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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再“高尚”,也不能成为剥夺他人正当权益的理由
2020-02-20 22:43:48 来源:华夏早报 编辑:贺强

导读:不论再高尚的字眼,不论再伟大的理由,都不能用来强制性地剥夺任何人的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正当权益。

       文/《华夏早报》首席评论员 董哲

       95后女医生甘如意为赶回单位上班,选择骑车上路;黄冈一男子为去江西九江工作,选择划木盆过江。同样都是因为工作,同样都是“擅自”出行,但是结果截然不同。甘如意一路在交警等部门的帮助下,到达了目的地,还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嘉奖和广大网友的点赞;但是“划木盆过江”的男子不但被民警“查获”并劝返,还被戴上了“偷渡者”的帽子。

       人世间的事情就是这么具有戏剧性。被称赞者,是因为有了一个“抗击疫情”的高尚名义;被劝返教育者,则是因为“交通管制”和行为危险。两则新闻一对比,有些爱琢磨的市民就不禁困惑了:无论是骑行还是划木盆,其行为都是违反“战疫”时的禁行命令,性质是一样的,为什么结果却迥异?难道是自行车比木盆贵吗?非也,这是国人的一贯表现,若目的高尚,行为便不论。那照此而论,若说为“爱国”,“割让”些土地出去,是不是也是可以的呢?为了尽快实现“脱贫”目标,我们弄虚作假,可不可以呢?

       记得曾看过一部叫《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影片,该片是根据罗恩·伍德鲁夫的真实经历改编:1986年的达拉斯,罗恩被确诊为艾滋病晚期,被告知只剩下30天的生命,他所服用的药剂AZT是当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唯一合法批准上市的一种艾滋病治疗药物,但遗憾的是这药物让他病情恶化的更快。

       为了能够活下去,他开始研究各类未受当局批准的抗艾滋病药物和替代疗法,甚至非法走私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各种抗艾滋病药物,不少病人找到了罗恩所在的医院,并寄希望于罗恩能找到替代AZT的其他药物以及更有效的治疗方式。在罗恩的医生以及一个同性恋异装癖病友的帮助下,罗恩为了不违反美国“入关时每人只可携带90天的药剂量且不可用做商业用途”的条例,成立了一个叫“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组织,为俱乐部会员提供更多替代AZT的药物和疗法(相当于钻了法律的空子,会员缴400刀会费,他再“免费”发放药品)。

       该俱乐部迅速受到全国各地病友的推崇,会员人数和药物需求大幅增长,这引起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制药商对罗恩的关注,并对其多方阻挠。影片末尾是罗恩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制药商打官司,但是输掉了。他失望的回到住处,却意外的看到不大的房子里挤满了人,在向他鼓掌。”

       罗恩的故事同样也印证了他的目的是“高尚”的,但是不得不说他的行为在当时同样是违反了美国的法律。

       其实,无论是生存原因,还是工作原因,都不是任何人违反规定、禁令甚至法律的借口,就像任何高尚的原因都不是任何人违法犯罪的借口一样。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禁止更是不能为。国家出台的一部部法律法规,既规定了我们每一位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明确规定了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对于政府部门也一样。法律讲究规则和程序,有时候让人觉得束手束脚是正常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是做好事,就可以“想办就办”。仅仅有高尚的目的不够,还要程序正当、形式合法,必须接受合法性监督和审查。

       法治的着眼点不在于方便做好事,而在于限制做错事,防止做坏事。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主张、任何要求,无论冠以何种高尚的目标,都不能以违法的方式表达。违法就是违法,其性质不会因为它标榜了什么伪命题而有所改变。

       当然,有些人假冒高尚,行为违法。即使不违法,也是卑鄙的。所谓的为了达到或实现高尚的目的而不顾违法?这算什么高尚?这是自私。如今社会这种人还真不算少数,各方面各行业各领域都有。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什么样的伤天害理的事都敢做。

