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社:
我叫刘艳,女,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青云村白沙组。于2007年2月7日与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官桥村完全小学柯于江结婚,于2007年2月12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柯世杰,今年11岁。2016年9月30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决刘艳与柯于江离婚。
刘艳诉柯于江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6)鄂0222民初2195号。法院判决柯于江每月支付婚生小孩柯世杰生活费500元,小孩归原告刘艳抚养。被告柯于江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艳共同财产分割9万元整。共同财产:住房一套126平方米(价值:约13万元)和一个14平米(价值:1.9万元)的车库归被告柯于江所有。
从判决书生效之日(2016年10月15日)起至今,11个月,应支付11500元,我前夫柯于江实际支付了一万元人民币,还差1500元。柯于江本应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艳的9万元整,至今一分未支付。法院执行未果,将柯于江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予以公告。
离婚以后,柯于江经常骚忧我,向我炫耀当校长的叔叔和法官关系怎么怎么好,就是不去交钱我拿他也没有办法。导致我与小孩柯世杰的生活困难,给小孩身心键康造成不良影响。
(2016)鄂0222民初2195号案件生效后,法院依原告的要求移交执行局。案号(2016)鄂0222执1158号。两年来,我多次打电话向执行法官王保国(联系电话0714—7354331,18971778331)咨询执行情况,可他很少接我的电话。
其实,被执行人柯于江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在一审期间,被执行人柯于江就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十万元人民币存款转到其父亲柯美主的银行账户,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5200142215471。我当时拿到了原始的银行凭证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要求依法分配,但是法官居然视而不见。被执行人柯于江是在职的老师,月月有工资收入,所以,我怀疑执行局的法官有循私枉法,导致执行不到位。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离湖北阳新县几百公里。经济困难,往来不便,还要照顾正在读小学的儿子柯世杰。结婚期间,我受尽柯于江的百般折磨,不得已而离婚。离婚之后,因案件执行不到位,生活困难。
至今为止,我除了看到被执行人上了失信人名单外,就无下文。请求贵报社予以监督,帮助投诉人拿到应得的财产,让我儿子能够顺利求学,安静生活。
此致
特谢所有维护正义的好人
投诉人:刘艳
201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