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卦象与法院执行
2018-06-06 16:51:09 来源:华夏早报网
法院执行工作可从《周易》中找到许多灵感,可以借鉴《周易》六十四卦创新许多执行方法、思路和措施。
文/谭 文 革
《周易》为“群经之首”、“设教之书”,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自然哲学与人文实践的理论根源,是古代汉民族思想、智慧的结晶,被誉为“大道之源”。它有六十四卦,内容极其丰富,卦象、卦意非常玄妙,对中国几千年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及其它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近二十年来,我对《周易》有了兴趣,学习了解过,研究思考过,也有一些感悟,先后撰写与《周易》有关的文章近三十篇,其中部分就是探讨其法制思想的,比较典型的一篇文章是《周易思想与司法审判》,该文曾被《中国法院网》和其它多家知名网站采用。
近一个阶段来,全国法院上下都在全力开展大规模的执行行动,努力攻坚执行难问题。所谓执行,其实就是兑现,就是落实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绝大部分是金钱的给付义务,标的最小的也许就是一元钱,标的最大的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
中国有几句成语或俗语,如“现钱难舍”、“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见利忘义”、“见财起意”等,这些词都是贬义或偏向贬义,其中都有一个“利”或“财”、“钱”等,很多人都现钱难舍,少数人见利忘义,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拜金主义思想泛滥,金钱利益至上,人的诚信严重缺失。
由此可想而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该有多难,无钱的人不还钱,有钱的人也不还钱。我一直在想,如果我有一只下蛋的鸡,是绝对不会出借给他人去下蛋的,除非是我的脑袋进水了。然而,“借鸡下蛋”的理论在三十多年前就提出来了。现实中,许多被执行人都采用“借鸡下蛋”的办法,借了原告的钱,即使获了许多利,就是不还钱,这相当于借了原告的母鸡,已下了许多蛋,就是不归还母鸡。
我曾经分管过执行工作八年多,对于“借鸡下蛋”长期不还“母鸡”的被执行人是从不讲客气、从不软的,执行局每年要抓获“老赖”上千人,司法拘留四五百人。
近日,我闲读《周易》,突有所悟,法院执行工作可从《周易》中找到许多灵感,可以借鉴《周易》六十四卦创新许多执行方法、思路和措施。
如《周易》的第6卦,是讼卦,讼就是有争执或争议,最后演变为到法院打官司,如果原告赢了官司,法院判决生效了, 被执行人有财产,那么法院就必须执行,兑现判决。对于原告呢?也许他正是困难,急需一笔钱用,期盼法院尽快执行,让被执行人兑现。而这里的“需”也是《周易》的第5卦。
对于被执行人呢?欠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尤其当法院判决后,应自觉履行义务。《周易》的第10卦就是履卦。被执行人如不自觉履行,法院当然应强制执行,这对被执行人来说是不利的,要拘留和罚款,对被执行人是一个“否”字,《周易》第12卦就是否卦。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个喜讯和好事,用一个字概括就是“泰”,《周易》的第11卦就是泰卦。当然,被执行人出了钱后就能安定下来,由“否”转为“泰”,成语“否极泰来”就有此意。
法院执行案件就是“损益”的关系。如果执行到位,那么对被执行人是“损”,对申请人是“益”;如果执行不到位,那么对申请人是“损”,对于被执行人是“益”。损和益是一对矛盾,如能执行和解并兑现,就成了中庸,损益的矛盾就化解了。“损”是《周易》的第41卦,“益”是《周易》的第42卦。
法院执行案件,关键是兑现。而《周易》中就有一个兑卦即泽卦,为六十四卦中第58卦。那么,法院如何制服或降服被执行人,强制他们履行法律义务呢?《周易》中有几个卦非常明确的给了我们许多启迪。
一是“剥”。“剥”就是要剥夺、剥离、扣划、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金钱、存款,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是法院的执行权,也是最重要的执行措施和方法。《周易》的第23卦就是剥卦。
二是“困”。“困”就是围困、困住或控制被执行人,也包括限制其人身自由和社会活动。如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就是将其困在拘留所;如将被执行人抓获,强制带到法院讯问,这也是阶段性的“困”;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制度、限制高消费和其它的一些活动,这也是困。
许多被执行人是毫无诚信的,一心赖帐,躲避执行,总与执行法官老鼠躲猫的游戏,有的离家外出甚至举家外出,就是为逃帐。当申请人得知其下落,执行法官法警去抓他时,又想方设法逃遁。很有意思的是,以上的“困”、“离”、“遁”都是《周易》的卦,分别是第47、30、33卦。
三是“坎”。如果没有严厉的法律措施制约或惩戒被执行人,那么许多“借鸡下蛋”的人都不会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欠钱越多就越不想兑现。所以,必须从法律上给被执行人设一道坎,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就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被执行人难免牢狱之灾。对于被执行人来说,牢狱之灾就是他的坎,不兑现就无法越过。
《周易》第29卦刚好是坎卦,人们俗语中也常提到“坎”字,“坎”是指低陷不平的地方,如坑穴等,也指自然形成或人工修筑的高台、围栏等,可见“坎”是较难越过的。我国当前的刑法中规定了拒执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但由于程序复杂,要经过公安、检察阶段后,法院才能判处,因而司法实践中真正追究刑责的被执行人极少,未能形成足够的震慑力,这是必须尽快尽力联动并加强的。
当事人打官司是有风险的,案件执行同样有风险。有些案件能执行到位,有些则不能,这决定于被执行人是否有供执行的财产,决定于是否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决定于执行法官的方法、措施和执行力度。
对于申请人来言,案件如执行到位,则可称为“既济”;案件如未能执行到位,则称为“末济”。“既济”和“未济”是两种状态,只能居其一。《周易》中刚好有两个卦 :一是既济卦,为第63卦; 另一是末济卦,为第64卦。
有些案件无论法院和执行法官如何努力,都难以执行到位,人民法院对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这种司法救助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心、帮助、救济,也是一种恩泽。恰好《周易》中就有一个解卦和一个泽卦,解卦为第40卦,“解”有解困之意; 泽卦为第58卦,“泽”有恩泽之意。
解决执行难问题,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经过较长的努力过程,甚至需要长期的执着坚持,这就须有恒心,《周易》第32卦就是恒卦。“不恒其德,或承其羞”,如果没有恒心,不做长期奋斗的准备,只靠一场短期“战役”,恐怕效果不太理想。
《周易》中还有许多卦象,可以与法院执行做一番对比研究或探索,困文章篇幅问题,在此不再深入。总之,作为万经之王的《周易》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有借鉴意义的,持赞同看法也罢,不赞同也罢,《周易》思想对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很有帮助和启发的。
(写于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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