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前往实地进行调查采访。
实地调查:机器轰鸣,邻场受损
在投诉人的引领下,记者于2017年2月28日来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柳巷村的柳巷煤矿厂,并对厂区周围进行了勘察。走近厂区,记者见到该企业建设规模庞大,设施齐全,机器轰鸣声有些震耳。
随后记者来到柳巷煤矿厂煤矸石堆积场,见到现场新近倾倒的煤矸石裸露在外,无任何环保措施。据悉,该企业因为环保问题,曾遭到过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
傍晚时分,记者来到柳巷煤矿厂正门,见到满载煤炭的运输车辆正驶离柳巷煤矿厂,观察了十几分钟,有大约30辆满载的运输车驶离现场。据运输司机介绍,运输车的运载能力分为35吨和50吨两种,35吨的为长途运输车,而50吨的车是送往当地洗煤厂的。
按每辆40吨运载能力计算,经初步统计,在短短十几分钟的时间,就有约1200吨煤炭被运出厂区。
在投诉人的带领下,记者又来到了不远处的强泰养殖厂,查看了该养殖厂的地表及建筑物损毁情况。
进入强泰养殖厂,记者见到该厂地面及地上建筑物有着不同程度的损毁和下沉,据该厂苏姓副总介绍,由于该厂受到地面下沉的影响,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已经不具备生产能力了,目前已经停产。
榆林市国土局: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就投诉人所反映的柳巷煤矿厂存在无开采资质的问题,记者来到榆林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核实,向该局矿产开发科谢科长咨询了相关事宜。了解到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谢科长表示,“柳巷煤矿厂确实没有采矿许可证,但是其基础建设已经完工,其设施非常完备,目前该厂正在向有关部门报请采矿资质,现处于停产状态。”
“他们还在生产,我刚刚从现场过来。”记者向谢科长反馈道。
谢科长听到记者的反馈后表示非常惊讶,马上电话通知了相关部门,并向记者解释道:“柳巷煤矿厂前期确实有违法开采的情况,但是我们局里都给予了相应的处罚,现在该厂已经拿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可以进行试生产,我们科室只管采矿资质的登记,执法处罚的业务属于监察大队职责范围。”
记者第二天采访了榆林市国土局监察大队长薛世猛,薛队长向记者表示,柳巷煤矿厂属于未批先建,年前我们还对该厂进行了检查,并要求他们停产停工,昨天接到该厂违法施工的举报,我单位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并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一、责令该厂立即停工停产并下达《停工通知书》;
二、抄告榆阳区政府、公安部门、电力部门、安检、煤炭等相关部门,迅速组成专案组,形成联合执法机制;
三、迅速立案查处。
“对于柳巷煤矿厂违法违规施工开采,我单位坚决不能马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调查完之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该立案的立案,该移交的移交,待处理结果出来后,我们会将调查公开,处理结果也公开。”薛队长介绍说。
记者问道:“据了解,柳巷煤矿厂这些年一直在生产,你们也在一直处罚,该厂为什么会令行不止,一直进行开采呢?”
薛队长回应道:“目前柳巷煤矿厂已经拿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去年底该煤矿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6)672号》文件,省政府《关于释放煤炭产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经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按规定转入联合试运转,进行试生产。”
柳巷煤矿厂:我们无采矿许可证,但是有发改委核准的文件
记者在调查采访过程中,柳巷煤矿厂相关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后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愿意积极主动配合媒体的监督报道,并希望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客观公正地调查该问题。
2017年3月11日,《法律与生活》记者与陕西竹园嘉园矿业有限公司党委齐书记,总工程师姜总,法务部主任张律师以及股东和市政府相关代表召开了座谈会。
枊巷煤矿厂所属的陕西竹园嘉原矿业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陕西喜悦投资有限公司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经榆林市工商局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控股煤炭开采企业。
会上,张律师首先对柳巷煤矿厂与强泰养殖厂之间的纠纷表态,强泰养殖厂向我单位反映地上附着物受损一事,我方为了妥善处理该纠纷,与对方养殖厂共同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养殖厂进行了安全性鉴定检测,经鉴定,强泰养殖厂的地表下沉和房屋裂痕等,与我矿生产无关。且煤矿建设在先,所以养殖厂不在我公司的拆迁计划之列,还是建议养殖厂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该纠纷。
齐书记认为,柳巷煤矿厂与养殖厂的纠纷是必须得解决的,希望大家能和平解决。解决过程中养殖厂应该依法依规给我方提供房屋建设的相关票据以及企业投资的成本,这样我公司才有向上级申请拨款的依据。
提及柳巷煤矿厂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何可以生产时,柳巷煤矿厂向记者提供了《反映材料》、《国土资划字(2008)049号》文件、《国能煤炭(2013)362号》文件(俗称“路条”)、《国能煤炭(2015)212号》文件、《发改电(2016)672号》文件以及陕西省政府《关于释放煤炭产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据柳巷煤矿厂代表介绍,该厂于2008年间,取得了国土部《国土资划字(2008)049号》文件,于2009年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6月,取得国家能源局《国能煤炭(2015)212号》项目核准文件后,基础设施建设结束,现处于试生产阶段。
