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幼女称被强奸警方不立案 法制办主任:将慎重决定
2018-05-18 12:31:22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女孩父母因对不予立案不服向安化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华夏早报湖南益阳讯(灯塔新闻记者 曾煜)今日(5月18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以《湖南一幼女被强奸报警 警方不立案称“是谈恋爱”》报道了湖南省安化县未满14岁幼女芬芬(化名)被强奸一事。
芬芬出生于2004年12月10日,截至事发,还未满14岁。发生性行为后,芬芬拨打了110,当地公安出警并现场取证。
4月28日,芬芬的父亲陆超(化名)收到安化县公安局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化县公安局在该通知书中称,芬芬于4月27日提出报案的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5月2日,李某被安化县公安局释放。
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观军接受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采访时表示,他对此事知情,“被害人(芬芬)已年满十三周岁,与网友李某通过搜附近的人联系上并加为好友,之后相互间通过聊天后约好一起去开房,两个人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
文观军表示,发生性关系时芬芬是自愿的,而且李某不知道芬芬未满十四周岁,“同时女孩也发育较好,所以我队经过集体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了不予立案决定。现女孩父母因对不予立案不服向我局(安化县公安局)申请复议。我局会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更加慎重研究后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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