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先后赴辽宁丹东、山西、浙江、北京采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接触了大量监察委员会的干部,他们有的从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过来,有的从纪委的执纪审查部门调到执纪监督部门,有的虽还在执纪审查部门但也感觉到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
采访愈多,感受愈深:反腐败案件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不是情节越重越好、抓得越多越好,而要考虑到政治效果,纪委监委干部的职责是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眼中不仅要有树木,更要有整片森林;要通过监察体制改革,体现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效降低反腐成本,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
一位从检察院转隶的监委干部前不久接到一条举报线索,某干部在购买个人物品时开具了以单位名抬头的发票,涉嫌公款私用。但查账发现,这张发票并没入账。若按以前检察院“养案子”的习惯,可能会等这名干部把发票报销入账后,再去对当事人采取措施——“人赃俱获”,多扎实!但监委领导却及时叫来这名干部,对其谈话提醒,避免了违纪行为发生。“2012年我们查处的一名干部贪污金额达100多万元,是持续多年形成的。当时就是‘养案子’,等涉案金额足够多了才动手。逮捕他时,他孩子即将高考,他自己非常悔恨。现在回头想想,如果一发现了苗头就及时提醒,哪怕给个轻处分,他也不至于锒铛入狱啊!”
有的转隶干部把自己原来在检察院从事的反贪反渎工作比作做大手术的西医,抓的贪官都是走上犯罪道路、需被判刑的“重症患者”,在他们眼里往往是无药可救的罪犯;把到了监委后从事的执纪监督和审查工作则比作能治能防的中医,望闻问切、综合判断,根据病症的轻重缓急辨证开方,发现有要生病迹象的也得及时打“预防针”。有的转隶干部开玩笑说,原来在检察院就像挖玉石矿的,只挖那些成色高的玉石(能构成犯罪的证据),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违纪事实则扔到一边;到了监委后,不仅要挖玉石,矿里的其他物质也得一起勘探开采,还要科学分析整个矿的地质结构,对矿藏的分布和产量作出研判。
“以前觉得办大案要案才是英雄,现在是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不把人一棍子打死,而是从整片森林中把最烂的树拔掉,把有病的树治好,把歪了的树扶正,改善生态环境。”这是多名纪委监委干部的深切体会。也正因如此,监委的定位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摆在首位的,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避免“要么好干部,要么阶下囚”的现象。
监察体制改革在制度上还设计了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开,执纪监督部门只负责日常监督,分片联系被监督部门和地区;而执纪审查部门则是一案一授权,不直接联系被审查的部门和地区。对此,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马葆华打了个形象的比方:执纪审查部门要查处的案件好比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而执纪监督部门要做的工作则非立竿见影,好比一个人练字,偶尔不练看不出退步,只有坚持天天练才会有进步。日常监督工作,就是要提高一个单位或地区的反腐免疫力,从根本上防止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扭转基层党组织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导致政治生态被破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