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群众举报:2018年1月14日中午11时许,陕西省蒲城县安监局法制股股长任旭东带领三名社会闲杂人员,光天化日之下,闯入蒲城县一居民小区,将在这里居住的一名50岁的妇女李某,在其家中殴打致伤 。报案后,蒲城重泉路派出所将殴打他人的任旭东等人,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当日上午,任旭东等4名人员,闯入李某家中,以其姐任晓敏和李某有其它纠纷为由,对李某进行拳脚相加,任旭东殴打李某,并致其头额部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7天,花费5000余元医疗费。显然,身为公职人员的任旭东,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法律严处。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也就是说,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任旭东等人的行为,当按“情节较轻的”处罚。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显然,作为公职人员的任旭东致人轻微伤,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显然,与其他人员一起殴打他人,即使不追究任旭东的刑事责任,也要进行必要的治安处罚。
所以说,对任旭东等4人私闯民宅,以及打伤李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根据具体违法,甚至犯罪情节,给予惩处。同时,对任旭东殴打公民致伤行为,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还应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更令人错愕的是,在公安机关审查处理期间,任旭东不但不收敛自己的行为,还跑到受害人李某侄子的单位,通过单位领导找到其侄子,并当面扬言:"你认识我不?我就是打你姑的人。"并对受害人李某叫嚣:"我舅是法院院长,我通天着呢,你要是这样弄,我让你在蒲城立不住脚,我舅把我往西安调我都没有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