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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10万欠款判决利息竟达203万 法院被指多次枉裁
2021-06-08 15:35:42 来源: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编辑:贺强

导读:李忠举认为,原告的起诉明显证据不足,不仅有虚假诉讼嫌疑,还可能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


       核心提示: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的房地产开发商李忠举在当地开发建设如意家园项目过程中“屡遭不公”(详见华夏新闻早前报道《内蒙古一商人被逼“作嫁衣” 称耗资近亿开发房产却遭人霸占》),先后被多家公司和个人以追讨工程款和借款为由起诉到呼伦贝尔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李忠举称,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均存在着不顾案件事实枉法裁判、支持被告虚假诉讼等情况,目前已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要求追究相关人员以及法官的责任。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王芳 报道


       证据显示款项已结清 仍被判支付工程款和高额利息

       2012年9月20日,原告王长福与被告扎兰屯市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意家园项目部(以下简称如意家园项目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如意家园项目部李忠举已经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但是原告王长福对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工程款事实,不予承认。对被告李忠举通过于学龄(李忠举女婿)支付工程款10万元的事实,有回款凭证,有王长福收到此笔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于学龄和原告王长福并不熟悉,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事实。

       李忠举称,本来此款是李忠举让于学龄打到王长福账户的工程款,王长福却抵赖此款不是工程款,捏造事实,向法院起诉李忠举尚欠其工程款10.426万元,在双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虚构两年利息435.6万元,起诉到扎兰屯市法院。通过原告捏造的事实,扎兰屯市法院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4万元,按照银行贷款两年利息213.9766万元,王长福还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了被告的房产435万元,使被告的房产不能出售、顶账和出租,按照银行贷款逾期利息年利率8.7%计算,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17.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李忠举上诉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中院维持了使用两年期限的10.04万元工程款和双倍的利息,纠正了一审法院利息计算上的错误,维持利息12.3556万元。“一审法院光利息就多算了210.161万元,多算了20倍,这是多么明显的枉法裁判啊!”李忠举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和王长福的诉讼请求以及两审法院的判决,在其完全不欠王长福工程款的情况下,王长福捏造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虚构银行利息向法院提起435.6万元的虚假诉讼,而二审法院判决也仅支持22.79万元,从而可以认定原告王长福虚假诉讼金额达413万元,事实上被告根本不欠原告一分钱工程款,原告王长福提起的435.6万元都是虚假诉讼。

       李忠举称,王长福通过虚假诉讼诈骗被告400多万元未遂,通过法院实际占有被告22.7817万构成既遂,给如意家园项目部和李忠举造成17.5万元的损失,已经构成虚假诉讼诈骗犯罪,请求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嫌疑人王长福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扎兰屯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也应该追究主审法官王强等人的相关责任。
 

 

被诉10万欠款扎兰屯法院判决利息竟达203万。


       判决合同无效却仍判付违约金遭质疑

       据李忠举介绍,扎兰屯法院枉法裁判不只王长福虚假诉讼一案,在原告郝彦祥、郎永强与被告李忠举、如意家园项目部、扎兰屯市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意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虽然判决合同无效却支持违约金的判决也明显违法。

       据被告李忠举介绍,原告方郝彦祥、郎永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是自然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不存合同违约问题和违约金问题。但法院虽然认定郝彦祥、郎永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却判决维护了原告提出的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被指不顾原告主体错误就强行审理下判决

       而关于扎兰屯金马公司和如意家园项目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李忠举表示,法官巴彩宣在判决中同样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

       在扎兰屯法院(2018)内0783民初1615号判决书中,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8月,原告金马公司承建如意家园项目部6号楼,由陈长胜做现场管理,双方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金马公司与被告口头约定六号楼施工价格与七号楼相同(此口头约定被告不承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金马公司和被告口头约定完价格后,委托陈长胜做现场管理,郝艳祥、郎永千和陈长胜、利岩成立了如意家园第五施工部,2015年2月15日,六号楼建设竣工。

      
2013年9月20日,被告李忠举和陈长胜签订如意家园项目部4号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号楼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价款: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工期:2013年至2014年全部完工,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信用社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支付违约金。但是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停止施工。2017年10月24日4号楼竣工。

