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4日)有媒体报道了一起假红头文件定夺了一个千亿煤矿产权归属的案件。通过这起案件,人们可见在自然资源领域一个真的红头文件的威力。
上述报道称,这起千亿矿权纠纷源自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开发遇到资金困难后,将公司股权一股二卖。这其中的蹊跷当然在于为什么香港商人在卖出股份后,并且在买家的资金已经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又杀出一个程咬金来。该报道称,在2015年底之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财产转让都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因此,一股两卖中的后来者,正是凭着青海省商务厅的一纸红头文件而在几年诉讼过程所向披靡。
不过,也正是这一纸红头批文,折射了太多的官场与市场、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上述调查报道说,这个定夺千亿矿权的红头文件一露面,其真实性即引起参与诉讼律师的怀疑。为此,律师向法庭出具了10组证据对涉嫌伪造的青商资字(2005)296号文件加以证伪,均未被采信。然而,法庭调查笔录却显示,当庭审法官到青海省商务厅调查该案相关情况时,该厅主管官员即已答复说,自所调查案件源起时间起,青海省“商务厅一直未做过关于其任何变更的申请和批复”。这个说法实际上已经间接证实了296号的真伪,至少为法官的进一步调查留下了线索和指向。
在另一次法院调查中,青海省商务厅上述同一主管官员又一次明确表示,有关股权变更申请,那家与青海省商务厅同在西宁市海晏路2号国贸大厦办公的后来买股者“提出过,但未审批”。更奇怪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纠结于上述红头文件的真伪时,青海省商务厅却两次向法院发函称“当时具体经办人”“现在国外学习无法求证”,“查清事实后即向法院正式回复”。然而,青海省商务厅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当时具体经办人”正在商务厅正常上班,并未出国学习,而青海省商务厅也始终未将最后结论正式回复法院。
青海省商务厅的态度如此,要求甄别其红头文件真伪的努力会有什么样的结局,并不难料。所以,自2007年开始,在穷尽了申诉、检举、投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后,在10年时间里,上述红头文件的真伪仍不可知。走投无路的欲辨真伪者,只得上网发帖以求公道,由此引来了青海省纪委的关注。经青海省纪委查知,青海省商务厅的确出具过青商资字(2005)296号文件,“但发出后不久发现有问题,作收回撤销处理”。
可是,就在今年4月和5月,青海省商务厅曾两次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并没有将其向青海省纪委查实的事实告知信息公开申请者,虽然其在给国家商务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已经再次确认“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在此,青海省商务厅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的一句话,也许更能说明问题:“我厅给申请人的答复中虽未明确该文件已被撤销的事实,但并非故意隐瞒抵赖。”
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溯及力,法律效力的丧失自行为发生始,等同从未做出过。如果法院以此为庭审证据,裁判就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当然,这也正是青海省商务厅在10年时间含糊其辞所引致的结果。这一结果,让后来买入股权者获利超百亿,而先买者只有堆起来近四米高、装了13箱的700多封申诉、控告和检举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