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广东韶关学院52岁的二级教授娄高明是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2015年,他被控贪污和受贿,多次开庭后,于2017年1月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就在日前,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通报,“该教授利用学院提供的科研活动条件从事获取横向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的行为,应以民事合同约定处理,不应进行刑事追诉”,娄高明最终可能被判无罪。
以往,高校教授涉贪腐,多是高校中的基建、招生等问题,且涉案教授也多兼任学校的行政岗位,很少因为科研本身的问题“出事”。但是近年来,反腐的旋风也刮向了科研经费,不少教授都纷纷栽在了科研经费上,最多者甚至被认定贪污了近千万科研经费。有律师统计,近年已有三十多个教授栽在了这个罪名上。
但是被省高院发回重审的娄高明案却与上述案例不同。上述案例是教授们虚构购销合同或是虚报发票,套取科研经费,而娄高明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娄高明利用教授和研究所所长的身份之便,使用学校的科研条件,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科技服务,收取费用共计一百多万元。但在娄高明本人、其家属和律师看来,这种行为的本质是科研人员在外兼职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收益,也是符合国家允许和鼓励高校教师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得合法收入的政策。
2016年7月,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
这种区分的背后实际上指向的是科研活动的本质。科研活动作为一项创造性的活动,其实质在于创造新的价值,而这种价值除了促进科技自身的发展以外,也包括服务社会的价值。这也是国家为何出台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的初衷,目的就在于充分发挥科研人员服务社会的价值。
因此,娄高明凭借其科技能力在外兼职的行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具有服务社会的价值,从犯罪的危害性上来讲,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相比之下,其他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导致了科研经费被滥用,影响了科研活动的开展,因而是具有破坏性的。
从更深一层次讨论,娄高明案之所以发生,也与我国目前不完善的高校科研人员管理机制和学术评价机制有关系。在科研人员管理方面,科研人员的身份定位不清晰,到底类似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的劳务人员,还是特殊的相对独立的科研人员?海外一些名校对于是否允许教授兼职,如何分配科研收益等等,均和教授有明确的约定。在学术评价机制方面,我们不少高校长期存在轻教学重科研的现象,在科研上又存在重立项轻结项的现象。只要争取到重大项目,就计算为取得一定成果,至于是否结项以及结项的成果和质量如何,则少有严格的把关。这种情况下,科研经费很容易被滥用,不是用于努力做出优秀的成果,而是成为个人获利的小金库。
一个本来可以做出更多科技贡献的教授,因为一个事实不清的案件,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多。娄高明案已经发回重审,但中国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却还要面临众多考验和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