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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拒不执行上级裁定?莫让“司法白条”大行其道
2020-10-17 19:11:57 来源:华夏新闻-华夏早报 编辑:贺强

导读:维护法律权威最基本的就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但如果诸多司法判决不能执行,那么司法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建设法治社会将成一纸空谈。


       文/华夏新闻-华夏早报首席评论员 一泽

       据9月30日澎湃新闻报道,因与广州方圆地产、广州辉鹏房地产合同纠纷,2018年,民营企业增城市增林贸易公司价值2.8亿财产被保全查封。2019年6月27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圆地产、广州辉鹏房地产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全部诉求。2020年6月1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方圆地产、广州辉鹏房地产的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日,广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增林贸易公司被查封的2.8亿财产予以解封。增林贸易公司代理律师高鹏表示,广州中院执行局至今不予执行。因为查封,增林贸易公司每月增加的银行利息高达百万元。9月29日,澎湃新闻致电增林贸易公司实名举报的广州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符锐兰,但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增林贸易公司最终赢了这个官司,广州中院也作出裁定,将之前该公司被查封的2.8亿财产进行解封。“妈妈的话,尤其是正确的话,孩子总应该听的”,按理说,广州中院已作出解封裁定,作为广州中院内设机构的广州中院执行局只管执行和落实裁定,按期将查封、冻结的财产解封就是了。为何裁定作出三个多月了,广州中院执行局仍然拒不执行“妈妈”的决定?又是什么让其“叛逆”到敢公然忤逆上级机关的法律意志呢?如果非不可抗阻力,要么就是这里面另有什么隐情?

       不过,道理上虽然讲得通,但如今不讲道理、不按套路出牌的大有人在。那么,我们再从法律上说说,熟悉该案的增林公司代理人分析认为,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方面的涉嫌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院在保全财产后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是2018年11月9日,但是其没有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而且是在两次开庭后(约在2020年4月份),被告的代理律师和法官争吵后才取得了案涉的保全裁定书,法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该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二、法院在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上涉嫌违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被告增林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23日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2020年6月29日前必须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但是法院在2020年7月2日才作出(仅是裁定书上载明的日期),实际送达的时间是2020年7月31日,而且是被告的代理人到法院通过信访才获取到裁定书。

       第三、法院对于生效的裁定没有立即执行,让“司法白条”大行其道涉嫌违法。法律仅规定了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时限,但是对于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时限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参照财产保全裁定实际交付执行的时间进行的。即非紧急情形,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具体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以上一长串的法律解读虽然枯燥无味,但正如那句“话糙理不糙”,跟司法人员打交道你必须得“讲法”。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普通老百姓想跟有些司法机关讲理根本“没门”,“讲法”更讲不赢。很多时候,道理和法理都掌握在有权有势的人手中。行政干预司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事儿,在不断曝出的司法腐败案例中无不体现的淋漓尽致。

       再回到增林贸易公司财产解封案,依法律规定,法院做出解封裁定后,实际解封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五日。情形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为什么广州中院执行局至今却不予执行解封,原因在执行局还是执行法官个人的问题?由于负责该案的广州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符某某拒绝接受媒体采访,我们也就不得而知。

       不过,倒是增林贸易公司在一份举报材料中透露,“方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某和负责查封执行的庭长符某某是特别好的朋友,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阻止执行局经办法官办理解除查封和拒不解封……”。对此,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未公布前,笔者不能妄下结论。但该案中是不是存在一方企业勾结法官,损害另一方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究竟有没有司法腐败问题发生?相信相关部门介入后,经过认真客观的调查,真相就会水落石出的。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意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如果有关部门和个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充分说明了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治社会是通过众多司法判决,来达到定纷止争、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因此,维护法律权威最基本的就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但如果诸多司法判决不能执行,那么司法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建设法治社会将成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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