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就社会关注的“1·26”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中李闯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该起污染案中的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闯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苏州益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嘉兴市相关企业进行洽谈。通过层层转包,与张晓滨、黄安刚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
2017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闯从江苏、浙江的九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25.89吨,通过黄安刚所联系的三艘船舶的承运,先后将污泥分两次跨省运输并倾倒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另查明,2017年6月4日,此案中的被告人林国三、徐月同还曾帮助涂伟东等7人(均另案处理),将约313吨废胶木倾倒至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对环境造成污染。
经鉴定,倾倒的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害污染物,可认定为有毒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共计产生费用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约为317万余元。此外,李闯、黄安刚、张晓滨等8名被告人还涉嫌伙同他人两次非法倾倒共4410余吨有害工业污泥未遂。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李闯、黄安刚、张晓滨等12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李闯、黄安刚、张晓滨等6名被告人系主犯,林国三、徐月同等另6名被告人系从犯。
7月16日,镜湖区检察院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就李闯、黄安刚、张晓滨等12人以及江苏、浙江等地的九家印染、污水处理企业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应急处置费用的连带责任,如无法恢复原状,则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请求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各项鉴定评估费用205万元,并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