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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回收应有明晰的权责界定
2018-03-06 10:26:43 来源:企鹅号


    过期药品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当普通垃圾处理的过期药品可能会污染土地、水源,破坏生物链。深知这一危害的居民王女士最近却发现,过期药无处可送,只能自行处理。目前本市过期药品回收情况如何?居民如何处理过期药品呢?记者采访调查了6个区的部分社区后发现,家庭过期药遭遇回收难,尚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对全市家庭过期药品进行统一长效的规范化管理。(3月5日《北京青年报》)

    过期药回收难,一直是悬而未解的难题。多数情况下,要么是临效或过期药品无回收点,过期药无处可送,家庭将“废药”清理出来之后,与垃圾一起丢掉;要么由社区、公益组织设立的回收箱消失或塞满无人回收,处理过期药成了“居民的事”。之前有媒体报道,一些不法分子在城市低价收药,到农村高价卖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危及公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如果药品同垃圾一同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过期药品纳入环境污染源类别。《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无论从药品安全还是环境污染的角度讲,对过期药品的回收问题都应尽快解决。当前,过期药品回收难,主要体现在“无人负责”下的主体缺失,法律明确了“要回收”的原则,但谁来回收,怎么回收,不回收怎么办,都缺乏具体的规定,过期药品的回收和处理存在严重的基础缺陷。没有明确责任,也就无法匹配必要的权利和利益。
   
    《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显示,我国约有78.6%的家庭都备有家庭小药箱,但80%以上的家庭都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过期药品约1.5万吨,如果用5吨的大卡车来运,至少需要3000辆。过期药品的回收和处理是个系统工程,首先家庭要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并能做到主动把过期药品交到规定的回收点,其次,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应是过期药品回收的主体,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处理;再次,社会组织和社区一级应当是药品收集的细胞,提供广覆盖和深支撑的服务;最后,则应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牵头责任,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理工作由环保部门、食药监部门还是市监部门来揽总负责,应当给予确定,并由其制定相应的方案,建立完善的制度,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此形成统筹协调,调动各方的机制。

    一项名为“家庭过期药”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家庭中,约90%家庭存有过期药品,95%的家庭成员处理过期药的方式为直接丢进垃圾桶。家庭主动清理和回收,是做好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理的前提,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英国主要是由家庭将过期药品放入印有专属标志的垃圾袋中,乱扔进垃圾袋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其他国家或依托于厂家直接上门回收,或者由药店有偿回收,但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必须将过期药品回收纳入法律规范,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

    过期药品回收之所以存在“主体缺位”的先天不足,跟全社会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不足密切相关。长期以来,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都保持了高度的延续性,却未能将药品回收纳入其间,使得药品管理未能实现“闭环循环”,而存在巨大的真空和空白。当务之急,则应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政府主管机构、药企、销售机构、公众、社区和公益组织等在过期药回收工作的具体权责,责任主体归位才能最终建立过期药回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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