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999年10月28日,贵州石阡县羊角山重晶石矿采矿权人吴鸿尤依法到石阡县地质矿产局(后合并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和《矿产经营许可证》。在所持证件5年期限到期之前,吴鸿尤前后两次依法定期限到石阡县国土局提出延续采矿的口头申请。
“延续矿权的问题县局没有这个权利了,已收到地区局去了。有关这个问题不只你一家,这个问题是我们国土部门内部的一个遗留问题,到时由我们代替你们到地区局去申请续办。我们一定会帮你们办妥。”在得到有关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后,吴将延续矿权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交给石阡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答应抽时间转送到铜仁地区国土局,代为办理延续采矿权相关证件。
本来以为一切都已妥妥的了,但等来的却是矿权被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易主”。事后,经吴鸿尤了解,石阡县国土局未能及时为其向铜仁地区国土局申报延续采矿权,导致其采矿权证件未能续期,其矿山被他人非法“占有”。
矿权事件发生后,吴鸿尤向各级部门书面信访、行政诉讼。期间,尽管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认定铜仁地区国土局(现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将羊角山矿采矿权协议转让给明美公司缺乏法律依据。铜仁中院再审也撤销了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给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但直到2018年1月22日吴鸿尤在绝望中去世,该矿权仍未得到落实。
吴鸿尤之子吴天松说:“无论是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现自然资源厅)的复核意见履行以协议方式完善矿权人的手续,还是以其他方式弥补该矿的经济损失,都遭到市自然资源局的无理拒绝和法院的驳回。”吴天松认为,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对于省国土资源厅的复核意见、省检察院的抗诉以及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都不予理会并故意设置障碍,严重侵犯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羊角山重晶石矿的采矿许可证。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靳淞 董一泽 发自贵州铜仁
恶意隐瞒:矿山被莫名注销 父亲如大病一场
20世纪90年代,改革的春风吹响奋进的号角,全国各地掀起了经济大潮,进入了城乡发展的快车道,吴鸿尤就是最早在这股“经济大潮”中冲浪的一员。
贵州省石阡县白沙镇不仅矿产资源丰富,而且富商云集,历史上出现过“清明上河图”的繁荣景象。其重晶石矿也成为当时发展地方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1999年10月28日,吴鸿尤凭借自身的专业特长选择了矿产行业,带上多年积蓄,到白沙镇办起了羊角山重晶石矿厂(以下简称羊角山矿)。
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羊角山矿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和《矿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分别为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石阡县地质矿产局(现自然资源局)。
就这样,羊角山矿以自产自销的方式,在该镇化塘村正式创办。该矿的创办,不仅解决了附近村民的就业问题,还为政府分忧解难,增加税收。
据当地村民回忆,化塘村羊角山当时是泥巴路,下雨天坡陡路滑,很少有人能够上到山上去。自从吴鸿尤来这里开矿后,把路面拓宽修建了水泥路,带动了当地经济,增加了村民收入。
“所有积蓄被父亲投资于矿山,在家中最困难的时候,他还想到借款再次扩大矿山规模,本应是件好事,但好景不长,矿山却被莫名注销。”吴鸿尤之子吴天松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在矿山看到,曾经开矿的地方,现已长满杂草。沿着山体往上走,部分被“挖矿”的地方已下陷坍塌。
吴天松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那些塌陷的地方,是羊角山矿出现矿权纠纷后,被他人随意盗挖的清晰痕迹。”
而当地杨姓村民告诉记者:“大家都喜欢吴老板(指吴鸿尤),他不得罪村民,还为村民出资出力修路。自从他不在这里后,有公司过来这里挖矿,还有大型挖土机,大家都不怎么和他们交流。”
据吴天松回忆,羊角山矿刚“起步”,向主管单位申请采矿证延期的过程中,得知该矿已被石阡县自然资源局注销。这对父亲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吴天松说,父亲在所持证件有效期到期之前(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前后两次到石阡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延续采矿的口头申请。
2003年9月19日,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同意羊角山矿履行年检。事实上,首次申请提前了一年。
“羊角山矿被突然注销,父亲像得了一场大病,连续几天精神恍惚,憋在心里,没敢告诉家人。”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看到吴天松出示的石国土资字【2002】12号文件注销的17个矿区,羊角山重晶石矿位列其中,注销证号为黔矿采证石字【1997】13号。
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石阡县地质矿产局(已并入自然资源局)颁发的贵州省采矿许可证为黔矿采证石矿字【99】第02号,采矿权人为吴鸿尤。
吴天松说,注销证号和颁发证号前后不一。注销证号为黔矿采证石字【1997】13号;其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为黔矿采证石矿字第【99】02号,这是国土局违法事实之一。同时他认为,采矿证被注销后,国土局恶意隐瞒不送达持证人,而更蹊跷的是被注销后,年检显示却为合格。
