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讯 (记者 张邦毛)日前,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自下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称“学校”)校园内外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办法明确,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
其中,对于未满8周岁的学生不给予纪律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教育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涉及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而在处理欺凌事件事,政府部门、学校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还将问责。该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学校可以委托第三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本校的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欺凌事件发生后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个案跟踪服务,并支付费用。
该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