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灯塔新闻 > 正文

河北辛集:“无担保”诉中保全查封案调查
2018-03-19 16:10:14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主审法官在原告方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对被告方财产进行诉中保全查封;300万元的诉讼额,却查封了3300多万元的房产,引发强烈质疑。

       核心提示: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审法官在原告方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对被告方财产进行诉中保全查封;300万元的诉讼额,却查封了3300多万元的房产,引发强烈质疑。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田洋 河北辛集报道




图为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引纠纷
 
       2015年3月12日,辛集人刘国利、李静和刘梅、张卜学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刘国利向张卜学借款260万,期限三年。根据双方协议规定,双方可根据需求增加或减少借款金额。后双方借款额增加至300万元。

       协议约定月息千分之十八,每月结息一次。作为保障,刘国利一方“自愿以辛集市北市区迎宾路西侧房产及所占用宅基地作抵押(房产证号02303139及宅基地证6个),如果发生意外以此优先偿还甲方(张卜学一方)本息,不足部分由乙方(刘国利一方)创建的唐泽贸易公司的资产或乙方(刘国利一方)个人资产补偿。”

       借款方李静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按照辛集民间借贷的惯例,月息都在三分以上,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一般都会把利息分割成两部分,写入合同的是按月偿还部分,没写入合同的部分为“上打息”,即放款的时候就已经把利息扣除了。实际从张卜学手中拿到的钱在170多万元。”

       刘国利称,由于生意中资金周转不灵,从2016年2月份之后便没有按月给付张卜学相应利息。

       2016年10月,张卜学一方以刘国利一方违约为由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要求刘国利偿还本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卜学一方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当天辛集法院审判员郝辉作出(2016)冀0181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刘国利名下位于石家庄市东高新区黄河大道105号的房产一处。

       被告刘国利质疑称,主审法官郝辉这是在办人情案,超范围超标的保全查封。为什么不按《抵押借款协议》约定查封相应的抵押房产和资产?为什么案值300多万元,却要保全查封市值6000万元的房产?
 
        “没有担保”的保全查封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016年11月14日辛集法院作出(2016)冀0181民初2675号民事裁定书称:申请人张卜学要求冻结刘国利名下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申请人张卜学并未提供相应担保。记者获得的张卜学用于保全担保的房产证显示,该登记在张卜学名下的位于辛集市芳华小区中区的房产,是在2017年3月14日取得辛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上该处房产在未取得房产登记之前根本不可能作为保全担保。

       而张卜学提供其名下一张3万元的辛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单,当时也未取得银行回执,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164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这就意味着这笔作为担保的资金并没有实际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但辛集法院在申请人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还是作出了查封刘国利相应房产的裁定。作出这一裁定的辛集法院法官郝辉称:“张卜学当时提供了一张3万元存单和房产证,已经提供了担保。后来他们(刘国利方)提出没有冻结的问题,后来我们就去房产和银行做了冻结。”郝辉承认,银行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回执是在查封之后取得的。

       耐人寻味的是,在刘国利黄河大道105号房产被查封近四个月之后,2017年3月13日,辛集法院又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张卜学位于芳华小区中区的房产和冻结张卜学名下3万元存款。

       刘国利称,“显然是对方在没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主审法官郝辉就作出了保全查封我们财产的裁定,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300万元的诉讼额查封市值6000万的房产,对方没有提供相对应的担保就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来提供的房屋也不符合担保条件。”刘国利称,张卜学提供的辛集市芳华小区中区的房产面积160.75平方米,按照市值6000元每平方米计算,不会超过100万元,况且这个房屋还有购房贷款28万元,已经做过抵押。

       对于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查封问题,辛集法院法官郝辉表示,“已经向高院汇报,也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因为是整体房屋不可分割。”
 
       “查封”后遗症
 
       刘国利希望通过提供相应其它两处房产作为反担保,解除对黄河大道105号房产的查封。刘国利称,当时提供辛集北市区沧辛过境路机械配件市场恒兴街42号,此房产为商业用房,面积444.03平方米,此房产价值400多万元;另一处房产在石家庄东高新区天山大街1号D座D1—1,此房产为商服,面积381.35平方米,此房价值近1000万元。

       2017年1月20日,该查封异议申请被以“张卜学、刘梅协商,其不同意解除查封,认为刘国利、李静另行提供担保不足以偿还借款,不能变现”驳回。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在位于石家庄市东高新区黄河大道105号的这处房产看到,这处商服物业被大小十几户商家租赁。其中最大的业户是一家银行,一年租金收入就有260多万元。
这处物业被辛集法院查封让刘国利叫苦不迭,他曾用这处房产作为抵押与河北正定农商行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获得该行1900万元贷款。而按照合同约定:“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属权发生争议”,会立即解除1900万元贷款合同,要求刘国利提前偿还本金、利息及费用。截止目前14个月罚息共46多万元,诉讼费用14万元和律师费10万元。刘国利直接经济损失已达70多万元。

       更让刘国利郁闷的是,从辛集法院冻结查封其最大最优质资产后,各级法院先后对他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接踵而至,其5处房产先后接到各级法院查封通知。
 
       “拍卖”的背后逻辑

       2017年4月,辛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刘国利李静偿还张卜学刘梅300万元本金加利息。2017年8月,石家庄中院再审维持原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刘国利李静夫妇毫无疑问地输掉了这场官司。面对接下来的执行,刘国利李静夫妇觉得自己“已经上了案板,任人宰割了”。
   
       该案件很快进入执行程序,辛集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对黄河大道105号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3325.21万元。

       而刘国利坚持认为,这处房产价值被严重低估,该地段房产市值应该在6000万元左右。记者注意到该处房产已经进入辛集法院的拍卖程序,法院拍卖文件显示,该处房产将以底价2500万元的价格拍卖。

       刘国利李静夫妇十分无奈,他们努力寻找这一诉讼案件的背后逻辑,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该案郝辉法官曾判裁十余起当事人张卜学代理的案件。当事法官郝辉告诉记者,他和当事人张卜学只是认识,以前并没有审理过他的案件。

       一个铁定的事实就是,在这样的查封拍卖程序中,刘国利夫妇将血本无归。

相关热词搜索:辛集 河北

上一篇:洞口一中女生因补课弑父 学校:补课不是学校组织
下一篇:安徽一警察找案件当事人借款17万后失踪 官方:已辞退



首页 | 华早团队 | 华早简介 | 记者专栏 | 联系华早 | 版权声明 | 加入华早 | 业务体系 | 人员核验 | 华早文化衍生品 | 管理制度 | 华早大事记 | 撤稿申请 | 发稿系统

本站所刊登的华夏早报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华夏早报版权所有,转载请尊重版权,注明来源。

© 华夏早报社 版权所有

新闻爆料huaxiazaobao@126.com
在线咨询
QQ:281111172
新闻爆料
huaxiazaobao@126.com
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