上的成本。随着技术叠代,慈善组织的财务公开成本也越来越低。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一下财务状况,成本基本为零。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用上市公司来做类比,就更容易理解。
尽管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诸多问题,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和监管比较完善,值得借鉴。上市公司用股民的资金从事商业活动,尚且必须公开财务信息和重大事项,而慈善组织用公众捐赠的善款从事慈善活动,如果却不需要公开,岂非咄咄怪事?
上市公司是向全社会作出信息披露,而非只对股东披露,因为任何人都可能购买股票成为股东。同样,慈善组织也必须对全社会公开,而非只对捐赠人公开,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捐赠人。
经常有报道称某家上市公司因未及时作出信息披露或披露不实,证监会发出征询函乃至公开谴责,而慈善组织的监管者在这方面却毫无作为。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为中国慈善事业未来的良性发展,打开新的一页。纵览全文,亮点颇多,例如,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据《慈善法》进行处罚,即由民政部门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当然,征求意见稿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捐赠人不同意公开姓名、住所、通讯方式等,不得公开,否则予以处罚。
住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当然不应当公开,但如果连捐赠人的姓名都不公开,社会如何进行监督呢?这一规定在此前的部门规章中已经存在,某些慈善组织正是利用这点做假账,满屏都是捐赠人×××,无法核对账目。因此,建议根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默认捐赠人允许公开姓名,不愿公开则另作声明,以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总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为中国慈善重拾公众信任的良好开端,但中国慈善之路,尚任重道远。没有财务公开,就没有中国慈善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