吴鸿尤递交的申请延续采矿权的资料。
有意违规:国土局延办采矿证 投资百万积蓄“打水漂”
吴天松说:“羊角山矿与白沙镇化塘村委会签订了十年的重晶石开采协议,父亲是负责人。虽然采矿许可证到期,但按照协议仍能享受自身投资的相关权益”。
吴天松清楚记得,他父亲为了办理续矿权,多次去县自然资源局和市国土局递交延续矿权资料。
吴天松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羊角山矿被注销,是因为国土局故意拖延时间(不愿意办理续矿权),导致错过办证。之后,就成了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和铜仁市自然资源局以“证件到期,采矿权灭失,认定违规开采”的由头。“这对我们家,尤其是我父亲的人生是个致命的打击!”吴天松满脸沮丧地说。
2004年12月中旬,当吴鸿尤再次带上资料到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时,该局矿管科科长杨建国要求其写一份请求办理延续矿权的书面申请,找石阡县自然资源局领导签字后上交处理。
吴天松描述其父亲写好申请上交的经过,“父亲到国土局办公室找杨副局长签字,杨副局长拒绝签字。”
后来,在吴鸿尤强烈要求下,杨副局长于2005年1月19日写了几条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意见”,而且该意见是在被他要求更改申请日期后第三天签的。
据吴天松介绍,由于石阡县自然资源局未把羊角山续矿权的相关资料及时向铜仁市自然资源局申报,导致该矿在规定时间内采矿权证未能续期,在“矿权有争议”的情况下,矿山仍被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准许给明美公司。
吴天松认为,羊角山矿采矿权未能续期,又被他人非法占有后,投资近百万积蓄“打水漂”,其父亲精神状况不佳在抑郁中去逝,与市自然资源局不作为有直接关系。
2006年12月,铜仁地区国土局认定石阡县国土局在换证、注销等工作中有瑕疵。
程序违法: “批复”和“协议”取代招标 “引资”企业侵占矿山合法权益
吴天松说,父亲2018年1月带着遗憾去世后,他从未放弃对矿山的维权。他认为,虽然羊角山矿证件到期,但并不意味着矿山所有权丧失,毕竟与村里签订十年的开采协议。
吴天松说,其父在向上级执法部门反映续矿权时,才知道羊角山矿被注销。更不能接受的是,该矿后来又被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准许给明美公司。
他认为,这块地是有争议的,政府部门更不能以发展地方经济和第三方公司壮大规模为由,“私下”许可并牺牲其个人利益。
资料显示,2005年8月26日,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美公司)与石阡县政府签订了《石阡白沙柿坪重晶石矿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合同书》。
吴天松说,在维权期间,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却为明美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父亲当时很愤怒。
依照法律规定,有争议的矿区不能进行“招、拍、挂”,更不能办理证件,于是父亲将该局诉至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原碧江区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铜行初字第1号,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该院称,明美公司取得采矿权后积极生产,增加石阡县的财政收入,不论当时以“招、拍、挂”的方式或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都达到石阡县政府和铜仁地区行署所预期的要求。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2005年,石阡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将白沙镇柿坪矿区采矿权挂牌出让给明美公司。
同时,按照石府呈【2006】35号文件规定向铜仁行署请示,处置白沙镇羊角山重晶石矿采矿权,处置意见是协议出让采矿权。
吴天松说, 2004年4月21日,铜署发【2004】27号文件规定,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一律予以关闭和取缔。该文件出台时,明美公司既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又没有与羊角山矿协商,为何能取得羊角山矿区采矿权?
那么,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取得矿产经营权,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对此,吴天松出示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抗诉书。该院认为,国土局出让羊角山矿时“招、拍、挂”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抗诉书中认为,铜仁市国土局(现市自然资源局)对羊角山矿区的转让是以石阡县人民政府及铜仁行署的批复为据,直接将羊角山矿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转让给明美公司,期间并未有相关文件显示了“招、拍、挂”环节。
事实上,明美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在2006年10月,也就是说比铜署发【2004】27号文件晚两年才拿到采矿证。
吴天松说,羊角山矿区无论是按省高院的认定,还是197号文件规定,国土局都没有理由将矿直接以协议形式出让给明美公司并且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认为,国土局将出让柿坪矿区时实行挂牌出让及公告的事实,等同于对有争议的羊角山矿实行了挂牌出让公告的事实,是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
2012年10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行政抗诉。
程序违法:国土局神秘注销“采矿证” 采矿权到底是否灭失?