       如果是为了所谓追求“高尚”,却不择手段卑鄙龌龊甚至违法,那好比“掩耳盗铃”,愚蠢至极。因为他们打着“高尚”的幌子,实则是蒙骗和自欺,引人错解,造成曲意假象,混淆视听。

       这两天媒体报道的“湖北孝感一家三口在家中打麻将被打”事件,就充分暴露了基层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为自己肩负着疫情防控的职责,臂膀上戴着“红袖标”,在执行着无比“高尚”光荣的任务,就可以肆意妄为了。

       不必怀疑,在广大人民正遭受新冠病毒猛烈攻击的危急时刻,他们辛苦奔走在抗疫一线,这种尽职尽责的敬业奉献精神是值得赞赏的。这种精神也是一种高尚的情怀。

       但是高尚的情怀,只可用高尚的举动来表达。任何暴戾的、丧失理智的、损害他人的、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都不可能表达高尚的情怀,不可能实现高尚的目的。

       以一个高尚的名义,实施不恰当的行为,只会适得其反。

       和甘如意骑车赶往工作地参加“抗疫”的事件一样,这里最容易引起误解的点都是“因工作原因”。难道因为工作上的事,大家都可以不管不顾防控“禁令”,搞个人特殊了吗?难道因为工作,防控值勤人员就可以对居民大打出手了吗?

       假如现在有一群嗷嗷待哺的孤儿无衣无食需要救助,于是我就化身成一个“侠义大盗”专门去劫富济贫。因为我有一个高尚的理由,所以我就可以违法犯罪了吗?当然不可以!

       不论再高尚的字眼,不论再伟大的理由,都不能用来强制性地剥夺任何人的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正当权益。

       当然,现实生活中,在具体事情和问题的处理中,法理和情理还是应当要兼顾,完全按照法理和完全讲情理都是偏颇的。如果真的是因为工作原因,相关部门有一些网开一面的行为也是可以的。但是这里不代表要由着每个人的性子来,不代表法律就允可。

       兼顾律规,又不失人情;严肃纪律,又不生硬。这一切都应建立在实事求是基础上的智慧把控,同时也是对各级党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行政能力的一种考验。就好像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马谡不听话擅作主张,失了重要的战略要地,诸葛亮为了严肃军纪,必须斩了他,这个没商量。但是诸葛亮斩他的时候要考虑人情,毕竟是跟了自己这么多年的老将领,而且其他的士兵都在那看着,如果诸葛亮表现得太狠了,大家可能也会有些微言。

       所以诸葛亮怎么办的呢?他哭了,而且哭着和马谡说,以后你儿子就是我儿子!军纪严明,又恩威并重,诸葛亮确实厉害。所以,有时候我们在做事时也要学这种中庸,中庸就是刚刚好,把握好度,不偏不倚,不走极端。

       不过,我们讲“中庸”,针对的是为人处事的方法,不是主张要我们以“高尚”的名义行卑鄙拙劣之实,更不是纵容违法甚至犯罪。法治的内涵之一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违法就是违法,不管用什么口号美化。比如,前不久的香港“修例”事件和一直以来的大规模的“占中”等骚乱事件,那些始作俑者总是拿“公民抗命”、“违法达义”等思想来荼毒年轻人。其实,法庭已经阐明“公民抗命”的本质就是违法,“占领”行动属严重罪行。“公民抗命”不能开脱罪责,尊重法治始终是每一个人都应坚守的基本信条。
  
       在法治社会里,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守法,任何“高尚”的名义都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这本来是一个法治常识。然而,现实中总有人反其道而行之,企图以违法或者暴力的手法谋求事情的解决,目的的达成。实际上,有些人不是不懂法治常识,而是为了目的不择手段,抑或是乱作为和胡作非为。

       “为了达到一个最高尚的目的,可以使用最卑鄙的手段。”希望马基雅维利主义者们这种关于“目的使手段正当”的论调,不再在我们的耳边响起。期盼那些习惯头顶“高尚”帽子的人,都能将“高帽”早早摘下,让明媚的阳光遍洒大地,普照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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