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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民警盗窃犯罪嫌疑人逾45万还赌债,获刑十年
2020-09-17 07:57:42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广东四会市公安局民警黎常发因赌博负债累累,其利用侦办案件掌握嫌犯手机的便利,以转账、消费、贷款等手段,共盗取三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犯资金455786 6元。

近期,江西一民警盗用嫌犯微信消费被刑拘一事引发舆论关注。无独有偶,类似的事情也曾在广东发生。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8月12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广东四会市公安局民警黎常发因赌博负债累累,其利用侦办案件掌握嫌犯手机的便利,以转账、消费、贷款等手段,共盗取三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犯资金455786.6元。
 
2019年11月28日,肇庆市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黎常发不服判决,上诉至肇庆中院。2020年6月18日,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黎常发的定罪、量刑以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但对其犯罪所得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相较一审判决减少了22723.63元。
 
盗窃案办案民警盗窃嫌犯资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黎常发盗窃案二审判决书显示,黎常发于2015年10月初入职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抽调到刑侦大队案管中心工作。从2016年至案发期间,黎常发多次进行网络赌博,欠债累累。为偿还赌债,黎常发利用侦办案件之机,窃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资金。
 
鼎湖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5月7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盗窃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对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对方某某取保候审。
 
在方某某被刑拘期间,被指派办理此案的黎常发私自占有方某某手机,在掌握了方某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方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方某某的资金转走,用于偿还其赌债,累计数额393284.15元。
 
此外,2018年5月15日,黎常发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方某某妻子索要了21000元现金,次日黎常发将该款项返还。
 
案发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方某某归还了全部款项393284.15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这起犯罪事实的认定,肇庆中院在二审中予以确认。
 
黎常发盗窃案案发,是因涉盗嫌犯方某某的报案。方某某被取保后,听其妻子说,黎常发在办案期间叫她将方某某的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交给他。5月24日早上,方某某到银行取钱,发现其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的款项被他人取走。
 
之后,方某某妻子打电话给黎常发,问他拿方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做什么?黎常发说过几天会解释清楚。方某某不同意,当日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方某某报案当天,四会市公安局监督室民警和刑侦大队民警到黎常发哥哥的住处找到黎常发,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随后,黎常发带着民警去到其岳父家,交出了藏匿于该处的方某某手机和身份证。
 
2018年5月29日,黎常发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此前曾两次作案,被判刑十年
 
在盗窃方某某资金之前,黎常发还先后盗窃另外两名嫌犯6.3万余元。
 
2018年1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吴某某,并于当天对吴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吴某某刑满释放。在侦查阶段,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在吴某某被抓后的数月里,黎常发私自占有了吴某某手机,在掌握了吴某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吴某某手机的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多次将吴某某的资金转走,并以吴某某的名义进行网络借贷。
 
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取吴某某资金累计71226.08元,另造成吴某某逾期罚息损失1922.11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黎常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资金53502.45元,另造成吴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损失共872.77元。
 
法院还查明,2018年2月23日,黎常发以帮忙减轻刑罚为由,向吴某某的姐姐吴某香索要25000元,但被吴某香拒绝了。
 
在吴某某案之后的2018年3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并于当天对贺某刑事拘留,5月5日对贺某取保候审。期间,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间,黎常发私自占有了贺某手机,在掌握了贺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贺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财付通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贺某的资金转走。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走贺某资金14000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这一金额应为9000元。
 
肇庆中院认为,黎常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查办案件之机,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机窃取相关信息,通过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秘密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55786.6元,用于偿还赌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2020年6月18日,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肇庆中院判决责令黎常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4375.22元、退赔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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