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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督办函成空文 湖南郴州一民事案件6年未执行
2018-02-05 00:15:05 来源:华夏早报

3年过去了,王文汉的判决还没有执行到位,最高院的督办函成了一纸空文。

      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让湖南省宜章县商人王文汉想不到的是,他23年前的一次投资纠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虽然终审判决他胜诉,却一直没有执行到位。而在执行阶段,经历了多次反转,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最终推翻了自己之前的执行裁定,让湖南高院判决给王文汉的补偿款成了一个泡沫。王文汉多次向各级部门申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此案下发督办函,要求湖南法院督促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案件。3年过去了,王文汉的判决还没有执行到位,最高院的督办函成了一纸空文。
 
​       车皮补偿被侵占 省高院判决胜诉

​       事情还得23年前说起,1994年2月19日,湖南省宜章县商人王文汉在宜章县投资兴建了个余家寮货场,货场是王文汉为茂源公司业主和广东省乐昌市美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公司)联营投资兴建的,王文汉投资106万余元,美光公司投资15万元。

​       王文汉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货场建成后,广东省梅田矿务局(该局是广州铁路集团设立在宜章县余家寮的一个矿务局)提出异议,认为余家寮货场的开业会影响他们的业务开展。

​       双方进行了协商,余家寮货场不开业。为补偿投资人王文汉和美光公司的损失,梅田矿务局同意自1994年11月每月补偿100个车皮计划,补偿到1999年12月。

​       王文汉表示,该车皮计划已经补偿到美光公司,而美光公司只将车皮计划支付给他到1995年5月,侵占了他的车皮补偿计划。

​       于是,王文汉将美光公司等起诉至宜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章法院),此案经宜章县法院、郴州中院审理,后湖南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书。

​       记者在湖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上看到,该院判决撤销郴州中院和宜章法院之前的民事判决,由美光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付王文汉车皮计划补偿款11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1996年12月至付清之日止。湖南高院还判决,由美光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付王文汉六道货场利润款2.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0年3月至付清之日止。

​       历时17年的投资纠纷,从宜章法院到郴州中院,再到湖南高院,王文汉才得到迟来的公正。以为自己17年的困苦终于要结束之时,让王文汉没想到的是,在后来的执行阶段,还有着重重困难,一直到现在,湖南高院判决生效的补偿款仍未到位。
 
​       郴州中院推翻自己的裁定书

​       2011年8月10日,因认为美光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嫌疑,王文汉向宜章法院提出审计执行的申请。同月18日,宜章法院作出审计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美光公司的财产实施审计。
2013年7月31日,受宜章法院委托,湖南金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查明,广东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粤北铁路分公司(以下简称粤北铁路)有1052余万元的款项没有支付给美光公司。

​       同年9月12日,宜章法院向粤北铁路送达了审计报告副本,该公司签收后并未提出异议。随后的2014年7月7日,宜章县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美光公司银行存款381万余元或扣留、提取该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

​       因广东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地方铁路)、粤北铁路欠美光公司1052万余元,宜章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前将应支付给美光公司收入中的381万余元汇入宜章法院案款账户。

​       广东地方铁路和粤北公司对宜章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服,分别于2014年7月24日、29日向郴州中院提出异议。郴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广东地方铁路和粤北公司申请复议。2014年9月30日,郴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宜章法院的原裁定。

​       2015年7月22日、23日,宜章法院从广东地方铁路和粤北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存款726000元,并冻结了419万余元。

​       4年的执行官司,让王文汉终于松了一口气,他却没有料到,风波还在后面等着他。

​       广东地方铁路和粤北公司在银行存款被扣划后,再次向郴州中院申请复议。这次,郴州中院推翻了自己此前的裁定。

​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在郴州中院2015年12月2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上看到,郴州中院认为,广东地方铁路和粤北公司只是案件的协助执行人,认为宜章法院扣划冻结存款的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       至此,王文汉的执行困局又回到了原点。
 
​       最高院督办函成一纸空文

​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执行案件下发督办函。2014年5月9日,最高院下发了(2014)执监字第178号文件,该文件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执行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执结案件。

​       王文汉告诉记者,郴州中院之所以推翻自己之前的执行裁定,和司法腐败有着莫大的关系。他表示,“被执行人美光公司为了规避执行,违法‘虚假’出资注册将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个人。”王文汉透露,在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美光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广东地方铁路和粤北铁路与美光公司恶意串通,美光公司将其在一家水泥厂47.6%的股份权益转移给广东地方铁路。”

​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2017年以来,最高院就对民事执行有过严格的规定。从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执行中,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核实。财产线索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即使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最高院对王文汉一案的督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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