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安徽省阜南县一名警方侦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找素不相识的案件当事人借了17万元。被举报半年后,警方答复说人已经辞职了,不在那里工作了。当事人质疑:这个警察属不属于犯罪?能不能一走了之?钱应不应该退还?
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系田干伟、吕咏和另两个股东出资建立的企业。4人合资经营初期,由股东吕咏任总经理管理了一段时期,企业长期亏损。后转为由法人代表田干伟承包经营。
2016年2月,吕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南县警方抓捕。同年4月,警方专案组突然动员大量警力带人查封其参股的永固混凝土公司。带队的侦查负责人叫马飞,他负责侦查经济流水。永固混凝土被查封现金、一台财务办公电脑和所有账本。
嗣后,吕咏的妹妹、从事会计工作的吕晓萍去帮忙看账,无意中见到永固混凝土公司账上竟有马飞出具的一张“借到田干伟现金17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为4月18日。
吕晓萍疑惑不解,询问田干伟怎么回事。“田干伟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公司因为规模小,财务薄弱,没有专职财务人员,马飞认为永固凝土存在税收少申报,遂找他谈及此事,继而谈到要向他借钱20万元。他们两人以前并不认识。”
“田干伟惧怕马飞把少申报定为偷逃税款罪,更惧怕因此事受到吕咏案件的牵连,便讨价还价,最后借给了马飞17万元。马飞还要求田干伟不能从公司账户走账。”吕晓萍感到很吃惊。“但是田干伟和现金会计都说是被逼着借给马飞的。”
马飞和另一名叫孙朗的警员曾两次就吕咏案对田干伟做为证人进行询问,两次的询问日期分别在2016年4月15日和20日。其向田干伟借款,发生在对田干伟第一次询问之后,第二次询问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禁止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者要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7年8月21日,升级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吕咏等人案件一审在阜南县法院开庭,此事被当场披露。
吕咏哥哥吕剑的辩护律师、安徽省律协刑委会主任王亚林提出,侦查人员马飞从吕咏经营的公司取得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其在此案中取得的证据——25份讯(询)问笔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以排除。法官以此事和案件没有关系为由,拒绝了对警察马飞的取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8月24日起,案件还在庭审中,吕晓萍和家里人开始了不断向安徽省公安厅纪委、安徽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等机构反映马飞违法乱纪,但未得到回应。
“今年2月,我辗转得到消息,说马飞已经辞职了。”吕晓萍说,她去阜南县公安局找马飞,“公安局的人说马飞的确已经辞职了。他们不同意追究此事,也不给马飞的联系方式,马飞就这样‘人间蒸发’了,我们想找他退还这笔钱,根本找不到。”
3月16日,吕晓萍和其母郭秀芳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表示,她们将向公安部和国家监察委继续反映此事。
3月19日,记者上阜南县公安局局长洪武。洪武表示,马飞的确是该局民警,但已经因为举报被辞退。
对于马飞是不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洪武没有正面回答,他以自己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应当如何看待马飞在履行侦查职务中的“借钱”行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柳忠卫接受笔者访问时认为,这要看警察马飞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事前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只是借口,事后下落不明,涉嫌构成诈骗罪。如果在借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涉嫌构成侵占罪。”
对于马飞的此行为属不属于敲诈勒索,柳忠卫称,其“借钱”有借条,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出借者被逼着写的,确定为敲诈勒索有一定难度。
马飞出具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