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司以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没有亲笔签名盖章,竟然在八年后,被人以担保人的名义告上了法庭,而且在同一天出现两份内容不同的《担保承诺书》的情况下,法院竟判其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有离谱的是,判决书居然送达一个既不是公司法人又不是诉讼代理人的无关人员手中,导致错过了上诉期,申诉抗诉又均不受理。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判决书上有三名被告,在执行过程中,主债务人和同为担保人的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没有被执行,却单单冻结了该公司的股权,还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 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被当事人肇东市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福公司”)实名举报,举报该院在受理、审理、判决、执行原告肇东一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百公司”)诉被告王志江、被告黑龙江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地产”)、被告李智华(平安地产原法定代表人)、被告哈福公司、被告卓郭勇(哈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受理到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执法不公,剥夺当事人答辩权、举证权、鉴定权、上诉权和申诉权,无法律文书冻结哈福公司股权,违法查封哈福公司名下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生产和社会稳定,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借据》上担保人处没有哈福公司的盖章和签名。
另据哈福公司介绍,后经当地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由其公司出具的两份内容不同的《担保承诺书》,均存在“本质性的差异”,也就是说公章和签名都是假的。哈福公司将该新证据提交给肇东法院,申请再审,肇东法院至今都不予受理。
据肇东法院(2022)黑1282民初1900号判决书称,该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15日,被告王志江向原告一百公司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现借一百公司人民币7,067,176.00元(实际是东北商业第A街二期西区03号商服作价款),用平安地产平安信合项目临正阳街商服(从信用社办公区西侧等同价值面积)作抵押……。此借款一年期限之内不计息(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止),超过一年以月息壹分五厘计息,被告平安地产在该借据上担保人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李智华签字,并持有平安地产100%的股权。同日,被告哈福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张,内容为:被告哈福公司为被告王志江借原告一百公司人民币7,067,176.00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哈福公司在该担保承诺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卓郭勇签字,并持有哈福公司100%的股权。
2022年7月22日,被告王志江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6年1月15日,被告王志江以个人名义向原告一百公司借得东北商业第A街二期西区商服楼,估值7,067,176.00元,用以抵偿平安地产原法人于建文退出平安地产的股权出让金。当时案外人于建文同意接收房产,并将此房产登记到代持有人邵华名下,案外人于建文与案外人邵华有代持协议,并且在2018年案外人于建文与被告王志江、被告平安地产的司法诉讼中已判决此笔抵偿股权转让金有效。此产权证的过户登记是原告一百公司按照被告王志江的要求,从原告一百公司名下过户登记到案外人于建文代持人邵华名下。2022年7月7日,原告一百公司提出申请对被告李智华、卓郭勇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哈福公司落款日期为同一天的两份《担保承诺书》,内容却不一致。
肇东法院依据以上事实,于2022年8月4日判决:一、被告王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百公司房屋款7,067,176.00元,被告平安地产与被告哈福公司对上述房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王志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房屋款7,067,17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5分计算;被告王志江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房屋款7,067,17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支付利息至房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平安地产与被告哈福公司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对于该判决和法院的一些做法,被告哈福公司严重不满,并提出诸多质疑:经查阅该案卷宗,2022年7月7日前没有给原告和五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没有原告撤诉申请书,判决书为何只送达原告,未宣判,也不送达被告?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1《担保承诺书》有“担保项目”,被告哈福公司交换证据时已复印并经庭审质证和判决书采纳,为什么这份主要证据被调换成了卷宗证据2,该份《担保承诺书》中没有“担保项目”,也未经庭审质证,为何在卷宗出现,为何出现哈福公司同一天出具两份内容不同的《担保承诺书》的情况?
哈福公司在庭审时称,《借据》时间与《担保承诺书》时间是同一天,《借据》上的担保人之一李智华的签名是假的,为什么法庭不调查?为什么不询问原告《借据》上没有哈福公司盖章和原法定代表人卓郭勇签名?庭审时哈福公司提出《担保承诺书》上的公章和签名都是假的,为什么法庭不调查,不进行司法鉴定?而事实是,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担保承诺书》上的哈福公司公章和卓郭勇签名确实是假的。
关于判决书送达的问题,哈福公司称,判决时间是2022年8月4日,直到2023年1月9月才送达一个叫“于燕”的人,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均没有哈福公司盖章,而哈福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是吕世亮,未盖哈福公司公章或吕世亮的签字应视为宣判、送达无效,为何法官说已超过上诉期不准上诉?
肇东法院执行裁定书只对哈福公司作出查封在建工程的裁定。
哈福公司在实名举报信中称,该案主审法官郭春山涉嫌调换卷宗主要证据,采信被告王志江私刻的假公章、假签名和假《担保承诺书》,以及王志江出具的证据来源不明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作为主要定案证据,且在已严重超过担保诉讼时效,庭审时不调查、不释明的情况下作出枉法裁判。同时,在有公安机关鉴定出来的新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民诉法》第207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再审申请,推翻原判决,但法院却不受理,不立案,已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2023年8月21日,肇东法院下达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哈福公司名下所有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
“王志江才是主债务人,哈福公司只是担保人,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志江不能偿还债务时,哈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未对王志江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怎么证明王志江不能偿还债务?同是担保人,为什么不对平安地产采取执行措施?”哈福公司认为肇东法院违法执法,执法不公,明显是选择性执法。该公司称,被申请执行人明明是王志江、平安地产和哈福公司,为什么只裁定查封哈福公司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迫使哈福公司在建项目无法复工,请问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行吗?
哈福公司还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裁定书已查封哈福公司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还冻结了哈福公司的股权,“一个案子,多名被告,只执行一个负连带责任的,这合法吗?公平合理吗?是不是因为哈福公司是外地投资人投资的企业就好欺负?肇东法院这样做是在为当地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还是在公然破坏营商环境,践踏法律?”
针对肇东法院个别法官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准上诉、执行不公等问题,以及有司法鉴定作为新证据提出重审,该院不予受理、立案和再审等违法违规行为,哈福公司有关负责人称,他们曾多次到肇东法院和上级部门信访均无果。肇东法院对肇东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纪委监委等从营造招商投资环境大局出发,建议该院合法合规裁判,也置之不理,我行我素,人大对法院有个案监督权在该院也行使不了,肇东法院已变成了当地老百姓口中的“肇东法院国”。
哈福公司希望肇东法院能尽快受理其再审申请,重启再审程序,依法解除对其公司股权的冻结和其名下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据了解,哈福公司名下被查封的在建工程为政府安居民生工程,牵扯到几百户回迁房的建设安置进度。哈福公司称,肇东法院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还将给社会安定造成极大隐患,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和督促。
6月4日下午,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多次拨打该案主审法官郭春山的电话,其接听后听到是媒体要了解该案的相关情况,随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拨打后,一直无人接听。肇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韩博渊回应称,其早已调离执行局,已经不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肇东市人民法院院长郭延泽则表示,其对该案情况不太了解,让媒体转告当事人把具体要反映的问题,写一份书面材料寄给他本人。
该案进展如何,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发回最新报道。
肇东市公安局鉴定意见显示:哈福公司的两份《担保承诺书》存在“本质性的差异”。