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首席记者 贺强)湖南省湘潭市的商人胡湘勇多年从事内河航运,已经成为当地的行业翘楚。让他没有料到的是,因为6年前收购湖南省津市市一家航运企业—湖南信得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得利物流)的股份遭遇拆迁困局。2017年,信得利物流名下两个码头被列入拆迁范围,当地交通运输局在没有达成补偿一致意见,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仅凭一纸告知书,就开始了强拆。而湖湘勇的儿子胡晓阳也无故被码头辖区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殴打狂煽耳光。记者调查发现,码头的评估报告书竟然在拆迁之后才送达给被拆迁人。
2011年,湖南湘潭的商人胡湘勇通过股份购买的方式收购了位于湖南省津市市的湖南信得利物流有限公司股份,目前,胡湘勇拥有信得利物流87%的股份。
记者了解到,信得利物流系2001年由常德市人民政府对湖南津市湘航港务有限公司改制而来。信得利物流主要从事内河航运业务,并在津市的澧水边拥有多个码头。而被拆迁的祁家巷码头和汪家桥码头,就是信得利物流的产业之一。
信得利物流法人代表胡湘勇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他成为信得利物流股东后,直到2013年底,公司运转都很顺利。
事情的转变开始于2014年1月14日,当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一份文件,将信得利物流的祁家巷码头和汪家桥码头列入取缔范围。而在2014年底,祁家巷码头唯一的进出通道被当地政府堵死,导致码头从2014年至今一直无法运转。
从2014年底祁家巷码头唯一的进出通道被堵死后,信得利物流开始不断向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诉求,却没有任何答复,此前所谓取缔一事也不了了之。
“其实2014年的所谓取缔也是违法的,我们有合法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岸线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不可能说取缔就取缔。”信得利物流法人代表胡湘勇表示。
2017年10月20日,信得利物流收到了津市市交通运输局送达的一份市政府8号文件。记者在该份由津市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7日印发的文件中看到,因公共利益需要,津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市沿西河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私有房屋实施征收。信得利物流拥有的祁家巷码头和汪家桥码头(又名九码头、九仓库)亦在征收之列。
10月28日,津市市交通运输局向信得利物流出具了一份名为《信得利公司码头整体收购、拆迁补偿明细》的文件,该文件称,祁家巷码头最终收购、拆迁补偿为130.05万元,汪家桥码头的最终收购、拆迁补偿为1440万元。
当日,信得利物流就对此补偿明细文件提出质疑。“这份文件中的补偿金额是交通局自己认定的,不仅没有征求过我们的意见,也没有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信得利物流法人代表胡湘勇表示,“实际上汪家桥码头的实际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而祁家巷码头实际价值1000万元左右。”
对于拆迁补偿金额,信得利物流多次派人前往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异议,都没有任何结果。
2018年1月6日,信得利物流收到津市市交通运输局的告知书,这份告知书1月3日由该局发出,告知书称,因信得利物流对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至今未作出任何表态,视为认可该评估结果。告知书表示,津市市交通运输局将从1月10日起对两个码头组织施工拆除。
收到这份告知书后,信得利物流当天就向津市市交通运输局递交了律师函,指出在双方没有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强拆,属于违法行为。此律师函送达津市市交通运输局后,没有任何回复。
1月10日,津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拆迁队对汪家桥码头进行了第一次强拆,“我们去了现场,不准进去。两个仓库、一栋职工宿舍楼和办公楼旁边的车库被拆除。”信得利物流法人代表胡湘勇透露,12天之后的1月22日,津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了第二次强拆,“码头被全部夷平,所有设施和房屋都被拆除了,只留下几根航吊的水泥柱子。”
而祁家巷码头,则早在2017年7月5日,就被拆除了一栋几百平米的房屋。
记者调查得知,在汪家桥码头第一次被拆的前一天1月9日,信得利物流就向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必须出具一份第三方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而直到1月10日汪家桥码头第一次被强拆,津市市交通运输局也没有提供评估报告。
直到1月12日,信得利物流工会主席胥济红才到津市市交通局拿到了评估报告。这两份由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对汪家桥和祁家巷两个码头的价值进行了评估。
记者在评估报告书上看到,委托方为津市市水务局。汪家桥码头评估价值为619.95万元,祁家巷码头评估价值为122.21万元。两份评估报告书出具时间为2018年1月3日,而之前的2017年7月5日,祁家巷码头就被拆迁过一次。汪家桥码头的拆迁时间虽然在评估报告之后,但被拆之前,信得利物流根本没有收到评估报告,还是在被拆了两天后才拿到的评估报告。“也就是说,评估报告竟然在拆迁之后才送达给被拆迁人。而且这个评估报告对很多财物的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值。”信得利物流法人代表胡湘勇说。
