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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札记】四次拘留,艰难突破
2018-06-05 16:02:58 来源:华夏早报网


       文/谭文革
        
       “决胜执行难”专项执行活动正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推进,一大批老大难执行案件得以突破,大量案件予以执结,成绩是显著的,成效是明显的。

       我离开执行战线已有九年了,因曾分管过八年多的执行工作,我对此还是有所关注的。很多年来,我总感觉到,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在措施和方法上,很多方面都有加强,但个别方面已经弱化,甚至有些忽视。

       这方面就是司法拘留措施的采取,全国各级法院过于慎重,司法拘留采用的越来越少。无论是全国其它法院还是我院,和十年前相比较,总体来说,每年司法拘留的总人数估计减少了一半甚至更多。

       人民法院加大对案件的执行力度,不仅法院系统已形成共识,而且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也形成了共识。一方面应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另一方面也应强化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只有强化司法拘留措施,并双管齐下,才能对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法院的执行环境才能真正改善。

       说到法院的司法拘留措施,我不由想起十三年前的一个执行案件来。那时,我正分管执行。原告周某和被告周某某都是涟源人,均在长沙高桥大市场做生意。被告借了原告的钱,一直未还,因户籍都在涟源,原告选择向涟源法院起诉。案件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我院执行。

       执行法官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少财产,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多次做工作,均无效果。那时执法环境是不错的,我院的执行力度很大,执行局每年抓获被执行人多达千余人,每年被司法拘留的也有四五百人。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我早就签发了。

       执行干警第一次去长沙拘人很顺利,但人还未带回涟源,某部门的一位领导就跟我打电话说情,要求法院暂不拘人,他去做工作,要求被执行人还款。通过各方协调,被执行人同意还款,并做了还款计划。这一次拘留只实际羁押了两天就提前解除了。

       还款时间到了,被执行人却言而无信,拒不兑现,并威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是好惹的,他住在长沙,当天就去省里上访,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继续司法拘留,我们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由我带队,与执行局建雄局长及两位执行干警一同去长沙,拘拿被执行人。在当地法院的密切配合下,次日早上六点,我们在被执行人家里将其抓获,当即带回涟源拘留了十五天。经反复做工作,被执行人不还钱。

       不久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我们提出,要求继续拘留被执行人。案件未突破,查不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值钱,其住房短时间又处理不了,我们只好又一次司法拘留他。

       第三次去长沙拘人,仍由我带队,执行局长和两位执行干警一同前往,长沙当地法院继续大力协助。这次是晚上在其家里抓获的被执行人,带回涟源后直接送去了拘留所。执行干警多次去提审,被执行人仍然说没钱。

       我们本想缓口气,但申请执行人不干,他又去省里上访,他家在长沙,反正上访很容易。可我们执行干警就够累了,每人手上有数百个执行案件,如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这么折腾,我和同事们就都会累倒的。

       但实在没办法,我和执行局长再次带队,与干警们再去长沙,这次因时间太紧,我们未麻烦长沙法院,直接去拿人。早上六点去被执行人家,但被执行人夫妻都不开门。我们正准备破门而入,门开了。我们将被执行人及有妨碍行为的某妻抓获,当即带回涟源,双双关进了拘留所。

       “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这一次,被执行人夫妇的思想终于通了,同意还款。我们及时组织双方执行和解,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托人第二天就兑现,至此,这一原本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执行案,终于案结事了。

       四次拘留,艰难突破,这是我对该执行案的总结和感悟。我突然想到了三国时期诸葛亮七擒孟获的故事,孟获最终被降服并死心塌地为蜀国服务,是因为诸葛亮七次擒获了他,又七次放了他,以攻心为上策。

       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呢?我院四次擒获他,也四次拘留他,让他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自己如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永无翻身之日,法院会继续拘留,他永远没有尊严。

       司法拘留是重要的法律武器和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利剑,也是攻心的重要手段,我们绝不可因拘人难、麻烦多而少用甚至不用。这是我们的法律之剑、正义之剑,岂能束之高阁?

       利剑太短,其威力是远远不够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拘留措施也一样,十五天的羁押时间确实是短了点。

       作为一位曾在执行战线奋战多年的老法官,我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最长可达三十余天,法院的司法拘留也应如此,应予适当延长,最多可考虑延长至三个月。只有这样,才能对被执行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执行难问题才能更有效地缓解。
 
                                                                          (写于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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