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备受争议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拍卖案有了新进展。此前,华夏早报以《标的物存权属争议仍被挂网拍卖 东莞一法院被指违法执行拍卖程序》为题报道了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沙田成隆鞋材厂等一案。此前,该鞋厂所在地的土地和厂房被法院多次拍卖,也多次撤回拍卖。但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一则拍卖信息显示,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准备将这块土地和厂房于10月27日挂网拍卖。这次拍卖之前,案外人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也已经受理。但法院执行局在异议申请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依然准备网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布的拍卖公告显示,拍卖的是位于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百亩小组深树公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起拍价为46246614元,保证金为4620000元,增价幅度为231000元(或其倍数)。
该拍卖公告称,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图为拍卖公告。
这块即将被拍卖的地就是华夏早报此前报道的东莞市沙田成隆鞋材厂的土地和厂房。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这块土地和厂房被拍卖不止一次,因异议人质疑,经历了多次网络拍卖、撤回拍卖等程序。
2020年12月3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未作出“拍卖裁定”的情况下,决定于2021年1月31日网络拍卖此地和厂房,2021年1月20日,郭某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随后的1月22日,执行法院撤回了拍卖。
让郭某某想不到的是,2021年2月4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没有组织任何听证相关程序、也没有有效通知异议人的情况下,再次将有权属争议的涉案标的物提交京东拍卖平台公告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3月7日。更让她不解的是,执行局于拍卖公告发出整整4天后即2021年2月8日,方才匆忙通知异议人拍卖的情况。2021年3月5日,因发现执行标的物可能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撤回拍卖。
2021年4月25日,郭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拍卖的标的物首次申请查封的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所以郭某某应当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作为被异议人提出异议,因此,法院驳回了郭某某的诉求。
记者了解到,上述拟被拍卖的标的物被多家单位提出查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第一个提出查封,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二个提出查封。“按照查封的时间,法院应该先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作为第一执行申请人,但是法院最后的裁定却将第二申请人做为执行申请人,这样同时也侵害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利益。”
对于即将在2021年10月27日举行的再次拍卖,郭某某在电话中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法院执行局同样并没有通知她们异议人这次拍卖的情况,“根本没有考虑到我们的权益。”因此,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这一系列的“异常”操作,被异议人质疑为违法执行拍卖程序。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早在10月27日这次拍卖之前,郭某某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异议申请,这回被受理了。2021年9月2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审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其他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工作人员联系。
记者了解到,截至发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暂未对上述立案进行判决。“既然法院已经受理我的异议申请,就应该给我一个判决,在没有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再次进行拍卖,这是典型的置异议人的意见于不顾。”
对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否应该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早就有着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郭某某的异议申请被法院立案受理。
当事人郭某某告诉记者,东莞市第一法院执行局此次准备10月27日再次拍卖,是因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个担保函。关于这个担保函,郭某某表示,“我们一再向法院提出请求查阅这个担保函的内容,但是法院总是以各种理由去推诿,没有给我们展示这个担保函。且无论我们如何要求,经办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接见。直到延期了三次才确定在2021年10月21号给予见面。”
郭某某透露,“我们向法官要求查阅法官据以执行的担保函,法官只是给我们看了一下,但是不予复印不给拍照。同时法官也出示了一份保险公司出具的补充担保函,表示两个案件的都是担保函的担保范围。但是这个担保的补充担保函的落款时间是2021年10月20日。”到这个时候郭某某才正式明白到为什么法院执行局一直要拖延到10月21日才给予接见,原来一直是在等这个补充担保函的出具。
记者了解到,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刚启动拍卖的时候,郭某某就向执行法官询问为什么在异议期间仍然提供拍卖。当时的执行法官表示,仍然是沿用原来的担保函,所以按照规定可以继续进行拍卖。
“但是为什么现在却从2021年10月20日又出具一份担保函的补充函?如果当时的担保函是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的话,那么2021年10月20号出的担保函意义何在呢?如果10月20日的担保函是必须要出具的话,那么法院执行局在拍卖作出决定拍卖的时候又依据哪一份担保函?而所依据的担保函究竟有没有生效呢?”郭某某表示,她希望有关监督部门严查此事,后面有没有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
郭某某认为,法院执行局如此操作,侵害了她的权利,“这让我不得不产生联想,法院这么急得拍卖我的厂房,究竟意欲何为,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骚操作’?” 郭某某表示,她还将继续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