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芦山县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9-04-17 20:50:05 来源:华夏早报 编辑:贺强
导读:何某某不仅触犯刑法,而且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华夏早报讯(记者 罗晓天)4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副检察长袁永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此次庭审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分执法人员以及芦山县城内部分个体药品经销商等50余人参与旁听。
被告人何某某系芦山县某乡镇诊所负责人,具备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质,从医多年。2018年2月间,何某某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通过非正规渠道自行购买了“关节再生胶囊”、“金肺胶囊”两种药品,并放置到自己经营的诊所内,以每瓶25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共售出“关节再生胶囊”100余瓶、“金肺胶囊”10余瓶。2018年4月16日,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何某某经营的诊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关节再生胶囊”和“金肺胶囊”。经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何某某不仅触犯刑法,而且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结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焦点分组向法庭举证并发表出庭意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何某某在雅安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在其诊所所在地张贴警示公告,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承担相应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金肺胶囊”和“关节再生胶囊”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被告人何某某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雅安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芦山县太平镇张贴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可的警示公告,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承担4050元赔偿金。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认罪服法。
庭审结束后,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案的办理,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切实维护民生民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参加庭审的执法人员也表示,通过本案的办理,对芦山县辖区内其他的药品经营者也敲响了警钟,一定程度上能震慑违法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对广大消费者药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有一定促进作用。参与旁听的个体药品经销商表示通过观摩今天的庭审,增强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药品安全。
相关热词搜索:芦山县 罗晓天
上一篇: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现场会召开
下一篇:四川荥经县:严抓社区戒毒和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