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哲
今年三月,河北秦皇岛两名女学生(分别为15岁、13岁),被两名高年级男学生强制带到当地一酒店房间内,并遭到三名男生长达80多分钟的强制猥亵。因三名涉案男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分别为17岁、16岁、15岁),被从轻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其中,两名被行政处罚的男生,分别因“年龄17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年龄15周岁”未被执行拘留。(6月2日 红星新闻)
也就说,三名涉案男生,只有一人被执行拘留。看罢这样的新闻,得知这么轻描淡写的处罚结果,相信很多人都会像笔者一样想爆粗口,愤懑至极,一种强烈的质疑在胸口喷涌而出。
有关部门为何只对施暴者的处理考虑“从轻”因素,却直接无视那些可谓丧心病狂的“从重”情节?难道就因为被侵害的女孩不是权贵人家的子女,不是那些执法者的孩子吗?难道施暴者未满18周岁,就可以成为他们逃脱刑罚的“护身符”吗?
让我们再忍痛回顾一下这三位施暴者的兽行吧。
据监控视频显示和新闻报道描述,“两名男生强制将两名女孩带离台球厅。”“在车上,两名男生对13岁的小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猥亵。”“分别轮流对两名少女开始长达80多分钟的侵害。”“实施侵害过程中,轮流有强制搂抱、伸舌头、压制、抱摔、强行触摸隐私部位等行为。”此外,涉案男生还进行了语言威胁,称“如果报告老师,就会传死她们”,意思就是编造谣言损害她们的名誉。
涉案人员的上述“兽行”在警方的调查下得到了证实,但在对他们的处理上, 正如诸网友评论所言,有些“轻描淡写”,“避重就轻”。虽然他们在年龄上未达到成年人的标准,但正像受害人家属质疑的那样,“本案明显有强制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出租车)、聚众猥亵、强奸以及轮奸的前期准备(开房两间,通过外卖购买避孕套)等情节,例如小丽13岁未满14岁,应属于强制猥亵儿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我们家属以刑事案件报警,当地却将此案定性为普通治安案件。”
的确,受害者家属的质疑一点也不过分。那么多明显的的强制行为和从重情节,而且受害者在被侵害后都出现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后遗症”,影响如此恶劣,有关部门却仅以一般治安案件对待,还把年龄问题当作从轻发落的挡箭牌,说轻了是草率,糊弄了事,说重点可能就是纵容犯罪,亵渎法律。
心怀正义、尚存良知的人们不禁要问,那些在专业法律人士看来,足以够得上刑事立案条件的施暴行为和情节,可以视而不见吗?为什么对待施暴者那么看重年龄的标准,却对受害者“13岁未满14周岁”忽略不计?
难道这些施暴者是你家的亲戚,或者是你们收了他们家的黑钱,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不是赤裸裸的包庇袒护是什么?
当然,依法办案,依法执法,是司法部门所要求做到的。老百姓心中虽然自有一杆称,但终究代表不了法律。
且听法律人士是怎么说的吧。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称,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年龄来看,其中两人已年满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另一人年满15周岁,达到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对包括强奸罪在内的部分严重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由此,需要确认3名行为人的相关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倘若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当地对三行为人的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倘若已经构成犯罪,那么警方的处置未能体现罪刑相适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受害者家属讲述,有监控证实在台球厅、出租车内有强制威胁行为,很容易确认行为人是否触犯了强制猥亵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林小明律师指出,若行为人确实存在购买避孕套等行为,则相关行为人还可能构成强奸(未遂)罪,而其中一名受害者才13岁,那么加害人应当被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3名行为人均已年满14周岁,若经侦查构成强奸罪则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他表示,本案还需要警方进一步侦查或公布更多细节,以确定3名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评定相关处罚是否适当。笔者觉得林律师的建议比较中肯可行。
如果想让受害者家属相信法律,信服之前的处罚结果,当地有关部门就应该重新审慎对待这起未成年女生受侵害案件,而不是通过一些手段删除已公开的报道。
天日昭昭,真相终究是掩盖不住的。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期待。无论法治信心还是法治信仰,都不是凭空而来的,它体现在对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处理上,体现在遏制司法腐败上,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司法权力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坚定法治信仰。
(作者系华夏早报社编委、华夏号聚合新闻平台执行总编辑、灯塔新闻执行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