据了解,2002年3月25日,石阡县国土资源局注销了17个矿区,羊角山重晶石矿被列入其中。
与此同时,被注销的白沙镇白马重晶石矿至今也未得到任何赔偿。该矿权人赵朝举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在84年投资了五、六十万修建8.7公里公路,矿山被关闭后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没有任何结果。”
据当地村民回忆,羊角山矿一直由吴鸿尤在管理,并在矿山建有办公室和搭建相关矿产基础设施。
杨廷永和李其明都是化塘村村民,吴鸿尤在该村采矿时,他们都是村委会干部。
“当时一位高挑偏瘦的男子找到村委会,说要开发当地矿山,我们都很乐意,山上有矿开采卖钱后,我们村也有收益。”村民口中的“高挑偏瘦的男子”就是吴鸿尤。
吴天松出示的开发羊角山重晶石协议书显示,承包期限从1999年4月13日起至2009年4月13日止,期限为10年,签订日期为1999年8月27日。
据吴天松回忆:“父亲是老实人,所以村里才与其签订10年的开采协议。开采期间,因与矿区老百姓关系融洽,尽管多次申请续矿权未果,但矿山正常年检到2004年,期间并没有接到采矿权灭失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铜中行终字第12号显示,羊角山矿的采矿权证已废止,采矿权灭失地可以重新设置矿权。市自然资源局不同意给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故该矿的采矿权已灭失。
据吴天松回忆,到自家矿地维护合法权益,被行政拘留处罚,可能与矿权证注销有关,但法院判决却说“采矿权灭失”。
据铜地国土执信查字(2006)第2号文件显示,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已行文注销,但未送达持证当事人,且继续年检至2004年,认为该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已构成了越权办理登记手续,并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吴天松认定,国土局是执法单位,注销采矿证并没有通知持证人且持续年检至2004年,误导其可以继续经营并导致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吴天松说:“2006年,我们去市自然资源局信访才知道采矿证被注销。”
羊角山矿被石阡县自然资源局注销到采矿权人知晓,“被蒙”4年。吴天松始终认为,这是一个“谜团”,为什么自家矿山在采矿证未到期就被莫名注销?
据协议书显示,吴鸿尤与白沙镇化塘村签订的开发羊角山重晶石承包期限为10年,而采矿许可证期限为5年。吴天松说,证件到期,但承包协议还没有到期。
同时,国土资发【2007】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指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那么,采矿证到期,是否意味着矿权必然灭失?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系列矿权案获悉,采矿许可证到期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取得的矿产资源开采权权益必然丧失。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吴天松称,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审判一宗矿权延续行政再审案判决时表示,采矿许可证到期,只是表明暂时不能进行采矿生产活动,并不意味着对于范围内某种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储量开采完毕,也不意味着采矿权人全部权利丧失,其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不会天然灭失。”
为此,吴天松认为,在羊角山矿区案中,铜中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采矿证已废止,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故该矿的“采矿权灭失”是严重违法违规的。
2013年12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铜仁地区国土局颁发给明美公司的《采矿许可证》。
维权路坚:被评为“全国十大精品案件” 地方却不予落实
据了解,2015年,贵州省石阡县白沙镇羊角山重晶石矿厂与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纠纷抗诉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行政检察十大精品案件”,并被编入《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例选》一书。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17全省检察工作报告中,也曾被检察长当作全省学习的典型案例。
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抗诉下,铜仁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铜仁市国土局未依照法律规定对新设定的羊角山矿区的采矿权实行“招、拍、挂”程序,并且以协议方式出让矿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撤销市国土局颁发给明美公司证号为5222000610017《采矿许可证》。
吴天松说,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并没有理睬省检察院的抗诉和铜仁地区中院的再审终审判决。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在案例中点评到,市国土局是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它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既要受到有关行政法律的约束,又要受到国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认为,羊角山矿权案当地行政机关从提高明美公司生产规模、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擅自以协议方式取代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羊角山采矿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
羊角山矿权纠纷发生后,吴天松的双亲先后去世,他本人也因此离婚。而矿山维权还在继续……
2019年5月9日,吴天松以继承人身份向石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要求该局按黔国土资信核【2006】2号意见书以协议方式完善羊角山重晶石矿的采矿权,该局以吴天松和羊角山重晶石矿区无主体资格,羊角山重晶石矿区需实行招、拍、挂为由,不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矿权。吴天松申请行政复议,铜仁市政府8月31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
去年9月,吴天松向铜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石阡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和铜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要求铜仁市自然资源局按黔国土资信核【2006】2号意见书以协议方式完善羊角山重晶石矿的采矿权,并要求国家赔偿。去年11月5日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发现不属于铜仁中院受理,遂于11月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移送思南法院管辖。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