       李忠举认为,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明显不当。据其介绍,2012年8月,陈长胜以个人名义承包建筑如意家园4号楼并组织施工,2013年陈长胜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整个过程中金马公司都没有参与,陈长胜组织工人进行施工,项目部将工程款拨付到陈长胜个人账户(有陈长胜个人签字的收款收据),工程完工后,如意家园项目部也与陈长胜个人签定工程结算单,从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工程款支付对象均能证明陈长胜是实际施工人。

       李忠举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2015年2月施工完毕后,陈长胜和如意家园项目部为了应付政府的监管和登记备案需要,双方协商与金马公司在2015年6月2日后补了一份施工合同。而在签订这份合同前的2015年2月工程已经竣工。但是扎兰屯法院法官巴彩宣违背事实,在原告不适格的情况下不驳回起诉,违法判决。

       “原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原呼伦贝尔盟二建公司转制成立的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国家二级资质的正规建筑企业,承包建筑工程能不走招投标程序和签署建筑施工合同,而是口头协议工程款吗?”李忠举称,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居然认定金马公司和如意家园项目部口头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金马公司没有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认定扎兰屯市综合执法局干部陈长胜是金马公司委派的现场管理,已然认定陈长胜是金马公司所属一名现场工作人员情况下,却在判决中把陈长胜列为本案第三人,对案件诉讼参与人主体地位认定相互矛盾。而为了使个人签署建筑承包合同达到有效的目的,生拉硬拽认定金马公司为适格原告。法官明显是不顾主体错误,强行审理案件。

       李忠举认为,陈长胜个人与如意家园项目部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但是巴彩宣法官违背事实认定工程是金马公司承建施工,金马公司与被告签订口头施工合同有效,是明显的枉法裁判。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是原告金马公司与被告如意家园项目部口头签订了的建筑承包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民法典》第789条规定,金马公司在施工前没有和顺意公司签订书面建筑施工合同,也没有经过招投标,合同无效其中的违约条款当然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因此,无论是陈长胜个人与如意家园的施工合同还是金马公司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法官巴彩宣根据无效合同判决双倍违约金142.36万元,给被告如意家园项目部和李忠举造成巨大损失,是明显的违法判决,请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法官巴彩宣的刑事责任。
 


呼伦贝尔中院对此前扎兰屯法院判决的10万欠款230万高利息一事予以纠正,撤销扎兰屯法院之前的判决书。


       出借人被指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诈骗仍获法院支持

       2012年,被告李忠举来到扎兰屯市开发如意家园小区,由于资金不足向杨德蒙小贷公司借款,当时一共借了7笔款合计156万元,已经连续归还575727元,尚欠本金984273万。

       李忠举说,在还款过程中,他每还完一笔本息后,杨德蒙就让他重新打条,不给原条,称没有带在身边,过后在给,或者找其他借口不给,就这样杨德蒙用欺骗手段,欺骗他多打7张欠条。

       2016年11月9日,杨德蒙、曲恒才向扎兰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14张欠条共起诉545.3067万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108.3945元,按照436.912万元主张债权,在一审中只提交了14张借据,称500多万元借款均为现金交付,没有收款收据和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李忠举对欠据数额不认可。

       “扎兰屯法院没有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直接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做出判决。”据李忠举介绍,一审判决其支付原告杨德蒙、曲恒才人民币436.912元。李忠举不服,上诉至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忠举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其所打的欠条有两张写明了债权人是杨德蒙,还有四张借据杨德蒙在借据上注明是现金交付给他。原告曲恒才是牙克石市人,二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债权人。而杨德蒙在法庭陈述,所有借据都是李忠举给杨德蒙打的,借出的钱是曲恒才的,李忠举和杨德蒙之间订立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忠举给杨德蒙打借据,李忠举和杨德蒙之间产生借贷合同关系,至于杨德蒙向谁借钱或者从银行贷款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曲恒才和本债务纠纷一点关系都没有,不是适格原告,法院认定曲恒才也为债权人明显不当。

       李忠举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此条款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另外,李忠举认为,原告的起诉明显证据不足,不仅有虚假诉讼嫌疑,还可能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李忠举称,原告杨德蒙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借条明显不合常理,有“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嫌疑,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扎兰屯法院法官周正宇不认真审查,仅凭欠据做出违法判决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追究法官周正宇等人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期间李忠举因王长福等人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曾多次去往扎兰屯公安机关报案。记者采访中,呼伦贝尔市扎兰屯法院法官周政宇、王强拒绝采访,法官巴彩宣拒接电话。
 


被告李忠举通过其女婿于学龄向王长福支付10万元工程款的回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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