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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难免有差错
2018-05-07 19:10:06 来源:华夏早报网谭文革


        文/谭文革
 
       今天中午,我将自己刚刚发表的一篇散文《三月桂叶绿油油》发至了几个微信朋友群,很快“人民司法·天平作者群”的一位同行文友就向我发来一则微信。他诚恳地提示我,文章中打错了两个字:“应是淅淅沥沥,而不是渐渐沥沥。”
     

       我打开文章一看,确实错了,一字之师呀,我是必须感谢的。因为我的文章尤其散文,今后都要结集出书的,如不及时纠正错别字,成书后才发现的话,遗憾就永远留下了。于是,我立即回了一则微信:“谢谢您,确是打错字了,我修改了一两遍都未能看出。也可见法官的法律文书中偶尔错一两个字,很正常。”

       我很感谢他,其实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喜爱写作的人特别在乎的,那就是,这位同行文友肯定看了我的文章,并且是比较认真的,否则他发现不了文章中仅有的两个错别字。

        近几年来,我的文字写得多,也发表得多,但每六、七篇文章中,我就能发现一两个错别字,那么自己没发现的呢?肯定还有。再一个情况,我的文章写的越多、发表的越多,文字的差错也越多,尽管我认真检查,似乎总存在一定的差错率。

        我联想到正规出版物,包括一些重要的杂志,其文字差错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是有的差错率较低,而有的较高。即使是小学和中学的一些教科书,其文字差错率也未能绝对杜绝,只是概率很低而已。

       那么,对出版物和报纸的差错率,国家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呢?即什么比率以下的差错率是允许的?

       围绕这个严肃的问题,我进行了查询,并找到了答案。即,报纸每期的文字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也就是说,每万字中不得错四个字或以上;书籍类呢?国家规定的差错率应小于万分之一。

       由此可以肯定,无论是公开发行的报纸还是出版的书籍,都允许有一定的差错率。看来只是要做文字工作,其文字的差错是难以绝对避免的。

       那么我们有关部门或社会,凭什么单单要求法官所作的法律文书上的差错率就只能绝对为零呢?法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可能文字出错。

       尤其是近几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凸出,每一位法官每年要审结近二百件或以上的案件,每年要写五十万字以上的法律文书。其文字差错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凭什么?只要法官错一个字,再遇上当事人或媒体炒作,就非要给法官纪律处分呢?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生杀予夺”,有其特别的严肃性,确实很重要,法官应慎之又慎,核之又核。但文书那么多,无论怎样细致认真,有些文字差错是无法避免的,因此诉讼法有补救性的规定,即依法裁定补正笔误。

       如果只要法律文书上错一个字,只要当事人或媒体炒作,就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话,我敢肯定,只要是处于办案一线的法官,绝大多数都会挨处分。

       因此,我建议最高法院尽快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比照出版物和报纸的相关规定,给法官的法律文书规定一个允许的合理的文字差错率。这既符合客观现实,也能保护绝大多数尽职尽责的法官。
 
       (写于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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