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受人邀请投资近24万元开矿却根本没有开,湖南省新化县的袁新彦只得将对方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书称15日内不提起起诉,将解除财产保全。袁新彦在法院规定的15日内起诉立案,法院却4天前解除了财产保全。
2008年,经亲戚介绍,袁新彦被李法生邀请去广西来宾市考察投资开矿,在得到李法生“只要你投资,包你绝对赚钱”的承诺后,2008年7月到8月,袁新彦分四次向李法生汇款233850元,用于投资开矿。
以为从此就要开矿赚大钱的袁新彦没有想到,汇款后的一年时间,李法生根本就没有开矿。于是,袁新彦要求退款,却遭到李法生的拒绝。
无奈之下,袁新彦将李法生等四人起诉至新化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赔233850元的投资款,并要求赔偿误工费等20万元。
2009年12月30日,袁新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法生等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袁新彦还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进行担保。
2009年12月31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李法生等7名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
该民事裁定书还称,申请人袁新彦必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按照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要求,2010年1月13日,袁新彦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予以受理,该份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而就在法院受理前4天的2010年1月11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娄底支行发了一份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原李法生在该银行的30万元存款予以解冻,银行可以支付给李法生。
一边受理案件,一边解除存款冻结。袁新彦表示,新化县人民法院存在违法,“按照民事裁定书的要求,如果我没有在15日内起诉,就可以解除财产保全,但是我刚好在15日内起诉,而且法院也受理了的,那提前解冻存款就很有问题了。”
由于法院提前解冻,至今为止,袁新彦要回投资款还是遥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