2016年底,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发改电(2016)672号》文件,我公司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6)672号》文件,省政府《关于释放煤炭产能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文件,经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转入联合试运转,进行试生产,这是为了取得《采矿许可证》迎接省政府检查团才进行生产的。
2017年3月,柳巷煤矿厂的生产是为了通过审批,正在扩充等候室和管子道。
齐书记表示,依据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开工建设,进行试生产,但是依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的生产又违法,这个事非常矛盾。我们也希望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尽快解决我们的困扰。
强泰养殖厂:对方违法开采至我方房屋受损
强泰养殖厂前身为个人养殖厂,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了。据该厂总经理马喜元介绍,强泰养殖厂于2010年扩建,2011年正式生产运营,该公司是经榆阳区麻黄梁镇人民政府审批,榆阳区发改委备案的民营股份制企业。公司占地面积约400亩,建筑猪舍8000平米,办公室职工楼等建筑面积1500平米,羊舍鸭舍400平米,2011年存猪60000多头,当时在榆阳区属于具有一定规模、设施现代化标准化的生猪繁育养殖基地,累计投资2800万元。
据强泰养殖厂苏副总介绍,柳巷煤矿厂基础建设伊始根本就没有对煤矿作业区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当时我们扩建时也没有任何单位通知我们地下已经是煤矿航道了。相反我们公司的扩建和正式运营,却得到了区、镇两级政府和区畜牧局的认可,并有相关领导出席了我公司的开业仪式。
苏副总还介绍道:“我公司的房屋受损后,曾经找过柳巷煤矿厂,还一度发生了冲突,主因是矿方说我公司属于违规建筑,这使我很气愤。”
强泰养殖公司代理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第二、三条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畜禽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办相关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说明,该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法律条款也都给予了农村用地搞养殖一系列政策保障。
强泰养殖厂田副总介绍,“经过我方不断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煤矿一方终于妥协,经协商,我们双方共同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养殖厂进行了安全性鉴定检测,经鉴定,柳巷煤矿已有采空区及历史上放顶作业对建筑物的影响,因无明确数据进行佐证,建筑物也无与其明显关联的受损现状,得出了“无法判定其影响程度”的结论。
强泰代理律师认为,“我公司并不认同这一鉴定结论,因为该检测中心‘无地质结构鉴定资质,其鉴定主题属地上建筑物,而非地下地质结构’,故无法接受其鉴定结果。”
随后,强泰养殖厂相关人员给记者出具了一个电话录音文件,经听阅,大概内容为: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检人黎明,提示强泰养殖厂要抓住报告核心问题,(正是因为柳巷煤矿偷排企业废水)造成(养殖基地)湖面水位下降,影响了(猪圈、办公楼)建筑物下水位变化,土性指标改变,把土质泡软,(造成建筑物整体)承载力下降,如果废(污)水处理不当,会一直影响建筑物沉降变化,地底下不稳定,地上建筑物更不可能稳定。同时,该黎姓工作人员还称,鉴定报告出具后,他本人也私下电话劝告柳巷煤矿相关负责人,如果煤矿再继续排放废、污水,会给强泰公司养殖基地造成致命后果,结果对方托辞说,排水不能责怨企业,而是因为(榆阳区麻黄梁镇柳巷)村里让其排放的,具体原因双方各执一词,详情不得而知。
据强泰养殖厂苏总讲,柳巷煤矿从建矿伊始就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致使该企业多次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和罚款,该矿于2012年就曾因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而被通报。
据柳巷煤矿厂内部消息人士透露,该矿于2009年未批先建,并于2012年试生产,在2012年—2014年间,煤炭产量为1000万吨以上,2015年—2016年间,煤炭产量为630万吨以上,另外还不包括这五年间卖出的黑煤100万吨(偷税漏税),而柳巷煤矿厂一年的核定产能为120万吨,还处在“试生产”阶段。
律师说法:柳巷煤矿厂或涉嫌违法采矿
就记者采访的情况,柳巷煤矿厂是否涉及违法采矿,该公司的“路条”是否可以代替《采矿许可证》等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著名法律学者,京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贺京华,贺律师表示:根据你所提供的材料,陕西竹园嘉园矿业有限公司柳巷煤矿厂分别于2008年9月取得《国土资划字(2008)049号》文件、2013年9月取得国家能源局《国能煤炭(2013)362号》文件(俗称“路条”)、2015年6月取得国家能源局《国能煤炭(2015)212》文件、2016年3月获得陕西省煤监局《煤矿开采设计批复》、2016年5月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等文件。
柳巷煤矿厂于2009年开始基础建设,2012年试生产至今,按照文件的时间节点和实际基建、生产的时间节点来说,该煤矿属于未批先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该煤矿在2016年3月获得陕西省煤监局《煤矿开采设计批复》、2016年5月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等主要文件之后才可以进行基础建设施工。
依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属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须承担包括刑事在内的法律责任。
截至发稿,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处理结果还未公布,关于这起无证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走向,以及相关的政策性困扰,本社将持续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