记者了解到,2月1日晚,津市市交通运输局、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得利物流三方代表在津市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过一次会谈,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一孟姓评估师表示,信得利物流可以在2月5日将他们对之前评估报告的异议提交,他们会将异议上交给津市市政府,由政府决定。对此,信得利物流法律顾问表示,评估机构本来是不受任何影响得第三方中立机构,评估异议提交给市政府审查,“可想而知评估的公正性。”
信德利物流法人代表胡湘勇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就在汪家桥码头第二次被拆迁的1月22日,他儿子胡晓阳被码头辖区的汪家桥派出所多名民警在派出所内殴打。
胡晓阳告诉记者,他是1月21日受信德利物流委托抵达津市市的,和他一起去的还有他同学李理、堂弟李好和航拍摄影师刘佳。
“1月21日下午,我们到了汪家桥码头后,就发现价值10多万元的地磅遗失。”胡晓阳称,他随即向汪家桥派出所报案,虽然警察进行了记录,却要求胡晓阳他们自己去调查和取证。
于是,胡晓阳只得自己取证。1月22日上午9点左右,胡晓阳一行四人来到汪家桥码头,发现有人员在拆除地磅附近的房屋。胡晓阳随即上前要求拆迁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在得知胡晓阳是信德利物流法人代表的儿子后,多名拆迁人员随即将他控制住并报警。
“汪家桥派出所出警后,要求我们双方到派出所进行协商。”胡晓阳透露,他随即被民警将手别在背后控制住带上车,后一直在派出所值班室。
让胡晓阳想不到的事情随后发生了。“汪家桥一李姓所长过来问我车钥匙在哪,我说掉了,他就过来搜身。摸了一下口袋后,李所长突然一个大嘴巴子就向我打过来。”胡晓阳根本不知道这名李姓所长为什么打自己,接下来的事情更加让他瞋目结舌。
“李所长打了我后,值班室两个民警和一个协警,加上李所长和一个副所长,5个人抓住我就是一顿暴打。他们用手铐把我的手反铐住,左一个嘴巴子,右一个嘴巴子的打我。”胡晓阳告诉记者,他一直没有进行任何反抗。“他们边打还边叫嚣,说派出所是专政武器,暴力执法是合法的。”群殴结束之后,胡晓阳又被李所长煽了十多分钟的耳光。之后,胡晓阳被关在派出所的讯问室长达三四个小时。
记者了解到,胡晓阳被殴打的过程,被他同学李理用手机全程拍摄了下来。李理提供的一份当天情况说明证实了胡晓阳在派出所被殴打一事。
当天下午1点多,李理被带到派出所二楼,在确认视频被删除后才被放出来。李理在材料中透露,汪家桥派出所民警还对他进行了警告,不允许他泄露当天发生的所有事情,如果视频日后出现,会让李理“吃不了兜着走”。
而胡晓阳和堂弟李好、航拍摄影师刘佳都被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派出所要我们承诺那天根本就没有去派出所。”而航拍摄影师刘佳则被要求签署了一份书面承诺,刘佳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汪家桥派出所在承诺中要求,如果视频日后出现在网上,只要点击率过了500次就要追究刘佳的责任。
“虽然派出所把他们打人的视频已经从我同学李理的手机中删除了,但是我们后来还是进行了恢复。”胡晓阳说,1月22日下午三点左右,他们四人才被允许离开汪家桥派出所。胡晓阳回到老家湘潭后,去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了伤情,住了两天院后才恢复。
记者在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上看到,胡晓阳被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
记者就胡晓阳在汪家桥派出所被打一事联系上津市市公安局,该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尹昌建表示,此事汪家桥派出所所长曾向他汇报过,“当时车子在现场,派出所给胡晓阳做工作要他拿出钥匙把车开走,胡不配合,把他强制带离的过程中有些肢体冲突,后来通过做工作还是交出钥匙把车开走了。至于在派出所挨了打,我没有听说。如果真的有这种事情发生,只要对方提供证据,我们都会处理。”对于是否会调查此事,尹昌建没有表态。
汪家桥派出所因年前有大型执法行动,没时间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联系上津市市交通局,该局常务副局长辜建格将信得利物流位于津市市区办公楼的拆迁和码头拆迁混为一谈,对于码头拆迁具体情况,其没有透露任何情况。
津市市交通局质安管理所副所长蒋跃建负责汪家桥码头的具体拆迁,他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胡晓阳1月22日被打的情况,“当天我们拆除正在作业的时候,突然一个人开车冲进现场,当时我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清除,最后也是我报的警,公安人员带他到派出所问话,至于派出所内的事就不清楚了。”
湘潭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胡萧华、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欧爱民表示,津市市对信得利物流码头的拆迁违法了多项法律。
欧爱民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早就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有着严格的规定,该法第四条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第四十二条也对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有利保障,该条要求,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要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欧爱民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早就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欧爱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也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的权利进行了详细阐述,该条法规称,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