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讯(灯塔新闻记者 王芳)7年前,山东文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将对文登喜特恩特电动车有限公司(下称“喜特恩特”)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江重工”),因龙江重工在履行部分债权后未按期完成履约,2021年1月,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对喜特恩特及龙江重工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喜特恩特代位给付。
在诉讼过程中,喜特恩特向法院提供了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证明此笔债务应由龙江重工向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偿付。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于2021年11月6日撤诉。
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在诉状中确认其对龙江重工的债权合法有据。
撤诉后,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于2021年11月12日登报解除了与龙江重工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紧接着,文登开发区管委会把喜特恩特作为唯一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喜特恩特代位清偿其16555484元,并承担利息。
喜特恩特认为,文登开发区管委会此举明显属于“倒打一耙”,称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单方面登报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悉,此案因疫情原因近期将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
据了解,2013年7月16日,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将自己对喜特恩特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龙江重工,债权转让价格2028.261万元,并约定在2016年6月27日前付清。龙江重工受让债权后,向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交付了200万元,其余款项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支付。
2021年1月20日, 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对喜特恩特(被告)及龙江重工(第三人)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喜特恩特代位给付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工程款、税费共18282610元。在诉讼过程中,喜特恩特向法院提供了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证明此笔债务应由龙江重工向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偿付。在几次开庭之后,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在2021年11月6日撤诉。
而这次撤诉并非意味着该诉讼案件的终结。2021年11月13日,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的被告只有一个,即喜特恩特,诉讼要求喜特恩特代位清偿原告文登开发区管委会 16555484元,并承担利息。
文登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登报的形式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喜特恩特称,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之所以再次起诉并直接将他们公司作为被告,就是其认为其在2021年11月12日,在报纸上刊登的与龙江重工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解除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生效,债权转让协议已解除。“这种想法和做法是荒唐可笑的,几乎没有一点法律观念和意识。按《民法典》第562条及565条之规定,单方面登报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通知无效。因为龙江重工已经应诉过,并非找不到,联系不上。”
针对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一而再地起诉,喜特恩特认为对方是在无理缠诉。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德律云法律服务平台律师介绍,按《民法典》第545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喜特恩特与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同时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新的债权人为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债务人为龙江重工。关于这一点,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在第一次诉讼的起诉状中也明确承认:“其与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看到,在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工程款、税费应由龙江重工承担。喜特恩特的诉讼代理人呼伦贝尔德律云法律服务平台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第546条之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能撤销,即债权转让不得撤销。
喜特恩特诉讼代理人称,根据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双方商定的的履行方式中的相关约定,“甲方(管委会)承诺由其担保公司为乙方(龙江重工有限公司)受让的本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融资担保,对乙方运营此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过桥资金提供担保。”据此,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应自身用自己的担保公司为龙江重工融资提供担保来实现此笔债权。但文登开发区管委会没有为实现债权有所作为,是其自身的责任,属文登开发区管委会自身违约,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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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讲,龙江重工与我们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公司并不是龙江重工的债务人,他不还钱,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凭什么找我们要呢?”据喜特恩特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包括北京互生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股42%,香港悦泽投资有限公司占股40%,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8%,而龙江重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北京互生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而借款1500万元,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质押及部分股权转让手续,也因此其才承担了喜特恩特对文登开发区管委会的债务。故龙江重工对喜特恩特并没有债权。“文登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权利提起所谓的代位追偿权诉讼,他们将本次诉讼定位为债权代位权追偿是错误的。”
喜特恩特还表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龙江重工已经给付了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先期约定的款项200万元,已经部分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02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证明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之间的协议成立并生效。而根据《民法典》第509条之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文登开发区管委会应进一步要求并提供融资担保,协助龙江重工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的第四条第2款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日生效的《证据规则若干规定》中的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在第一次文登开发区管委会的诉讼中,其在诉状中已明确承认:“其与龙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据此,喜特恩特诉讼代理人认为,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法有效,应得到履行,其因债权转让发生的纠纷 ,应与龙江重工之间协商或诉讼解决,与喜特恩特没有关系,其现在主张诉讼喜特恩特属诉讼主体错误。
“何况该债权转让协议在2013年7月16日签订,截止文登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诉讼之日,已过去7年之久,早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他现在告我们就是企图让我们替龙江重工还钱,因为他们已经在龙江重工那里搞不到钱了,想倒打一耙!”喜特恩特有关负责人称,肯定不愿被文登开发区管委会“摆布”,替龙江重工“背锅”,希望文登开发区法院依法秉公裁判,确认文登开发区管委会与龙江重工之间债权转让仍然有效,文登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代位清偿权之诉无理无据不能成立。
法院曾裁定准许文登开发区管委会的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